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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发达国家集团提交关于环境友好型贸易及贸易相关气候挑战的提案
2025-02-25

2月4日,WTO总理事会散发吉布提代表最不发达成员集团散发提交的关于环境友好型贸易及贸易相关气候挑战的提案(WT/CTE/W/266)。

提案指出,贸易、环境与发展对最不发达国家至关重要,这些国家主要依赖自然资源出口,在区域市场的融入度相对有限。因此,他们对主要贸易伙伴的新环境政策尤为敏感,避免贸易中的环境政策对最不发达国家造成不利影响至关重要。所以,需要公平且包容的政策,帮助最不发达国家适应和缓解气候影响,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尽管最不发达国家对全球温室气体(GHG)排放的贡献极小,但他们面临着重大的经济和环境挑战。最不发达国家人口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3%,但其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比重不到2%,全球贸易份额仅为1%。这些国家极易受到气候影响,在过去50年中,69%与气候相关的灾害死亡人数发生在这些国家。再加上教育、医疗和基础设施有限,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因气候脆弱性的加剧而受到进一步威胁。

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倡导公平的贸易和环境政策,同时考虑到其有限的能力和经济的脆弱性。该集团强调,需要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以采用更清洁、更高效的技术,这对可持续发展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至关重要。从长期来看,应支持最不发达国家经济向基于可持续农业实践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以改善粮食安全并将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最不发达国家当前面临的与贸易相关的气候挑战,主要是技术壁垒和创新能力受限。尽管最不发达国家与工业化国家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但这些国家在获取气候友好型技术及实践方面的与其他国家存在巨大差距,这些障碍严重阻碍了最不发达国家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无法获取先进的技术,增加了国家应对气候影响的脆弱性,同时限制了其经济增长、结构转型和经济多元化发展。

由于财政资源有限,最不发达国家往往难以筹集到投资,也难以根据自身能力和经济限制确定创新发展的正确顺序。然而,他们吸引绿色投资的潜力仍然巨大,这将成为推动他们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并成功应对气候挑战的有力杠杆。

贸易相关的气候措施范围广泛且复杂,包括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s)、生态标签、零毁林供应链和绿色政府采购等。这些措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在农业、能源和渔业等资源型行业。虽然这些政策旨在减少碳足迹,但可能会使最不发达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往往依赖使用较旧、效率较低的技术生产的碳密集型出口产品。

以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为例,该机制通过征收基于碳排放的关税,旨在防止碳泄漏,并在全球推广更清洁的生产方式。然而,最不发达国家常常面临基础设施薄弱、资金匮乏的困境,难以满足该机制的要求。这不仅可能削弱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还会对其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碳边境调节机制带来的额外成本,会降低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的性价比优势,导致出口收益减少。鉴于最不发达国家并非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主要制造者,在实施这些措施的同时,应配套更全面的发展政策,引导这些脆弱的成员国制定适合自身的净零碳排放战略。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要推动最不发达国家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产业,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

生态标签计划旨在引导消费者做出可持续的选择,但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生产商来说,获得和维持这些标签的成本高昂且程序复杂。虽然生态标签可以开拓新市场,但高昂的合规成本也可能限制其市场准入。零毁林供应链政策旨在遏制森林砍伐,促进可持续土地利用,但此类措施给最不发达国家带来巨大挑战。改善森林保护需要结合针对具体国家情况的措施,从根源上解决森林砍伐问题。

最不发达国家集团认识到各成员有权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危机,但亦认为必须避免绿色保护主义,即环境措施成为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贸易壁垒。这种做法会导致不公平的贸易条件,限制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

贸易相关气候措施的透明和包容性设计与实施,有利于防止环境措施被滥用作保护主义工具至关重要。贸易相关气候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确保最不发达国家不会承担不成比例的负担。在这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至关重要,该原则认为成员都对环境保护都负有责任,但他们的能力和对环境问题的历史贡献各不相同。因此,历史排放量极少且资源有限的最不发达国家,应该从特殊和差别待遇措施中受益,以实现其气候目标。《2022-2031年最不发达国家多哈行动议程》概述了最不发达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需的支持,强调了贸易和技术的催化作用。

