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瞬息万变,各种形式 的技术壁垒和产业保护措施层出不穷。我 们实时跟踪并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市场准入 规则的变化情况。
国际新闻
近日,欧盟委员会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通报:依据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欧盟拟不再批准含活性物质氟噻草胺(Flufenacet)的植物保护产品登记。 氟噻草胺(Flufenacet)是由德国拜耳公司开发的芳氧乙酰胺类除草剂,可以抑制细胞分裂与生长,主要用于防除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如多花黑麦草等)和部分阔叶杂草。目前,氟噻草胺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上市,如中国、加拿大、欧盟、美国、东南亚等。截至2025年1月,氟噻草胺在中国已取得6个原药登记,21个制剂登记。 2004年,氟噻草胺在欧盟农药旧法规(Directive 91/414/EEC)下正式获批,初始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由于再评审工作进展缓慢,氟噻草胺的批准有效期多次延后,最近一次延期至2025年6月15日。直至2024年9月,欧盟食品安全局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氟噻草胺的最新审查结果,并指出了以下重大关注方面(critical areas of concern):氟噻草胺被确认为人类甲状腺激素(T)途径的内分泌干扰物。氟噻草胺的使用对水生生物(藻类)构成高风险。尽管申请人针对审查结果提交了技术意见,但未能充分消除欧盟对氟噻草胺上述风险的担忧。因此,欧盟认定氟噻草胺不再符合农药活性物质的批准条件,最终决定不再批准该活性物质,并向WTO进行了通报。 目前欧盟尚未发布撤销氟噻草胺批准的正式决议,根据欧盟向WTO通报的内容,正式决议预计将在今年年中正式发布。 决议发表后,成员国有一定时间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批准。根据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法规,自撤销批准决议生效起,对相应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批准宽限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由于氟噻草胺在环境和内分泌干扰上表现出重大关注方面(critical areas of concern),其缓冲期可能相较于其他禁用的活性物质更短,相关农用企业可提前做好准备。具体的缓冲期在欧盟正式的禁用通告上也会给出。 来源:tbtguide
印度对华在氯碱化工、氟硅材料、聚氨酯、农药及其中间体等诸多领域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我国向印度地区的出口阻力显著加大。建议中国企业密切关注印度政策动态,积极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和市场策略,同时探索更为多元化的国际市场与生产布局。   全球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数量持续增加 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是涉案最多的行业   全球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数量呈波动上升态势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数据,1995年至2024年12月8日,全球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共计2497起。其中,反倾销1769起,占比70.8%,反补贴236起,占比9.5%,保障措施403起,占比16.1%,特别保障措施89起,占比3.6%。从历年立案数量看,总体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其中,2024年立案的贸易救济案件共169起,同比增加94%。     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是涉案最多的行业,约占所有贸易救济案件总数的18%   从涉案行业看,排名前三行业分别为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452起,占18.1%,金属制品工业410起,占16.4%,钢铁工业299起,占12.0%。     印度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数量占据首位,约占所有贸易救济案件总数的16%   从申诉国家/地区看,其中,排名前三的申诉国家/地区分别为印度395起,占比15.8%,美国386起,占比15.5%,欧盟208起,占比8.3%。   印度对华在氯碱化工、氟硅材料、聚氨酯、农药及其中间体等诸多领域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   印度半数以上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集中在近十年   自2014年莫迪政府上台执政后,就一直强调要加强自身制造业,减少进口依赖,尤其是对中国产品的单方面依赖。在″印度制造″战略目标驱动下,莫迪政府推出了包括反倾销等在内的多项措施。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数据,从2014年至今,印度对中国共发起了196起贸易救济案件,占近30年总量(395起)的49.62%。     