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瞬息万变,各种形式 的技术壁垒和产业保护措施层出不穷。我 们实时跟踪并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市场准入 规则的变化情况。
预警信息
    2013年8月30日,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产“UNU Bond”牌指甲胶发出消费者警告。通报国为斯洛文尼亚。此次通报的指甲胶每袋5小塑料瓶装,外包装为透明塑料袋。款式/型号: Art.No.01848,批号/条形码:EAN8026501018483 ,OECD分类码:53000000-美容/个人护理/保健用品类产品。       由于该产品含有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存在化学物质危害的风险。目前,斯洛文尼亚已采取自愿召回措施。
    2013年8月27日,依据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第十六条,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650049号公告,修订“尿素(Urea)使用限量管理规定”,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项:尿素(Urea)的使用浓度上限(限量)及用途,除原列规定外,增列“10%(限用于染发产品)”。
    2013年8月2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01181号公告,预告订定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的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标示警语草案,2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草案要求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的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以中文标示下列事项: 1.儿童、孕妇、哺喂母乳者、老年人及具心血管疾病者不宜使用。 2.不得与咖啡因产品同时食用。 3.服用药物者,在使用前须先咨询医疗人员。 该草案拟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以制造日期为准)。 添加苦橙的产品,苦橙所含成分“Synephine”浓度为6%以下,每日食用限量为20mg以下。
    2013年8月21日,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消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了一种快速检测病菌的设备VITEK MS进入美国市场销售。     该种最新检测设备名为全自动快速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VITEK MS),由梅里埃公司生产。它采用了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离子化飞行时间质谱(MALDI-TOF MS)技术。     该设备进行病菌检测时,系统首先发出一束激光,将病菌破碎成该病菌特有的小粒子,之后系统将该粒子与内部储存的193种酵母菌与细菌的粒子进行比对,最终鉴别出病菌信息。     与传统检测技术相比,该最新检测系统所需要的菌群数量少,检测时间较短,一般需要18-24个小时就能完成一次检测,并且准确度也较高。
    2013年8月26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工业局发布工知字第10200664241号令,修正发布“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推动及管理要点”第4点、第6点、第8点至第10点、第12点、第14点、第17点、第19点、第23点、第27点、第32点、第34点及第20点附件十三、第26点附件十六、第29点附件十八、附件十九、附件二十、第39点附件二十一;增订第20点之1,并自即日起生效。全部条款如下: 一、“经济部”工业局(以下简称工业局)为推动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办理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以下简称MIT微笑标章)的推动与管理及产业辅导等相关事项,以促进台湾制产品质量的自主管理水准,保障消费者权益,特订定本要点。 二、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以下简称本验证制度),指由业者自愿参加,并由认证的专业公正验证机构(以下简称验证机构)办理验证。 三、本要点所称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指经依商标法注册的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图样。 本要点所称台湾制MIT微笑产品(以下简称MIT微笑产品),指经本验证制度验证通过的产品。 四、可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产品以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为限,分类如下: (一)第一类:由“经济部”评估属内需型、竞争力较弱、易受贸易自由化冲击的产业所生产,经跨部会「因应贸易自由化产业辅导项目小组」审议,并经本部公告认定属加强辅导型产业的产品。 (二)第二类:经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验证通过的产品。 (三)第三类:指第一类、第二类产品以外的一般产品。 