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瞬息万变,各种形式 的技术壁垒和产业保护措施层出不穷。我 们实时跟踪并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市场准入 规则的变化情况。
WTO知识
WTO及其前身GATT的基本宗旨中均强调各成员(或缔约方)处理贸易和经济事务的联系方面,应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各成员内充分就业, 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 以及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 导致大幅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并对上述目的作出积极贡献。   上述宗旨决定CATT和WTO以协调和处理各成员(缔约方)之间贸易关系为主线展开各项工作。其中首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制定规则”。   WTO (或GATT) 既是一个场所, 又是一个规则。 它是各成员 (缔约方) 贸易政策讨价还价的场所,其中既包括关税减让等规则,也包括除关税以外的市场准入条件。   纵观GATT的8轮谈判,我们可以看到,在从1947~1961年陆续举行的GATT前5轮谈判达成数以百计的双边协议, 基本上都是围绕增加关税减让的货物项目和降低关税税率的双边协议。 到1964年开始举行的第6轮谈判(“肯尼迪回合”)才第一次开始涉及非关税措施谈判, 即美国提出的海关估价制度及有关各国提出的反倾销法,最终达成《反倾销协议》并于1968年7月1日起生效。   然而,就在这期间, 欧共体在非关税贸易壁垒方面最先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严重性。欧共体通过了《消除商品贸易中技术壁垒的一般纲领》。 欧共体的这一行动引起了美国的关注乃至震惊。美国深怕在与欧共体的贸易活动中受其筑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于是,在美国的建议下,1970年GATT成立制定标准和质量认证方面的政策工作组, 拟定防止贸易中技术性壁垒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定(草案)》(GATT/TBT协定)。 该草案经1973年开始的GATT第7轮谈 判(“东京回合”) 的反复讨论,于1979年签署,1980年起正式生效,成为“东京回合”达成的 9项非关税壁垒协定之一。该协定由于可操作性等问题, 在1986年开始的GATT第8轮谈判(“乌拉圭回合”)中又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在内容、结构和可操作性方面作了较大改进, 并明确作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的一部分,于1994年在马拉喀什会议上作为 “多边协定” 正式签署生效.改称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协定),是WTO各成员必须遵守的协定之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从最近几年的各国实施情况看,TBT呈现出下列特点及趋势: (1)WTO成员通报的TBT和SPS不断增加   根据WTO的《TBT协议》和《SPS协议》的规定,成员制定对贸易可能有较大影响的技术性措施前应通报给TBT委员会或SPS委员会,并给予其他成员评议时间。2002年共有45个WTO成员向WTO的TBT委员会和SPS委员会通报的TBT和SPS总量1429件,比上年增长6 4%。其中TBT615件,增长7.7%;SPS 814件,增长5.4%。1995~2002年WTO成员TBT和SPS通报总量累计达8507件。 1999年以来,发展中国家通报的TBT数量超过发达国家。SPS通报数量少于发达国家,但近年来增长较快。TBT和SPS通报主要集中于20个成员,从1995—2002年累计通报情况看,荷兰TBT通报量最多,美国高居SPS通报量榜首。机电产品、石化产品、建材和农产品及食品是WTO成员TBT通报的重点。SPS通报一般涉及农产品和食品行业。因此,2002年农产品和食品行业的TBT和SPS通报量是最多的。合计达965件,占TBT和SPS通报总量的67.5%。 (2)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波及和仿效影响明显   一旦一个产品被实施了TBT,很容易波及其他相关产品甚至产业。欧盟2002年5月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服装新指令(2002/371/EC),将原只有几种纺织品和服装的环境标志产品扩大到腈纶、棉和天然纤维素纤维(包括木棉)、弹性纤维、亚麻和其他韧性纤维包括大麻、黄麻和苎麻、含脂毛和其他蛋白纤维、人造纤维素纤维、尼龙纤维/涤纶纤维、聚丙烯纤维、纤维和纱线的整理剂等,几乎囊括所有纺织品和服装。   一国实施的TBT较易引起他国效仿。2002年1月30日,欧盟理事会以中国浙江舟山地区的冻虾仁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通过《 关于对产自中国的进口动物产品实行某些保护性措施的决议 》(2002/69/EC),决定暂停进口产自中国的供人或动物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 禁令由虾仁扩大到所有动物及含有动物成分的产品,达100多个品种。欧盟发布这一禁令后, 匈牙利、俄罗斯等国也紧随其后加以效仿。   以欧盟实施禁令为由,2002年2月初,沙特宣布禁止进口中国蜂蜜,至今未开关:日本也于同期开始对进口中国蜂蜜10%抽样检验氯霉素等抗生素残留;2月20日,加拿大开始对中国蜂蜜加强抗生素检验,并要求对进口蜂蜜中苯酚和19种磺胺等残留进行检测:5月,美国FDA宣布中国蜂蜜氯霉素残留检测限为0.3ppb,并有可能提高到0.1ppb。我蜂蜜2002年对美出口约7614吨,比上年下降52.35%,出口额约809万美元,下降43.56%; 墨西哥农业部6月2日下令把扣留的356吨受污染的中国蜂蜜销毁或退回中国,主要是在抽样检查中,发现这些蜂蜜中含有链霉素等一些有毒物质的残留物和一些”对人体健康和国家养蜂业造成危险”的污染物。实行这一严厉措施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墨西哥的养蜂业;6月和9月,阿联酋迪拜酋长国政府仅以欧盟检测出中国出口的禽类产品氯霉素残留超标为由,即两次颁布禁令,禁止进口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禽肉及其制品。 (3)TBT已从规定个别限量指标发展成为名目繁多的限制或禁止指标体系   2000年欧盟先后发布了2000/24/EC、2000/42/EC指令,增加茶叶农残限量10项,改变茶叶农残限量6项。2001年7月1日欧盟实行新的茶叶农药残留量检验标准达108项,凡超过农残标准的茶叶实行就地封存、销毁或退回到原产地国家。   日本厚生省于2002年7月1日决定,实施新设约200种农药残留标准。在国内外约700种农药中,厚生省已对其中的229种设定了农残标准。2002年11月8日提出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强化对进口农产品的检查制度,对含有未设定残留标准农药的进口农产品将一律停止流通。按现有的标准,对茶叶已设定残留标准的农药达108种。 (4)出现自愿性措施与强制性技术法规结合并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有许多自愿性的措施,如IS09000、IS014000、各种环境标志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 以生产者自愿为原则决定是否申请认证。2002年以来,有些自愿性措施正在与强制性措施结合并有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如欧盟2002年5月12日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2002/371/EC)就是典型例子。 2002年德国政府决定,启用“生态食品标志”,以区别于普通食品。2002年10月21日,美国农业部制订了全新的有机食品标签。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都可贴上一个专门的新标记。有机程度在70%至95%之间的食品,虽不能享受贴专门标记的“待遇”,但可在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包含有机成分”。食品是否具备贴上有机食品标签的资格,需经美农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认证。 (5)TBT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涵盖范围越来越广   可以采取的TBT措施名目繁多。从产品角度看,不仅涉及初级产品,而且牵涉到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从过程来看,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处置等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涉及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另外,除WT0允许采取的TBT外.其他国际公约如环保公约等规定的许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 也属于TBT的范围。 在许多双边、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TBT问题也日益得到关注,成员们都希望消除与规范各自的TBT,鼓励互认,以促进成员间的贸易。   TBT表现形式极具广泛性,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的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自愿性措施等方方面面。TBT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TBT主要是指WTO《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TBT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SPS)、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如国际或区域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政策措施及标准; IS014000、有机食品认证、 环境标志、绿点等自愿性措施;加工和生产方法;环境成本内在化与生态倾销等)、信息技术壁垒(如条形码、电子商务、EDI)等。 (6)关税、一般非关税壁垒、TBT与其他手段交替或同时使用   如日本对大米进口进行全方位的限制:首先实施近400%的高税率, 使进口大米完全丧失价格优势;其次实施进口配额招标,在招标中存在国别歧视。占大米进口总量绝大多数的一般进口招标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准入。在SBS(Simultaneous Buy and Sell)招标方式中,日本粮食厅根据需要对进口大米进行任意加价,从而严重影响进口大米的竞争力。再就是进一步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90年代初期对大米进口只实行几个农残检测指标,90年代中期增至数十个,现达123个,2002年又提出中国大米的包装袋含铅量超标。   欧美对纺织品服装进口征收较高关税(如美国达30%),同时实行严格的进口配额管理, 经常运用反倾销对进口进行限制,有时甚至实施保障措施,现在又开始构建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并有以此取代配额的趋势。   美国在1999年和2000年对中国苹果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当此措施难以有效限制进口时,目前又提出了108种农药残留含量限制要求。   特别是国内生产者、产业协会、媒体与官方有机结合,以各种形式限制进口。日本媒体通过报刊、杂志、电视等各种渠道也不断对中国蔬菜进行攻击,煽动日本民众抵制中国蔬菜。2001年,由文艺春秋发行的《文春周刊》刊登了名为《中国蔬菜含有DDT、 砒霜(砷)等致癌性农药》的文章。2002年5月,《现代周刊》发表的题为《菠菜炒肉中发现有毒致癌物》称, 根据日本农民运动全国联合会食品分析中心发表的农残分析结果, 中国产菠菜药残超标, 其中 “ 毒死蜱 ” 检出量为0.06PPM,超过标准值(0.01PPM)6倍。结果,日本主要超市已经宣布暂停对中国蔬菜乃至所有中国农产品的采购。 (7)贸易保护主义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扭曲比较利益,抵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   根据WTO有关协定要求,在运用TBT时,不得任意采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 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但实际上,由于很难界定合法性和歧视性,加上TBT涉及面广,有关风险评估、科学论证及合理保护水平等常常引起争议,TBT较易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随着新一轮谈判的深入,关税进一步被降低, 传统非关税壁垒被进一步取消和规范, TBT将成为逐步替代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的新的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主要表现在:增加贸易成本和风险;扭曲比较利益,抵消多边谈判取得的成果,扭曲贸易的地区和商品结构;不断引发贸易争端。 (8)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WTO多个协议,并将在未来多边谈判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WTO协议中,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的,除《TBT协议》和《SPS协议》外,还包括《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   尽管WTO新一轮谈判中没有把TBT和SPS列为专门的议题,但贸易与环境、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农业中的非贸易关注、服务贸易等议题都涉及TBT问题。在未来WTO谈判中,TBT将成为重要议题。   由于贸易技术壁垒具有合理性、灵活性、针对性、隐蔽性、可操作性及限制性强的特点,从而使国际贸易受到极大阻碍。现在,如何冲破贸易技术壁垒,从而扩大出口,如何运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手段巧妙合法地保护国内市场和民族经济,已成为我国政府机构入世后面临的重要课题。 名目繁多的贸易技术壁垒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这是因为: (1)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受阻,更多的是由于情报系统不发达,对进口国的各种技术限制知之不多。与贸易有关的法规、标准和符台性评定程序难以收集或缺乏最新版本,贻误成交机会; (2)某些技术要求苛刻,发展中国家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和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往往达不到相应要求; (3)发展中国家认证体系尚不健全,同一产品为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进行多次的重复检验,提高了出口产品的成本; (4)发达国家经常运用一些貌似正当或合法的手段限制进口,作为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歧视的重要措施。
引言    “合格评定程序”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中使用的概念,用以界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产生壁垒作用的一类技术性贸易措施。由于“合格评定程序”是一WTO成员构筑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三要素之一,因此,通过研究合格评定程序的发展过程,剖析合格评定程序的内涵及外延,以及它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进而分析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对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全面履行《TBT协定》的各项义务,进一步发挥合格评定程序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以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I.合格评定的发展    “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是由“产品认证”发展而来的。上个世纪60年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对出入境货物进行逐批检验已经是不可能的,只能进行抽检,而抽检的前提是贸易产品的质量有基本的保证,这个保证就来自于“产品认证”。经过认证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证书或标识则易于通过检验而放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经济体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从对产品本身的认证发展到对生产商质量体系的认证、对检测实验室的认证、对质量审核员的认证,检验检测的手段日新月异,管理模式层出不穷,难以尽数,凡此种种,渐次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障碍。     早在东京回合的《TBT协定》中即把产品认证和证书制度作为协定的管辖对象。与东京回合的《TBT协定》相比,乌拉圭回合的《TBT协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提出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在东京回合的《TBT协定》中,涉及到的是“认证”的概念,规范的是产品认证行为;到了乌拉圭回合,“认证”被“合格评定程序”所代替,在东京回合《TBT协定》的“认证”中没有涉及的许多行为,到了乌拉圭回合都被纳入“合格评定程序”中加以规范和约束,例如检验、认可和批准等。“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都远远大于“认证”的概念。