从涉案行业看印度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中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以绝对优势占据首位   1995年至今,印度对我国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发起贸易救济原审立案累计169起,占比42.8%。其中,仅2024年,印度对华发起的30起贸易救济案件中,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案件为15起,占比50%,同比增速50%。   2024年,印度对中国发起的15项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案件涵盖聚氯乙烯(PVC)悬浮树脂、不溶性硫磺、二氧化钛(钛白粉)、丙草胺、草铵膦、四氟乙烷(R134a)、间苯二酚、聚四氟乙烯(PTFE)等多种产品。同时值得注意的是,15项调查中的9项专门指向中国,并没有牵涉其他国家。   除此之外,印度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中,正在措施执行中共计84起,其中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案件34起,占比40.48%,涉及热塑性聚氨酯、异丙醇、环氧氯丙烷(ECH)、丁基橡胶、季戊四醇、氰化钠、聚醚多元醇、过硫酸盐、R32制冷剂、硅树脂密封胶、二氧化硅、苯胺、二甲基甲酰胺(DMF)、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PET)、氯化聚氯乙烯、氟橡胶、异丙胺、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间苯二胺等众多化工产品。     尽管印度对华的进口总额仍在持续增长,但受反倾销政策影响,其化学品的进口额有所下滑   中国继续保持印度第一大进口国的地位,且印中贸易逆差(或中印贸易顺差)继续扩大   根据全球贸易研究倡议(GTRI)智库发布的《2024年上半年印度对外贸易回顾》,2024年上半年,印度对外贸易额(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创下8490亿美元的新纪录,同比增长5.8%。其中,进口总额4403亿美元,同比增长5.5%,TOP10进口来源地包括中国、俄罗斯、阿联酋、美国、沙特阿拉伯、印度尼西亚、韩国、新加坡、日本和中国香港;出口总额4087亿美元,同比增长6.1%。   2024年上半年,印度从中国的进口增长至501亿美元,同比增长8.4%,中国仍是印度的第一进口来源国;印度出口至中国的贸易额为85亿美元,印中贸易逆差(或中印贸易顺差)为416亿美元,同比增长9.5%(2023年上半年380亿美元),充分显示了中国对印度贸易的重要性、成长性。   2024年上半年,印度化学品进口总额为269亿美元,同比下降13.6%   从细分行业看,印度进口额的增长主要集中在钻石、黄金及其制品业,工业领域的电气、电子、通信产品和铁路、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产品,以及农业、肉类和加工食品业等,而化学品的进口额呈现下滑态势。2024年上半年,印度的化学品(不含医药)进口总额为269亿美元,同比下降13.6%。   据统计,2024年1-6月,印度自中国进口的化学品总额为80亿美元,同比下降12.6%。2024年1-9月,印度自中国进口的化学品总额为125亿美元,同比下降11.7%。说明化学品贸易已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总结   尽管印度地区化工产业基础薄弱,需求依赖进口补足,并且短期内很难摆脱对中国高性价比产品的进口依赖,但受其频繁且广泛的反倾销政策影响,我国向印度地区的出口阻力显著加大。除反倾销税外,印度还加强了对进口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如将PVC、PP等纳入BIS(Bureau of Indian Standards)强制认证清单,这意味着未获得BIS认证的中国企业将无法向印度市场出口相关产品。形势严峻,挑战巨大。   面对这些挑战,建议中国企业密切关注印度政策动态,积极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和市场策略,同时探索更为多元化的国际市场与生产布局,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环境。 来源: 中国化信咨询
2月13日,参与“塑料污染与环境可持续塑料贸易对话”(DPP)的WTO成员举行会议,讨论了2025年工作计划中列出的八个关键重点领域中的最后三个。讨论重点包括支持联合国正在进行的减少塑料污染的多边谈判、加强非塑料替代品标准方面的合作,以及探索协调一次性塑料贸易相关措施的策略。成员们还讨论了将于2026年3月举行的MC14的可能成果。 2024年9月至10月,对话共讨论了五个重点领域,包括:增强塑料贸易流动的透明度、确定最佳实践、改善获取相关技术和服务的途径、发展中成员能力建设,以及探讨建立与贸易相关的塑料措施国内库存的可能性。 三位共同协调员——厄瓜多尔、中国和摩洛哥——赞扬了自2022年以来参与成员所取得的重大进展。他们表示,目前有82个成员参与对话,覆盖了全球88%以上的塑料贸易,夯实了对话在解决塑料污染问题上的独特地位。共同协调员强调了塑料污染问题政策对话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并强调参与成员有共同责任实现具体成果。 会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秘书处介绍了由联合国主导的关于塑料污染的多边谈判的最新进展。尽管在去年11月于韩国釜山举行的第五次谈判会议结束时未能就主席提出的案文达成一致,但仍取得了重大进展。