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特定产品验证制度,可由境内特定产品验证制度的主管机关指定验证机构,并检具申请表(其格式如附件一、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第二类产品验证制度采认申请表)及符合制度采认条件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向工业局申请采认为前项第二款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其采认流程如附件二、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第二类产品验证制度采认程序)。 (一)产品符合本要点的台湾制产品原产地认定条件。 (二)境内具验证的受理申请、审查、核定、发证、追踪管理及标章使用管理等机制,且具一定公信力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 (三)至少具备一项以上产品安全性质量检验基准。 (四)产品验证收费项目及金额具合理性。 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类产品的业者提出产品验证需求后,工业局可视该产品是否已纳入商品检验法第三条规定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执行检验的产品品目(简称应施检验品目),评估推动的优先级,如已纳入者,工业局可订定其产品质量检验基准后,优先推动;如该产品未纳入应施检验品目者,则由工业局研议是否订定产品质量检验基准后,再行推动(其流程如附件三、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第三类产品验证推动评估流程)。 五、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时,应符合本要点所定的产品验证基准。 前项产品验证基准,包含台湾制原产地认定条件及产品质量验证基准。 六、产品的台湾制原产地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依贸易法第二十条之二授权订定的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所定台湾原产地认定规定办理。 (二)特殊条件:第一类产品可由工业局依各别产业特性,委托相关单位汇整产业意见研订特殊条件,并逐级报请各别产业推动小组及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认证审议会(以下简称认证审议会)审议后,由工业局公告。 七、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产品质量验证基准,包含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及产品品质检验基准。 前项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应包含下列项目: (一)设备管理。 (二)原物料管理。 (三)制程作业管理。 (四)人员管理。 (五)检测作业管理。 (六)顾客关系管理。 申请业者如符合工业局公告采认的国际质量管理系统验证或“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的「商品验证登录及自愿性产品验证符合性评鉴程序的工厂检查」,视同符合前项工厂品管系统验证的资格条件。 申请业者的工厂除应符合前项规定外,如其它法令另有工厂质量管理规定者,仍应符合各该法令的规定。 第一项的各别产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基准,应包含下列项目: (一)安全性基准:应符合台湾地区或国际相关规范。 (二)功能性基准:视产品特性酌予订定。 (三)商品标示检视:检视是否符合商品标示法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前项的各别产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基准,可采认依据CNS标准、台湾法规规定或其它验证制度规定的检测结果。 八、为推动本验证制度,工业局可设认证审议会,主要任务如下: (一)统筹、协调推动本验证制度。 (二)审议MIT微笑产品推动策略。 (三)审议第一类产品的各别产业验证机构及第三类产品的验证机构。 (四)审议第二类产品特定产品验证制度的采认。 (五)审议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各别产业MIT微笑产品验证实施规章(以下简称各别产业实施规章)。 (六)审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认可。 (七)审议本验证制度重大异常事件的处理。 (八)审议其它相关重大推动事项。 前项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经审议通过后,应报请工业局公告。 九、认证审议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工业局局长兼任,委员十人至十六人,由工业局就下列人员聘(派): (一)工业局一人至二人 (二)“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一人 (三)“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一人 (四)“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一人 (五)“经济部”商业司一人 (六)产业团体代表二人至五人。 (七)学者、专家三人至五人。 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可予续聘,均为无给职。 委员由机关或团体代表担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委员出缺时,工业局应依第一项的规定补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认证审议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主席由主任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 十一、工业局可于认证审议会下设秘书处,协助办理下列事务性业务: (一)认证审议会相关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及其决议事项的追踪考核。 (二)验证机构认证条件的追踪管理。 (三)业者冒用或盗用MIT微笑标章的查证及告发等相关事宜。 (四)其它认证审议会交办事宜。 十二、为推动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各别产业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工业局可成立各别产业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验证推动小组(以下简称各别产业验证推动小组),办理下列事项: (一)评议各别产业验证的产品项目。 (二)评议各别产业实施规章。 (三)评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四)评议各别产业验证推动相关技术规范或事项。 (五)评议各别产业异常事件的处理。 (六)其它工业局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前项各别产业验证推动小组置委员五人至九人,召集人由工业局代表担任,并邀集产官学研代表四人至八人组成。其中,技术专家至少三人。 十三、政府机关(构)、法人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大专以上院校或公(民)营事业机构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于工业局公告受理期间内,检附申请文件,向工业局申请认证为第一类产品的各别产业验证机构或第三类产品的验证机构: (一)具备办理验证所需的产品质量检验能量。 (二)具备办理验证所需的原产地认定及工厂品管系统评核的专业能量。 (三)产品检验收费项目及金额具合理性。 (四)具备该类产品的验证业务有关的处理能力。 前项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业务,可委托工业局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办理。 经第一项认证审议会审议通过者,由工业局核发验证机构认证书(其格式如附件四、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机构认证书)。 十四、验证机构取得认证的有效期间为自取得认证的日起三年。 前项所定认证有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起,验证机构可申请重新认证,经认证审议会审议通过后,配合认证有效期间的变更,换发认证证书。 十五、政府机关(构)、法人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大专以上院校或公(民)营事业机构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于工业局公告受理期间内,检附申请文件,向工业局申请认可为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各别产业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的认可程序分为各别产业验证推动小组评议及认证审议会审议(如附件五、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检验机构认可程序): (一)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场地、人员及质量管理系统。 (二)置技术主管及质量管理主管,并符合下列资格: 1.技术主管:大专以上相关科系毕业,曾受检测相关专业训练,并从事相关产品检测实务工作三年以上。 2.质量管理主管:大专以上毕业,曾受质量管理相关专业训练,并从事相关检测领域质量管理实务工作三年以上。 申请认可的检验机构如属工业局公告采认的其它检验机构认可制度认可者,免除前项各别产业验证推动小组评议。 十六、各别产业实施规章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各别产业验证推动小组的筹组、职掌及运作方式。 (二)各别产业开放验证的产品项目。 (三)各别产业的产品验证基准。 (四)各别产业产品验证申请、书面审查、现场评核及合格证明文件核发的程序。 (五)MIT微笑产品验证书的业者申请(含初次申请、展延申请或变更申请)、书面审查及核发程序。 (六)MIT微笑标章使用的追踪及查核作法。 (七)其它有关事项。 十七、认证审议会、各别产业验证推动小组委员,验证机构或检验机构办理验证、检验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回避不得参与: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的血亲或三亲等内的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验证案事件的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验证案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的关系者。 (三)现为或曾为该事件当事人的代理人、辅佐人者。 (四)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的血亲或三亲等内的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与被申请验证审议或评议业者有雇佣或委任的关系者。 十八、制造或加工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业者,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应为依法登记的独资、合伙事业或公司。 前项申请业者,可为产品的独立制造者、联合制造者或统合制造的品牌营销业者。如为联合制造者,应由成员委托单一业者代表申请。 产品联合制造者及统合制造的品牌营销业者的申请业者,应检附协同制造业者的基本数据及其委托书。 十九、业者应向工业局认证的验证机构申请产品验证,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产品验证程序包含书面审查、现场评核及产品质量检验等其程序,如附件六、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产品验证程序图。 