最不发达国家凭借其丰富的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以及可持续的生产模式,在气候领域展现出巨大潜力。通过有效利用这些优势,它们能够在生态旅游、可再生能源以及碳市场中占据关键位置。特别是其森林和湿地作为重要的碳汇,能够产生碳信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并从中获得经济收益。因此,这些国家在满足全球能源需求的同时,也开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除了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最不发达国家还依托其传统生产方式,生产出一系列环保产品。这些产品通常被称为手工制品或有机产品,包括文具、木制器具、手提包、家具、帽子、服装以及由天然材料制成的肥皂、精油和乳木果油面霜等。在西方国家,这类产品因其品质、环保特性、天然属性以及对健康的益处而备受青睐。生产这些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多为传统本地技术,既保留了文化特色,又满足了市场需求。

鉴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传统、生物或有机产品在发达市场具有吸引力,这些国家可以通过增值出口的形式,挖掘并拓展重大机遇。同时,为了提升本国产品的竞争力,最不发达国家需要开发和传播有利于贸易的技术。为此,国际社会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与灵活性,帮助最不发达国家调整并制定符合国际标准且兼顾消费者安全和WTO规则的标准。

农业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至关重要,它提供生计、保障粮食安全、创造外汇收入并推动经济活动。许多最不发达国家已发展起有机农业和农林业实践,这些实践有助于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改善土壤健康,增强对气候多变性的抵御能力,并减少环境退化。然而,农业仍然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且许多最不发达国家依赖附加值极低的原材料和基于资源的中间产品出口。尽管面临挑战,这些国家仍采取了一系列实践措施,开发出适应本国环境和监管特点的可持续、气候友好型农产品。例如,在孟加拉国开展可持续黄麻种植,利用漂浮花园种植蔬菜,以及在马拉维、尼泊尔、乌干达等地实施的保护性农业、梯田耕作和覆盖法等。

确保贸易和环境政策不会限制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国际社会应给予充分支持。有能力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通过技术支持,助力提升最不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农业水平。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推动全球农业可持续发展。

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倡导以合作方式应对与贸易相关的气候挑战。鉴于气候变化是全球性威胁,各成员应依据WTO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成果文件,携手探索全面的多边解决方案,推动包括产业发展政策在内的可持续发展,并特别关注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求,以实现气候目标。

为缩小最不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强化WTO的技术转让机制至关重要。关键在于完善并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6.2条,该条款要求发达国家采取措施,激励其企业和机构向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以建立坚实可行的技术基础。加强这一条款的执行力度,将有助于最不发达国家获取关键气候技术,推动符合其国情的绿色转型。

为协助最不发达国家应对与贸易相关的气候挑战,需通过培训和知识共享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援助,并开展本地能力建设活动。这将帮助最不发达国家从可持续农业中获益更多,确保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中,没有一个最不发达国家被落下。此外,能力建设还将提升最不发达国家理解和遵守国际环境标准的能力,推动其融入绿色全球价值链。

《巴黎协定》第9条和第11条强调了建立强有力的技术转让融资机制的重要性,以支持最不发达国家获取和应用清洁、高效的技术。这些技术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气候适应能力至关重要。同时,此类机制还将促进绿色投资,助力建设抗灾基础设施,支持可持续实践,特别是在农业领域的采用。

加强合作与伙伴关系对于弥合技术差距、协助最不发达国家实现气候与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这些举措将助力最不发达国家实施可持续农业实践,以可持续方式开发自然资源,并推动向低碳经济的转型。

鼓励发达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建立紧密的伙伴关系,开展深入合作。此类合作将促进专业知识的交流,使最不发达国家能够有效采纳并实施与自身生态系统相适应的气候友好型创新技术。

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中深化对贸易、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讨论至关重要。这将有助于增进成员之间对贸易相关气候变化措施(TrCMs)、技术转让和可持续农业等问题的理解。讨论应涵盖能力建设、知识共享和融资机制等方面,并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为指导。成员应致力于促进贸易政策与气候协定之间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一致性。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应邀请国际组织和专家提供见解,以帮助委员会更好地理解环境措施对贸易和绿色转型的影响,同时确保符合WTO规则和国际环境法。

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讨论中,应推动成员制定相关准则和标准,充分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资源有限性和特殊脆弱性。这些准则和标准应确保贸易相关气候变化措施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避免成为变相的贸易壁垒,从而保障最不发达国家的合法权益。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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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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