INC秘书处强调,主席的案文为未来的谈判奠定了坚实基础,并呼吁继续获得DPP的支持和投入。 关于加强非塑料替代品标准方面的合作,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就确定非塑料替代品和一次性塑料及包装用替代品国际标准方面潜在差距的进程作了介绍。来自印度、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几位企业家分享了非塑料替代品认证方面面临的挑战。 关于进一步协调与贸易相关的塑料措施(TrPMs),WTO秘书处概述了以往的技术讨论情况(INF/TE/IDP/RD/123)和去年就一次性塑料开展的TrPMs调查情况(INF/TE/IDP/W/11)。肯尼亚和新西兰分享了在应对一次性塑料制品限制方面相关挑战的经验。 成员代表和利益攸关方欢迎来自公私部门的各种见解。他们就议题表达了广泛意见,包括与ISO合作确定非塑料替代品标准方面差距的可能性、如何解决跨境标准碎片化问题、透明度和分享最佳实践的重要性等。一些代表强调,需要通过推广替代品来促进集体行动,以应对一次性塑料问题;而其他代表则强调,需要评估这些替代材料的环境、健康和经济影响;一些代表还建议,应将重点放在一次性塑料产品的废物管理和回收方面。与会者还讨论了MC14在一次性塑料产品方面可能取得的成果。一些成员提议制定指导原则和自愿行动,以协调不同的标准,同时确保这些标准不会制造额外的贸易壁垒。另一些成员强调,需要将定义一次性塑料产品作为制定贸易措施国际指导的首要步骤。部分成员则质疑是否有足够的共识来讨论可能的成果,以及现在进行此类讨论是否为时过早。最后,同为对话共同协调员的澳大利亚感谢与会者提出的宝贵见解,特别是亚洲公司分享的观点。澳大利亚表示有兴趣与其他地区进一步接触,探讨贸易如何支持创新和环保目标。展望未来,澳大利亚表示,该小组计划在4月或5月举行的审议会议上,整合关于八个重点领域的讨论,旨在促进“有重点、协作和包容的对话”,并落实第十三届部长级会议(MC13)关于“取得进一步具体、务实和有效成果”的任务。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
2月4日,WTO总理事会散发吉布提代表最不发达成员集团散发提交的关于环境友好型贸易及贸易相关气候挑战的提案(WT/CTE/W/266)。 提案指出,贸易、环境与发展对最不发达国家至关重要,这些国家主要依赖自然资源出口,在区域市场的融入度相对有限。因此,他们对主要贸易伙伴的新环境政策尤为敏感,避免贸易中的环境政策对最不发达国家造成不利影响至关重要。所以,需要公平且包容的政策,帮助最不发达国家适应和缓解气候影响,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尽管最不发达国家对全球温室气体(GHG)排放的贡献极小,但他们面临着重大的经济和环境挑战。最不发达国家人口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3%,但其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比重不到2%,全球贸易份额仅为1%。这些国家极易受到气候影响,在过去50年中,69%与气候相关的灾害死亡人数发生在这些国家。再加上教育、医疗和基础设施有限,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因气候脆弱性的加剧而受到进一步威胁。 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倡导公平的贸易和环境政策,同时考虑到其有限的能力和经济的脆弱性。该集团强调,需要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以采用更清洁、更高效的技术,这对可持续发展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至关重要。从长期来看,应支持最不发达国家经济向基于可持续农业实践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以改善粮食安全并将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最不发达国家当前面临的与贸易相关的气候挑战,主要是技术壁垒和创新能力受限。尽管最不发达国家与工业化国家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但这些国家在获取气候友好型技术及实践方面的与其他国家存在巨大差距,这些障碍严重阻碍了最不发达国家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无法获取先进的技术,增加了国家应对气候影响的脆弱性,同时限制了其经济增长、结构转型和经济多元化发展。 由于财政资源有限,最不发达国家往往难以筹集到投资,也难以根据自身能力和经济限制确定创新发展的正确顺序。然而,他们吸引绿色投资的潜力仍然巨大,这将成为推动他们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并成功应对气候挑战的有力杠杆。 贸易相关的气候措施范围广泛且复杂,包括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s)、生态标签、零毁林供应链和绿色政府采购等。这些措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在农业、能源和渔业等资源型行业。虽然这些政策旨在减少碳足迹,但可能会使最不发达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往往依赖使用较旧、效率较低的技术生产的碳密集型出口产品。 以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为例,该机制通过征收基于碳排放的关税,旨在防止碳泄漏,并在全球推广更清洁的生产方式。然而,最不发达国家常常面临基础设施薄弱、资金匮乏的困境,难以满足该机制的要求。