前项现场评核,包含台湾制原产地认定及工厂品管系统评核,(其格式如附件七、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原产地认定表,工厂品管系统评核如附件八、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评核表,附件九、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评核标准说明及附件十、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评核表填表说明)。 前项工厂品管系统评核的标准如下: (一)若有下列情事者,判定为不通过: 1.拒绝验证机构派员执行工厂品管系统评核者。 2.经工厂品管系统评核判定有严重缺点者。 3.经通知限期提报矫正计划,(格式如附件十一、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矫正计划)逾期未提报者。 (二)经评核判定为通过者,如仍有主要缺点或次要缺点者,业者应于验证机构的限期内提报矫正计划,报请验证机构核定,验证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赴厂查核矫正计划执行情形。 (三)经评核判定三个主要缺点视为一个严重缺点,三个次要缺点视为一个主要缺点,轻微缺失不列入缺点计算。 前项严重缺点、主要缺点、次要缺点及轻微缺失的认定原则如下: (一)严重缺点: 1.未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的任一项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者。 2.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完全未执行。 (2)执行后所生产的产品可能危害消费者安全。 (3)执行后其生产的制程可能危害作业人员。 (二)主要缺点: 1.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所建立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但有二分的一以上未执行者。 2.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所建立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但执行后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可能造成管理系统失效者。 (2)对生产或产品质量有明显影响者。 (3)可能造成产品不符规范,且透过现有机制无法控制不良品流出者。 (三)次要缺点: 1.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所建立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但有未及二分之一未执行者。 2.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所建立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执行后可能造成产品不符规范,但可透过现有机制控制不良品流出者。 (四)轻微缺失:指严重缺点、主要缺点及次要缺点以外的缺失者。 验证机构完成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后,应制作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结果汇整报告(以下简称验证结果汇整报告)提供予业者,(其格式如附件十二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结果汇整报告)。 第一项的产品验证经判定为不通过时,验证机构应将评核结果通知申请业者,业者如对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依下列程序提出: (一)检具异议理由及左证资料,于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验证机构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验证机构于接获业者意见后,应即针对内容进行复查,若验证机构仍维持原判定结果时,仍判定为不通过。 (二)业者如对前款验证机构异议处理结果不服,可于验证机构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工业局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二十、业者经产品验证通过后,应检具工业局公告验证机构出具的验证结果汇整报告向工业局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经工业局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授权使用契约(格式如附件十三、台湾制MIT微笑产品获证业者合约书),并发给MIT微笑产品验证书(格式如附件十四、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书)。第三类产品的申请业者另应检附规费缴纳证明文件。 业者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的展延、变更时,应依前项规定办理。但申请变更未涉及该产品的生产制程、使用材料及使用配方的改变时,可免检附验证结果汇整报告。 二十之一、业者有下列情事时,应申请变更并换(补)发MIT微笑产品验证书: (一)厂商名称变更时。 (二)地址变更时。 (三)负责人姓名变更时。 依前项规定申请变更时,免申请产品验证,惟业者应检附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基本资料的证明文件等,向验证机构提出申请。 验证书如有遗失或毁损者,可向验证机构申请补发。 换发或补发的验证书,沿用原验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同原验证书,并于验证书上注明补(换)发年月日及补(换)发字样。 二十一、第二类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产品质量验证的申请、发证、管理,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由其主管机关统筹办理。 