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发展的特征。     2.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形式、内容及其分类     2.1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     2.1.1合格评定程序     任何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     2.1.2合格评定程序与合格评定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指南2(ISO/IECGuide2)对合格评定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的任何活动(ISO/IEC指南2)。我们认为《TBT协定》中的合格评定程序与ISO/IEC的合格评定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2.1.3合格评定程序与合格评定的联系与区别     《TBT协定》的“合格评定程序”与ISO/IEC的“合格评定”两者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前者源自后者。但是,两者也有区别。首先,在《TBT协定》中,“合格评定程序”与服务领域无关,因为《TBT协定》是关于货物贸易的协议,而“合格评定”则涵盖产品、过程和服务。其次,《TBT协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要评定的不仅是对标准的符合性,更重要的是对技术法规的符合性。   第三,ISO/IEC的“合格评定”是指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的活动;而《TBT协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是用来规范合格评定活动的一套规则。但是,人们在实际使用“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时,常常包括两重含义。其一是指规定如何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程序化文件,其二是指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与标准要求的相关合格评定活动之总合。     2.2合格评定的形式     在具体的合格评定程序中,我们将用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方法、模式理解为合格评定的形式。换句话说,我们把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活动或过程,理解为合格评定的活动或过程;而把规定了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所采用的方法、途径、步骤和程序等的规定或文件,理解为合格评定程序。在一个具体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可以规定多个具体的所采取的合格评定的形式。不同国家对于合格评定的形式也不相同。但总的来讲,国际上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基本思想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在表现形式、运作体制上有所不同。     2.2.1ISO总结的8种表现形式     ISO将合格评定程序可以采纳的合格评定模式总结为8种,即: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     -型式试验+市场抽样检验     -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     -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企业质量体系检查+发证后跟踪监督     -企业质量体系检查     -批量检验     -100%检验。     2.2.2欧盟合格评定的8种基本模式     欧盟在新方法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8种合格评定的基本模式: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模式BEC-型式试验     -模式C符合型式声明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模式F产品验证     -模式G单件验证     -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     2.3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     2.3.1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的评价、验证和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     2.3.2一些国家合格评定程序运作状况     一些国家合格评定程序运作状况不同,其具体内容也不同。如:泰国在合格评定程序运作体制上分为三种类型:产品认证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认可制度。菲律宾只认可第三方认证的结果,对第一方和第二方认证的结果暂不鼓励承认。美国在许多商品上采用进口前注册、认证、符合性评估与进口后检验监督相结合的合格评定手段。     2.3.3我国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     在我国,合格评定程序的九项内容取样、检验、检测、认可、注册、批准、符合性评估、符合性验证和符合性保证都存在。在检验检疫领域,符合性评定制度主要表现形式为检验监督管理制度和认证认可制度。     2.4合格评定程序的分类     2.4.1按照合格评定程序的层次划分     从((TBT协定》给出的合格评定程序定义和对其内容的注释,可将合格评定程序分成检验程序、认证、认可和注册批准程序四个层次。     (1)检验程序(包括取样、检测、检验、符合性验证等)。