这不仅可能削弱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还会对其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碳边境调节机制带来的额外成本,会降低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的性价比优势,导致出口收益减少。鉴于最不发达国家并非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主要制造者,在实施这些措施的同时,应配套更全面的发展政策,引导这些脆弱的成员国制定适合自身的净零碳排放战略。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要推动最不发达国家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产业,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 生态标签计划旨在引导消费者做出可持续的选择,但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生产商来说,获得和维持这些标签的成本高昂且程序复杂。虽然生态标签可以开拓新市场,但高昂的合规成本也可能限制其市场准入。零毁林供应链政策旨在遏制森林砍伐,促进可持续土地利用,但此类措施给最不发达国家带来巨大挑战。改善森林保护需要结合针对具体国家情况的措施,从根源上解决森林砍伐问题。 最不发达国家集团认识到各成员有权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危机,但亦认为必须避免绿色保护主义,即环境措施成为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贸易壁垒。这种做法会导致不公平的贸易条件,限制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 贸易相关气候措施的透明和包容性设计与实施,有利于防止环境措施被滥用作保护主义工具至关重要。贸易相关气候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确保最不发达国家不会承担不成比例的负担。在这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至关重要,该原则认为成员都对环境保护都负有责任,但他们的能力和对环境问题的历史贡献各不相同。因此,历史排放量极少且资源有限的最不发达国家,应该从特殊和差别待遇措施中受益,以实现其气候目标。《2022-2031年最不发达国家多哈行动议程》概述了最不发达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需的支持,强调了贸易和技术的催化作用。 最不发达国家凭借其丰富的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以及可持续的生产模式,在气候领域展现出巨大潜力。通过有效利用这些优势,它们能够在生态旅游、可再生能源以及碳市场中占据关键位置。特别是其森林和湿地作为重要的碳汇,能够产生碳信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并从中获得经济收益。因此,这些国家在满足全球能源需求的同时,也开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除了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最不发达国家还依托其传统生产方式,生产出一系列环保产品。这些产品通常被称为手工制品或有机产品,包括文具、木制器具、手提包、家具、帽子、服装以及由天然材料制成的肥皂、精油和乳木果油面霜等。在西方国家,这类产品因其品质、环保特性、天然属性以及对健康的益处而备受青睐。生产这些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多为传统本地技术,既保留了文化特色,又满足了市场需求。 鉴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传统、生物或有机产品在发达市场具有吸引力,这些国家可以通过增值出口的形式,挖掘并拓展重大机遇。同时,为了提升本国产品的竞争力,最不发达国家需要开发和传播有利于贸易的技术。为此,国际社会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与灵活性,帮助最不发达国家调整并制定符合国际标准且兼顾消费者安全和WTO规则的标准。 农业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至关重要,它提供生计、保障粮食安全、创造外汇收入并推动经济活动。许多最不发达国家已发展起有机农业和农林业实践,这些实践有助于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改善土壤健康,增强对气候多变性的抵御能力,并减少环境退化。然而,农业仍然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且许多最不发达国家依赖附加值极低的原材料和基于资源的中间产品出口。尽管面临挑战,这些国家仍采取了一系列实践措施,开发出适应本国环境和监管特点的可持续、气候友好型农产品。例如,在孟加拉国开展可持续黄麻种植,利用漂浮花园种植蔬菜,以及在马拉维、尼泊尔、乌干达等地实施的保护性农业、梯田耕作和覆盖法等。 确保贸易和环境政策不会限制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国际社会应给予充分支持。有能力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通过技术支持,助力提升最不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农业水平。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推动全球农业可持续发展。 