第二类产品于通过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的验证者,可由“经济部”委托该主管机关授予MIT微笑标章使用权,并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办理展延申请。 二十二、工厂品管系统的现场评核人员应经训练合格,取得训练合格证明文件,方可执行现场评核工作。 前项工厂品管系统现场评核人员的训练考试,依附件十五、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现场评核人员训练考试规范办理。 评核人员办理现场评核时,应避免发生下列行为: (一)干扰厂商正常生产行为 (二)刺探与现场评核无关的厂商商业机密。 (三)收受厂商贿赂或取得其它不当利益。 (四)泄漏与现场评核有关的商业机密。 二十三、经本验证制度验证通过的MIT微笑产品,MIT微笑标章使用期间为二年。业者可于使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起,提出展延申请;展延期限为二年,并可多次展延。期限届满未申请展延者,不得继续使用。但第二类产品可依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规定办理。 二十四、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使用标章时,应依工业局注册的图样办理,非经工业局同意不得改变形状、颜色或加注字样,但可依比例放大或缩小。 二十五、MIT微笑标章非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亦不得转让或买卖。 二十六、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使用标章时,应符合附件十六、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将MIT微笑标章用于未经授权使用的产品,亦不得作为商标或服务标章之用。 二十七、本验证制度推动的营运成本及MIT微笑标章的印制使用,原则采使用者付费精神,惟推动初期,对因应贸易自由化加强辅导第一类产品的业者,可由政府编列预算全额负担。 业者自行印制与第一类产品申请工业局发放吊牌及贴纸时,应符合附件十七、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业者自行印制与申请发放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十八、工业局可不定期对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实施产品现场评核及产品抽验等追踪管理,业者不得无故规避、妨碍或拒绝。 二十九、经工业局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或验证机构,应遵守本要点的追踪管理规范。 本要点追踪管理的程序、频率及异常处理等相关规范如下: (一)产品经验证通过并取得MIT微笑产品验证书的业者(下称获证业者)追踪管理,应依附件十八、台湾制MIT微笑产品获证业者追踪管理规范办理。 (二)验证机构的追踪管理,应依附件十九、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机构追踪管理规范办理。 (三)获证业者及验证机构以外的其它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者(下称其它标章使用业者)的追踪管理,应依附件二十、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其它使用业者追踪管理规范办理。 制造或加工第二类产品,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追踪管理事项,可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规定办理。 三十、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验证机构如发现所辖产业的获证业者有未经验证的产品租用、借用、冒用、盗用、伪造或变造MIT微笑标章者,应掌握信息逐级提报各别产业推动小组及认证审议会,依法令办理。 第二类产品,如发生租用、借用、转让或买卖MIT微笑标章使用权、产品抽验不符标准、未依规定申请自行印制而自行印制标章、未获证产品冒用或盗用MIT微笑标章的情事时,其衍生的消费者服务及公共关系处理等,由被采认产品验证制度的主管机关自行处理,并副知工业局。 除前二项情形外,经发现有未依规定使用MIT微笑标章者,秘书处应掌握信息后依法办理。 三十一、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其标章使用权的授与: (一)申请文件有虚伪不实或提供不实文件。 (二)以诈欺、胁迫或其它不正当的方法,取得MIT微笑标章。 经依前项撤销的业者,自撤销的次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使用权。 三十二、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废止其标章使用权的授与: (一)申请终止使用。 (二)解散或歇业。 (三)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经主管机关依法撤销或废止。 (四)第二类产品业者遭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主办机关撤销、废止或其它原因而丧失其验证资格。 (五)违反第二十五点规定不得转让或买卖MIT微笑标章使用权的规定。 (六)取得MIT微笑标章的业者违反其它有关质量验证基准法令,情节重大。 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有下列情形的一者,可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可废止其标章的使用权的授与: (一)违反第二十六点规定用于未获证产品或作为他用。 (二)未依第二十七点第二项规定申请自行印制而自行印制。 (三)违反第二十八点规定无故规避、妨碍或拒绝相关单位所进行的不定期现场评核及产品抽验。 (四)违反第二十九点规定,拒绝现场查核。 (五)经不定期现场评核及产品抽验,其产品不符合标章产品验证基准。 