它直接检查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与技术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属于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直接的合格评定程序”。     (2)认证。主要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等,体系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健康体系认证以及信息安全体系认证等。     (3)认可。世贸组织鼓励成员国通过相互认可协议(MRAs)来减少多重测试和认证,以便利国际贸易。     (4)注册批准。注册批准程序更多的是政府贸易管制的手段,体现了国家的权力、政策和意志。     2.4.2按照合格评定程序的实施部门划分     按照合格评定程序实施的部门划分可分为三类: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是以它们的自我评估为基础,此为第一方评定。第二方评定是由买方或者代表买方的测试和检验机构完成。第三方评定应该是独立于买方和卖方的第三方完成,它既可能是由认证机构完成,也可能由受认证机构或监管部门委托的检验和测试机构完成。     3.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3.1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3.1.1从内容、形式和目的等方面理解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在内容上,技术法规规定了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可使用的行政管理规定;标准规定了产品或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形式上,技术法规是有约束力的强制性文件;标准是供反复使用、非强制性文件。而合格评定程序则是用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要求的程序。     在形式上,实际中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一般也都是以法规或标准的形式存在的。换句话说,以法规形式出现的、包含有合格评定程序内容的技术法规,既是合格评定程序,也是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因此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执行是强制性的,执行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是政府行为(如我国的CCC认证、欧盟的CE标志认证、日本的S标志和Q标志认证等):以标准形式出现的、包含有合格评定程序内容的标准,既是合格评定程序,也是标准,是自愿性的,因此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执行是非强制性的,执行的主体是社会化的合格评定机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是商业行为(如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志、美国的UL标志和日本的GS标志等)。总之,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标准是自愿性的,而合格评定程序既可是强制性的,也可是自愿性的,这取决于其出现的形式,以技术法规形式出现的合格评定程序就是强制性的,以标准形式出现的合格评定程序就是自愿性的。     在目的上,技术法规和标准规定了对产品的要求,而合格评定程序则规定了如何确定产品符合这种要求,是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具体方法。通过合格评定程序,一方面,可以引导生产商自觉遵守技术法规或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可以说合格评定程序是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延伸。     3.1.2以欧盟新方法指令为例说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者的关系     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颁布的指令,是典型的技术法规。欧盟的“新方法”指令,涵盖了简单压力容器、玩具安全、医疗器械、电信设备、低压电器等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欧盟通过建立技术法规,即欧盟“新方法”指令,指令仅规定产品安全等方面要达到的“基本要求”,但并不规定达到要求的技术解决方案。那些规定由欧洲协调标准制定,是否采用标准属自愿性,但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以推定产品满足指令提出的基本要求。指令所覆盖的产品必须带有CE标志,才能获得上市认可。CE标志必须贴在欧洲经济区(EEA)的所有28个成员国的21种产品上(从2005年1月开始)。可以看出,在欧盟的新方法指令中,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通过指令-产品-协调标准这条主线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4.合格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4.1合格评定程序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因素     合格评定程序是这样一个过程,即根据特定的要求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要求。合格评定程序本身并不是贸易壁垒,它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因素,因为进口国政府和用户为了保证安全、质量或兼容性都会要求产品符合某些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供应商必须表明其产品符合规范。但是这种要求的灵活程度对它们的产品竞争能力有着直接的影响。      4.2合格评定程序带来产品的附加成本     一般而言,对于不同的产品,合格评定程序不尽相同。