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倡导以合作方式应对与贸易相关的气候挑战。鉴于气候变化是全球性威胁,各成员应依据WTO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成果文件,携手探索全面的多边解决方案,推动包括产业发展政策在内的可持续发展,并特别关注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求,以实现气候目标。 为缩小最不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强化WTO的技术转让机制至关重要。关键在于完善并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6.2条,该条款要求发达国家采取措施,激励其企业和机构向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以建立坚实可行的技术基础。加强这一条款的执行力度,将有助于最不发达国家获取关键气候技术,推动符合其国情的绿色转型。 为协助最不发达国家应对与贸易相关的气候挑战,需通过培训和知识共享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援助,并开展本地能力建设活动。这将帮助最不发达国家从可持续农业中获益更多,确保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中,没有一个最不发达国家被落下。此外,能力建设还将提升最不发达国家理解和遵守国际环境标准的能力,推动其融入绿色全球价值链。 《巴黎协定》第9条和第11条强调了建立强有力的技术转让融资机制的重要性,以支持最不发达国家获取和应用清洁、高效的技术。这些技术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气候适应能力至关重要。同时,此类机制还将促进绿色投资,助力建设抗灾基础设施,支持可持续实践,特别是在农业领域的采用。 加强合作与伙伴关系对于弥合技术差距、协助最不发达国家实现气候与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这些举措将助力最不发达国家实施可持续农业实践,以可持续方式开发自然资源,并推动向低碳经济的转型。 鼓励发达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建立紧密的伙伴关系,开展深入合作。此类合作将促进专业知识的交流,使最不发达国家能够有效采纳并实施与自身生态系统相适应的气候友好型创新技术。 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中深化对贸易、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讨论至关重要。这将有助于增进成员之间对贸易相关气候变化措施(TrCMs)、技术转让和可持续农业等问题的理解。讨论应涵盖能力建设、知识共享和融资机制等方面,并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为指导。成员应致力于促进贸易政策与气候协定之间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一致性。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应邀请国际组织和专家提供见解,以帮助委员会更好地理解环境措施对贸易和绿色转型的影响,同时确保符合WTO规则和国际环境法。 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讨论中,应推动成员制定相关准则和标准,充分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资源有限性和特殊脆弱性。这些准则和标准应确保贸易相关气候变化措施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避免成为变相的贸易壁垒,从而保障最不发达国家的合法权益。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
  2023年,德国茶企在艰难环境下展现韧性,行业表现突出。尽管茶叶消费微降1.3%,民众对茶的热情未减。制造商收入增长,主要得益于通胀推动的价格上涨和创新工艺生产的高端拼配茶,后者也提振了零售需求。     德国茶业蓬勃发展的核心动力在于其多元化的产品体系,深受国内外消费者青睐。这一成功也得益于德国本土与原产国在价值创造、创新实践和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共同努力。     一     德国茶叶进出口简况     2023年,德国从83个国家进口了46248.6吨茶叶,同比下降9.3%,主因企业库存充足以及符合高质量标准的茶叶供应减少,其中19321吨用于国内消费。     同时,德国茶叶以其高品质享誉全球, 2023年19511.6吨红茶和绿茶(含未加工或精加工)用于再出口,市场覆盖102国,主要客户包括26个欧盟国家和美国。     二     德国主要茶叶进口国     01     印度     2023年,印度以10996.5吨的出口量重夺德国最大茶叶供应国地位,占其进口总量的23.7%。其中,印度绿茶占德国绿茶市场的10%,红茶占27.7%。印度茶整体市场份额增长2.4个百分点,出口量增加73.1吨。     02     斯里兰卡     2023年,斯里兰卡以9030.2吨的出口量(红茶8898.3吨,绿茶131.9吨)占据德国茶叶市场19.5%的份额,首次超越中国,居第二大供应国地位。     03     中国     中国2023年对德茶叶出口量降至8870.2吨,同比下降20.6%(减少2300吨),排名下滑至第三。尽管如此,中国仍是德国绿茶市场最大供应国,出口6704.1吨,占其绿茶市场份额近65%。     