第四点第二类产品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产品违反前项规定者,可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规定办理。 三十三、经认证的验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业局可废止其认证: (一)应具备的人员或设施设备不足,未依规定补足。 (二)办理或经营的他项业务,影响验证作业的公正性。 (三)未依第五点至第七点的规定办理验证作业,或于文件中为虚伪不实的表示。 (四)接受不正当利益。 (五)丧失执行业务能力。 (六)依本要点第二十九点第一项规定追踪查核后,发现有重大缺失且经认证审议会审议后,决议废止其认证资格者。 (七)其它经工业局认定属办理验证相关业务违失情节重大者。 经前项废止的验证机构,自废止的次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证。 三十四、经认可的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业局可废止其认可: (一)应具备的人员或设施设备不足,未依规定补足。 (二)办理或经营的他项业务,影响检验作业的公正性。 (三)未依各别产业实施规章的安全性及功能性产品质量检验基准办理检验作业,或于文件中为虚伪不实的表示。 (四)接受不正当利益。 (五)丧失执行业务能力。 (六)其它经工业局认定属办理检验相关业务违失情节重大者。 经前项废止的检验机构,自废止的次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可。 三十五、第二类经工业局公告采认的境内特定质量验证制度,违反第四点第二项制度采认条件其情节重大者,工业局可予废止。 三十六、工厂品管系统评核人员,于现场评核时,若发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工业局可通知原发证的训练机构撤销其训练合格证书: (一)以虚伪不实的纪录、文件或其它不当方式,取得参训资格,并经查证属实者。 (二)以虚伪不实的纪录、文件或其它不当方式,协助被评核厂商通过现场评核,经查证属实者。 (三)收受厂商贿赂或取得其它不当利益,经查证属实者。 (四)泄漏与现场评核有关的营业秘密,经查证属实者。 (五)干扰厂商正常生产行为或刺探与现场评核无关的厂商商业机密,其情节重大致影响厂商正常生产营运,经查证属实者。 三十七、本验证制度的获证产品发生消费者纠纷或造成伤亡意外,应由产品制造者负起制造者责任。 三十八、艰困产业、濒临艰困产业、传统产业及中小企业的辅导及补助,依“经济部”协助产业创新活动补助及辅导办法办理。 三十九、制造或加工第一类产品的业者,于本要点2011年10月18日修正施行二年内,其工厂质量管理系统评核可以实施包含进料验收、制程管理及出货检验等项目的台湾制MIT微笑产品小型工厂质量管理系统评核替代,可免依第八点规定的质量验证基准办理。 其评核表如附件二十一、台湾制MIT微笑产品小型工厂质量管理系统评核表。  
根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最新消息,进入2013年,申请SME(微型、小型及中型)企业需要提供:公司股权信息;经审计的财务信息,需要同时提供年度报告及公司附注信息;当地社保局出具的企业人数证明,以上文件均需附上相应的英文翻译件。对于被审查到且被怀疑不符合SME条件的企业,ECHA还将进一步要求企业提供工商局出具的股权结构信息以及企业支付社保的凭证,还会要求企业提供欧盟境内经认证过的英语翻译件。     根据欧盟委员会关于REACH收费的法规(EC) No 340/2008规定,满足微型、小型和中型定义的企业,将享受行政费用不同程度的减免。然而,ECHA同时也表示所有申请了SME的企业都将受到审查。一旦审核不通过,不仅要补齐行政费差价,还会被处以近2万欧的罚款。并且,如果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差价和缴纳罚款,注册号将被取消。     早在2011-2012年,ECHA要求被审查的企业提供公司股权信息,审计的年度财务信息和附注信息,当地社保局出具的企业人数证明,并附上相应的英文翻译件,同时也提出保留要求企业提供进一步信息的权利。     进入2013年,ECHA要求SME企业提供的资料越发严苛。与2011-2012年度相比,最大的差别就是需要提供审计过的公司年度报告并附上英文翻译件。对于1份20页左右的年度报告,翻译成本将近万元,如企业存在控股或者被控股的情况,费用将更为高昂,甚至超过企业所享受的SME优惠。最坏情况下,如果ECHA进一步要求翻译需欧洲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费用还会大幅攀升。     综合考虑SME审查最新要求及风险,相关部门建议企业先对后续SME审核的工作量、费用和风险进行评估,再决定是否申请SME。对于三类企业(低吨位注册企业,中间体注册企业,注册物质较少的企业)尽量不要申请SME,因为后续收集资料,找官方出具证明,年度报告翻译等的时间成本和翻译成本,都将远超享受的行政费用优惠。而且一旦资料不满足要求,需要额外补交近2万欧的罚款,我们认为获得优惠和将承担的风险不成比例。高吨位的注册企业,注册物质较多的企业,可以酌情考虑申请SME。
    2013年8月14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了医疗设备中射频无线技术指南文件。该指南是FDA与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共同制定的非强制性指南文件。FDA建议该指南适用于植入人体或人体上佩戴的医疗设备,以及打算在医院和临床实验室等场合使用的其他医疗设备。该指南讨论了可能会影响采用射频无线技术的医疗设备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等问题,包括电磁兼容(EMC)问题。     医疗设备中和周边使用的射频无线技术越来受到关注,因为医疗设备使用的电磁环境可能包含很多射频能量源,来自于一个产品或设备的射频无线发射可能会影响到设备的其他功能。FDA认为所有采用射频无线技术的医疗设备应考虑这些问题,如无线医疗遥测服务(WMTS)、医疗设备无线电通信服务(MedRadio)、医疗微网络(MNN)、医疗机构区域网络(MBAN )、蜂窝式通信芯片组以及射频识别(RFID)产品等。     FDA建议EMC应作为射频无线医疗设备的开发、设计、检测和性能的一个组成部分。除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要求,FDA建议使用风险分析,以识别任何与EMC相关的潜在问题,并根据设备提供信息及其预期用途来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包括可预见的误用、EMD环境来源(例如无线发射器、计算机射频无线设备)以及射频发射对其他设备的潜在影响。     IEC 60601-1-2是FDA认可的对于EMC的共识标准,但它并不足以解决频带内(in-band)EMD存在时无线通信是否正常运行的问题,例如医疗设备所使用的频带与其他射频发射发生重叠的情况。因此,医疗设备的无线通信应为主动传输,同时在EMC抗干扰测试过程中对敏感度进行测试。目前,有源植入式医疗设备的EMC正在ISO 14708-1(附录B)国际标准的考虑范围之内。  