对于低风险的产品,生产商可担负合格评定程序的责任,可使用内部测试进行评估。对于其他产品,可能要求生产商在指定的实验室测试其产品,并要求获得官方的证书和标志。这些不同方案的成本和效率是不同的。但是,每一种都会带来附加成本。这些附加成本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4.2.1不同国家对同种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不同     不同国家对同种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并不相同。通常的例子是在出口国家供应商的合格声明被认可,而进口国却不接受。     4.2.2对别国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缺乏信赖     在很多情况下,进口商或进口国的主管机构都不愿意只依赖外国制造商的声明,或者国外第三方提交的关于符合所需规范要求的报告或证明。即使这些国家信赖国际标准或把出口国的标准视作等效于本国的标准,它们仍不能信赖出口国家的合格评定结果,显然,这种做法会导致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壁垒;进口国家政府制定的严格的合格评定规定对于拥有发展较好合格评定基础设施的发达国家而言也很有挑战。出口商可能面临额外的支出,特别是当国外的制造商完全有能力以高性价优的方式满足所需达到的保证水平时;这实质上在许多方面增加了出口的成本,首先,出口商将承担每个日的地市场多余的测试和认证成本,其次,如果货物装运后被进口国家拒收,这些出口商将面临高额运输成本的风险:第三,出口商还需担负因要求符合行政管理要求和进口国主管机关执行的检查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对于一些时间敏感性产品,由于进口国所要求的繁杂的合格评定程序在时间上的延误可能严重影响到出口商的盈利能力及其进入国外市场的能力。     5.世贸组织《TBT协定》中对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制  WTO《TBT协定》对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5.1最小贸易限制原则     进口成员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不能超过其所相信的符合其技术法规和标准所必须的限度,同时,要保证尽可能快地进行和完成这一程序,除必需的信息外,不再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而且测试设施地点要方便。     5.2非歧视性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合格评定程序对来自其他成员的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和来自其他任何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5.3协调原则     《TBT协定》积极鼓励世贸组织成员为协调合格评定程序而做出的努力,以减少成员间的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协调的途径主要两条,其一,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标准,成员需要采用这些标准作为协调各自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并鼓励成员使用已经制定的关于合格评定程序的任何国际指南和建议。其二,相互承认,对出口到不同国家的产品进行多重监测、多重检查和多重认证增加了商业成本和不确定性,还会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5.4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对TBT领域极为重要,因为产品要求及其合格评定;的细节必须及时公布,使得其他成员能够尽早对合理的措施做出技术上的准备,对不合理的措施提出评议意见并要求制定措施的成员予以纠正,这样才能防止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     6.合格评定程序的互认是便利贸易的有效手段     为降低合格评定程序的成本,在有些国家双边及多边之间、已进行了大量合格评定互认协议谈判。显然,这些协议并不会影响到标准和技术法规本身,由于因避免了重复试验而降低了成本,以及因缩短了处理时间、降低了交货的不确定性而获得较低的运费和行政管理费,这些协议对参与国的贸易所产生的影响无疑是积极的。互认的基础是对其他国家的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其所采用的方法及结果予以信任。一般来说,相互认可协议更有可能在两个发展水平更高、也更相近的国家间运作。     综上所述,合格评定程序虽然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但它是保证国际贸易顺利进行不可缺少的技术措施。我们应在深入研究合格评定程序及其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基础上,充分理解和应用((TBT协定》的规则,设法把因合格评定程序产生的贸易壁垒降至最低。并尽可能地开展合格评定程序的互认工作,以期打破和跨越国外在合格评定方面所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同时吸收国外运用合格评定程序的科学、合理、先进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构筑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在促进贸易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与安全、保护动植物、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信息检索
专题信息
认证信息 更多>>
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期刊杂志 更多>>
主办: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技术支持:成都容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