04     非洲     非洲(肯尼亚、坦桑尼亚、津巴布韦等国)2023年对德茶叶出口量为5277.3吨,较2022年减少超1400吨,市场份额为11.4%,位居第四。非洲在德国绿茶市场的份额达1.7%,超过斯里兰卡,保持重要地位。     05     其他     除四大供应地外,德国还从阿根廷、巴西、日本、尼泊尔、韩国和格鲁吉亚等国采购茶叶。这些国家各有其独特的品种,孕育出丰富的特色茶,吸引茶饮爱好者探索与品味。     三     德国茶叶消费现状     2023年,德国人对花草茶和水果茶的热爱不减,消费量达39,789吨。其中消费的26,500吨茶中,14,257吨为调味拼配茶,12,243吨为非调味拼配茶,后者需求持续增长。生产商不断创新,推出路易波士茶和抹茶(均属花草茶和水果茶范畴)等新品,尤其是富含咖啡因的抹茶,消费量达213吨,成为潮流饮品。冷泡茶和即饮茶也深受年轻人和运动爱好者喜爱。     德国饮茶爱好者人均饮茶量为68.2升,其中花草茶和水果茶占40.5升,红茶和绿茶占27.7升。总量比2022年仅少0.9升,基本持平,且持续高于疫情前水平。东弗里西亚人是当之无愧的“喝茶冠军”,每年人均消费惊人的300升红茶和绿茶,远超德国其他地区十倍以上。如果喝茶是奥运项目,他们早已摘得金牌!     总的来看,德国人每分钟饮用超过34,000杯红茶和绿茶,以及56,000杯花草茶和水果茶,全年茶饮消费总量接近475亿杯。     2023年,特色茶需求激增推动了销量增长,未调味的花草茶和水果茶销量同比上升4.4%。然而,有机茶市场份额略有下降,降至15.5%。     红茶和绿茶的销售情况接近,54%为散装,46%为袋装。但花草茶和水果茶以袋装为主,占比88%,散装仅占12%。     当前,两大类别最受消费者欢迎的5款茶分别是:     01     茶叶大类     02     花草茶和水果茶大类       四     德国茶叶销售渠道     2023年,60%的茶叶、花草茶和水果茶通过食品零售店和折扣店销售,是最主要销售渠道。药店、健康食品店和药房销售额显著增长,市场份额达11.1%,几乎与专业茶叶店的10.7%持平。户外市场趋于稳定。餐饮和大宗消费者占茶类消费的3.8%,而在线和邮购茶叶销售额增长0.6个百分点,达到3.3%。     五     2024中德茶叶贸易情况     2024年,中国向德国出口茶叶9509吨(居我国茶叶出口国第11位),出口额3875万美元,均价4.1美元/千克,同比分别上涨5.6%、8.4%和2.6%。     绿茶     出口7053吨(居我国绿茶出口国第11位),出口额2537万美元,同比分别上涨8.6%和10%。     红茶     出口1833吨(居我国红茶出口国第7位),同比下降2.2%,出口额783万美元,同比上涨15.6%。     茉莉花茶     出口205吨(居我国茉莉花茶出口国第9位),同比上涨12.2%,出口额222万美元, 同比下降4.1%。     乌龙茶     出口192吨(居我国乌龙茶出口国第9位),金额164万美元,同比分别上涨24.9%和16.1%。     白茶     出口98吨(居我国白茶出口国第2位),同比上涨6.6%,金额80万美元,同比下降4.7%。          来源:食土商会国际茶资讯微信号
近期,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多项授权指令草案,计划延长《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中关于“铅”的豁免条款。   核心修订内容 ▌ 豁免细分: 原豁免项 7(a) 将被细分为 7 个子项,即 7(a)-Ⅰ 至 7(a)-Ⅶ,每个子项具体针对内部电路连接、芯片焊接、密封材料、音频转换器等应用领域。 此次细分旨在明确界定豁免范围,预防滥用及不当使用情形的发生。 ▌ 有效期调整: -高熔点焊料中铅的豁免:原豁免项 7(a) 将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新增的 7 个子项(7(a)-Ⅰ至7(a)-Ⅶ)豁免有效期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玻璃或陶瓷部件中铅的豁免:原豁免项 7(c)-I 和 7(c)-II 被新的条款取代,豁免有效期分别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7 年 12 月 31 日,并新增 7(c)-V 和 7(c)-VI。 -作为合金元素的铅在钢铁、铝和铜中的豁免:原豁免项 6(a)、6(a)-I、6(b)、6(b)-I、6(b)-II 和 6(c) 被新的条款取代,豁免视不同条款延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或指令生效后 12 个月,并增加了部分限制条件。 ▌ 适用范围变更: 新规或将取消按设备类别(如医疗设备、工业设备)区分豁免期限的做法,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将统一适用同一条款,从而简化了监管流程,提升了执行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豁免不适用于存在儿童暴露风险的电子电气设备(EEE)。但符合下述参数的例外: 此类 EEE 或其可接触部分(无论是否有涂层)的铅释放率不超过每小时 0.05μg/cm2(相当于 0.05μg/g/h); 对于有涂层的物品,涂层足以确保 EEE 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至少 2 年内不超过此释放率。   法规修订背景 根据现行 RoHS 指令,欧盟对电子电气设备中铅等 10 种有害物质的使用设立了严格限制。其中,多项关于“铅”的豁免条款(原豁免项6(a)、7(a)、7(c))即将到期。 欧盟委员会自 2020 年接到延期申请后,启动了关于铅替代品可行性的技术评估。 评估结果显示,虽然市场上已有部分替代品,但在多数领域,铅替代品的性能仍不可靠,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无法实现全面替代。   企业重要提醒 RoHS 豁免条款的更新对电子电气行业具有重要影响。为确保合规,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欧盟 RoHS 法规豁免审查的最新动态、相关政策调整及豁免条款的有效期限。 针对可能由儿童接触的小型设备或部件,务必确保其铅释放率达标,以免丧失铅豁免资格。 对于依赖涂层控制铅释放的企业,必须加强涂层质量控制与检测,确保涂层在有效期内(通常为两年)持续符合标准。提前规划生产与供应链,以应对潜在变化。 来源:瑞欧科技