    2013年8月22日,据澳新食品标准局消息,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食品标准通告16-13,拟批准维生素D用于谷物早餐食品。     2013年6月27日有企业申请将维生素D用于谷物早餐食品,澳新食品标准局现完成该项申请的行政评估,并将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8月20日,据日本“国家产品评价技术基础机构”(NITE)网站消息,日本发布2013版的日本化审法(CSCL)新化学物质通报手册,给出最新的通报提交要求和通报资料要求。     此次发布的通报手册与老版本相比,有9处条款更新。从2013年9月开始,新化学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按照更新的要求来提交通报。
    2013年8月14日,日本东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及其美国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要求对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轮胎产品(Certain Tire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启动337调查。       申诉方建议美国ITC将下列企业作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1)中国香港Tri-Ace轮胎公司(Hong Kong Tri-Ace Tire Co., Ltd., China;),(2)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Weifang Shunfuchang Rubber & Plastic Co., Ltd., China),(3)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 Doublestar Dong Feng Tyre Co., Ltd., China;),(4)山东永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Shandong Yongtai Chemical Group Co., Ltd., China),(5)MHT Luxury Alloys公司(MHT Luxury Alloys, Rancho Dominguez, CA),(6)Wheel Warehouse 公司(Wheel Warehouse, Inc., Anaheim, CA),(7)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Linglong Tyre co., Ltd., China),(8)杜兰普与凯尔公司(Dunlap & Kyle Company, Inc., d/b/a Gateway Tire and Service, Batesville, MS),(9)Unicorn 轮胎公司(Unicorn Tire Corp., Memphis, TN),(10)West KY Customs 公司(West KY Customs, LLC, Benton, KY),(11)泰国Svizz-One 公司(Svizz-One Corporation Ltd., Thailand),(12)中国南部橡胶轮胎有限公司(South China Tire and Rubber Co., Ltd., China),(13)美国Omni贸易公司(American Omni Trading co., LLC, Houston, TX),(14)Tire & Wheel Master 公司(Tire & Wheel Master, Inc., Stockton, CA),(15)Simple 轮胎公司(Simple Tire, Cookeville, TN),(16)WTD 公司(WTD Inc., Cerritos, CA),(17)广州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Guangzhou South China Tire & Rubber Co., Ltd., China),(18)Turbo Wholesale轮胎公司(Turbo Wholesale Tires, Inc., Irwindale, CA),(19)TireCrawler.com 公司(TireCrawler.com, Downey, CA),(20)Lexani Tire Worldwide公司(Lexani Tire Worldwide, Inc., Irwindale, CA),(21)维特尔轮胎公司(Vittore Wheel & Tire, Asheboro, NC),(22)RTM 轮胎公司(RTM Wheel & Tire, Asheboro, 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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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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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技术支持:成都容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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