2025年2月13日,据印度新闻信息局报道,印度消费者事务部近期主持召开关于标准实施的部际会议,旨在进一步提升各部门对印度标准的重视程度,并讨论下一步纳入质量控制令的产品的可行性。 印度商工部工业与国内贸易促进司、纺织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部、钢铁部、公路运输和高速公路部、化学与石化部化学品与石化品司、重工业部等17个政府部门派代表参会。会议主要围绕标准的重要性及实施质量控制令带来的好处进行了讨论,还审查了各部门正在考虑纳入质量控制令的628种产品的现状,一致同意加快这些产品质量控制令的实施时间,以进一步提升国内市场质量生态、遏制不合格产品进口。 来源:标准国际化暨成都技术性贸易措施
2025年1月3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联邦公报》发布通知,宣布35项与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相关的食品接触通知(FCNs)不再有效。 通知原因:相关食品接触物质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已停止生产、供应或使用,意味着这些FCNs涉及的用途已被放弃。此前,这些FCNs批准的食品接触物质用于纸和纸板包装的防油涂层,防止油水渗漏。 FDA相关行动历程:2020年7月,食品接触物质的制造商或供应商自愿同意逐步停止销售含PFAS的防油物质;2024年2月,FDA宣布含PFAS的防油物质不再被制造商用于美国市场的食品接触用途;此次宣布35项FCNs自2025年1月6日起失效,考虑到部分制造商或供应商处理现有食品接触制品库存需要时间,规定2025年1月6日前生产、供应或使用的某些食品纸包装,合规日期延至2025年6月30日。 其他举措:FDA不仅判定含PFAS的防油物质不再被批准用于纸和纸板食品包装,还开发了一种检测方法,用于检测纸和纸板包装中含PFAS的防油剂,以监测纸质食品包装市场。该规定涉及的监管产品为食品和饮料。 来源:tbtguide
2025年1月1日。印尼正式停止进口废塑料。 2024年11月1日,印尼环境部长哈尼夫(Hanif Faisol Nurrofiq)对外宣布了这一决定。他强调,塑料垃圾进口禁令的出台,是基于印尼国内塑料垃圾数量已经极为庞大的现实考量。据印尼国家废弃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显示,2023年,印尼3820万吨废弃物中有38.25%未得到妥善处理,其中食品废物占比最大,为39.65%,废塑料紧随其后,占比达到19.21%。因此,印尼政府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清理国内堆积的垃圾,而非继续进口更多塑料废弃物。 哈尼夫部长进一步指出,塑料废弃物对水源、空气质量和周围社区的健康都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有效实施禁令,印尼政府将建立监控系统,并积极参与执法努力。他呼吁各进口商为从源头解决塑料垃圾问题做出积极贡献,共同推动印尼的环境保护工作。 印尼此前一直是欧洲废物的大型进口国。根据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UN Comtrade)的数据,2022年印尼的塑料垃圾进口量超过了19.4万吨。然而,这些进口废塑料并未得到有效利用,反而加重了印尼在塑料垃圾管理上的压力。因此,禁令的出台无疑是对这一现状的有力回应。 印尼政府在宣布停止进口废塑料的同时,也提出了全面禁用一次性塑料产品的计划。根据该计划,印尼将在2029年底前全面禁用包括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吸管、塑料餐具和塑料购物袋在内的一次性塑料产品。此外,中央政府还要求所有制造商在2029年前将塑料包装的使用量减少30%,以减少下游的塑料垃圾问题。 印尼的这一举措不仅对本国的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也对全球废塑料贸易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随着泰国、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相继出台禁废政策,全球废塑料的流向将发生显著变化。这迫使发达国家重新考虑其废料处理和回收政策,推动废塑料回收技术的创新和应用,鼓励企业建立可回收再生设计体系,以提升回收率并减少环境污染。 来源:tbtguide
随着全球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不断升温,生物基产品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近期,美国农业部(USDA)宣布对生物优先计划(BioPreferred)进行简化与整合,旨在推动生物基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调整内容 此前,USDA生物基认证计划分为两部分:联邦采购生物基产品的指南(Part 3201)与生物基产品自愿性标签计划(Part 3202)。 前者用于指导政府采购,优先选择符合要求的生物基产品;后者则面向市场推广,允许企业使用认证标签。 自2025年 1 月 8 日起,USDA 将两者合并为统一的生物优先计划(Part 4270),简化了认证流程,并更改/重申部分要求。 在 USDA 生物优先计划和新规中,企业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最低生物基含量要求: USDA生物基认证需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求: 满足最低生物基含量要求 满足指定产品类别的定义 截至目前,USDA 生物基优先计划已确定139个生物基产品类别,涵盖清洁用品、地毯、润滑油、涂料等多种产品,每个类别都有特定的最低生物基含量要求。 企业若想要获得认证,产品必须满足指定类别要求的最低生物基含量。 若产品在 139 个类别之外,则可以选择“其他”类别,但需满足至少 30% 的生物基含量要求。 ▌认证过期处理: 新规指出,截至2025年 1 月 8 日仍未获得 USDA 生物基产品认证的合格生物基产品(Qualified Biobased Products),可以提供过去 5 年的ASTMD6866测试数据以完成认证。 如果在未来 3 年内仍未提供 ASTM D6866 测试结果,其产品将不再被列为合格生物基产品,并将从生物优先计划的官方网站中移除。 此外,对于在 2025 年 1 月 8 日之前已获得 USDA 生物基产品认证(Certified Biobased Products)且认证时间超过 5 年的产品,根据 USDA 要求,需在 3 年内重新测试生物基含量,以确保产品仍符合生物基含量要求。 如果企业未能在 3 年内完成续期申请,认证将失效,产品将不再被视为“认证生物基产品”,相关信息也将从生物优先计划网站中移除。 温馨提醒:无论是已参与还是计划参与生物优先(BioPreferred)计划的企业,都需注意产品的最低生物基含量要求,并及时完成续期申请,以确保持续享受认证带来的市场优势和政策支持。 生物基产品 生物基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生物质原料制成的产品,这些原料包括谷物、豆科植物、秸秆、竹木粉、动物皮毛废弃物等。 与传统石油基产品相比,生物基产品具有可再生性、低碳排放以及可生物降解等显著优势,能够有效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USDA生物基认证 USDA生物基认证是目前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生物基认证之一。 通过认证,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广告和网站上使用权威的“USDA Certified Biobased Product”标签,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关注环保的消费者。 此外,认证产品信息将在 USDA 官网公布,进一步增强消费者信任。 认证背景 作为美国农业部管理的 BioPreferred 计划的一部分,USDA 生物基认证于 2002 年由农业法案首次提出,并于 2018 年农业改进法案中重新授权并扩展,包含两个主要部分: ▌联邦机构的强制性采购要求: 根据联邦法律、联邦采购条例及总统行政命令,所有联邦机构及其承包商需采购美国农业部(USDA)指定的生物基产品类别。 截至目前,USDA 已界定 139 类生物基产品作为采购对象,并对每类强制性采购产品设定了最低生物基含量要求。 ▌生物基产品的自愿性标签倡议: 为助力消费者轻松识别具有可持续性特征的产品,USDA 推出了自愿性标签倡议。据此,USDA 认证的生物基产品标签将展示在符合条件的商品上,清晰标注产品的生物基含量信息。 企业若符合 USDA 标准,可申请认证并在其产品上贴上“USDA Certified Biobased Product”标签。 此标签不仅代表产品含有经权威验证的可再生生物成分,还意味着制造商的生物基含量声明经过了第三方认证,并接受 USDA 的严格监管,从而确保消费者的信赖与安心。 USDA认证生物基产品图标: 图标设计包含太阳、土壤和水生环境的符号; 生物基含量百分比:标签上会明确标注产品和/或包装材料的生物基含量百分比,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和/或包装材料中可再生生物成分的比例; “FP”标识(可选):如果产品属于联邦强制采购计划范围内,标签上会额外标注“FP”字母。 认证流程 ▌提交申请: 制造商向 USDA 提交认证申请,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成分、生产工艺、生物基含量等。 ▌初步审核: USDA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认产品是否符合认证的基本要求。如果通过初步审核,USDA 会发放申请编号,并通知申请人进入下一步。 ▌样品测试: 申请人需要将产品样品送往 USDA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以确定其生物基含量。测试通常采用 ASTM D6866 标准,通过测量样品中生物基碳的比例来验证其生物基含量。 ▌认证与标签使用: 测试结果合格后,USDA 会正式通知申请人产品通过认证,并提供认证标签的使用指南。申请人可以在产品上使用“USDA Certified Biobased Product”标签,并将产品信息列入 BioPreferred 计划的在线目录。 来源:瑞欧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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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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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四川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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