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瞬息万变,各种形式 的技术壁垒和产业保护措施层出不穷。我 们实时跟踪并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市场准入 规则的变化情况。
国际新闻
    2013年12月13日消息,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正在审核热水袋强制性标准。 热水袋强制性标准于2008年6月1日生效。涵盖了设计、结构、性能和标签等内容。根据强制性标准,热水袋是一个由橡胶或聚氯乙烯(PVC)制成的密封容器。通常装有热水或冰水,用于缓解疼痛、暖床或身体部位取暖。热水袋被分为成人型和儿童型。该强制性标准适用于任何热水袋行业从业者,包括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和出租商。     强制性标准要求热水袋由橡胶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热水袋由橡胶和PVC制成以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结构完整性                                                -瓶盖防漏 -接缝强度   -耐压性测试     标准还要求橡胶和PVC制成的热水袋提供警示语并附着于产品,例如:“不要使用沸水(Do not use boiling water)”,警告——热水袋会导致烫伤,避免长时间与皮肤直接接触(WARNING—HOT WATER BOTTLES CAN CAUSE BURNS. AVOID PROLONGED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SKIN)。     利益相关方要求在2014年2月3日之前通过完成ACCC咨询中心的在线问卷提供反馈。也可通过寄送邮件或电子邮件提交反馈,电子邮件可发送至productsafety.regulation@accc.gov.au 。
    2013年12月18日,韩国公布“机动车辆管理法案实施法令”修正草案。 机动车辆管理法案实施法令将做出下列修订:     一、根据属于自我认证的机动车辆零部件第8-2条规定,机动车辆零部件认证系统扩展十八种机动车辆零部件(只增加车辆零部件项目)。(在韩国机动车辆标准中将采用基于UN法规或UN GTRs的相关法规)     追加项目的列表: 1.可更换的刹车片(UN R.90); 2.乘用车及其拖车的车轮(UN R.124); 3.充气轮胎(UN R.30); 4.安全玻璃(UN R.43 &UN GTR No.6); 5.车辆尾部标志板(UN R.70); 6.回复反射材料(UN R.70); 7.回复反光标识(UN R.104); 8.机械联轴器(UN R.55); 9.后视镜(UN R.46); 10.声音报警装置(UN R.28); 11.提前警告三角板(UN R.27); 12.车辆尾部标志板(慢)(UN R.69); 13.车辆报警系统/防盗组合(UN R.97 & UN R.116); 14.儿童约束装置(UN R.44); 15.摩托车头盔(UN R.22); 16.可更换的消声系统(UN R.59); 17.可更换的催化转换器(UN R.103); 18.安全气囊(UN R.114)。     二、对于强制性安装代表校车的后部探测装置用“后视摄像头监控系统”、“广角镜”和倒车报警蜂鸣系统,以及根据第8条和附件中规定的不适当的法规征收驾驶罚款的规定。  
   WTO的巴厘岛部长级会议比原定的2013年12月7日推迟一天结束,就旨在简化贸易、提供食品安全让发展中国家有更多的选择,促进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以及帮助更广泛发展的一揽子问题达成了协议。
    2013年12月10日,瑞士联邦议会国民院(下院)上午以120:46(16票弃权)的结果通过瑞中自贸协定;并同时以109:52(21票弃权)的结果否决了就该协定进行全民公投的可能。瑞士联邦议会联邦院(上院)将于明年3月对该协定进行表态。     瑞中双方在经过两年多九轮谈判之后,于今年7月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该自贸协定,这是中国与欧洲大陆国家签署的首个自贸协定。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显示,中国是瑞士在亚洲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瑞士是中国在欧洲的第八大贸易伙伴。2012年中瑞双边贸易额为263.1亿美元,今年前5个月双边贸易规模达到228.9亿美元,同比增长114.2%。截至今年5月,瑞士累计对华投资52亿美元。
    在2013年12月18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应中国要求,世贸组织成立21.5条执行审查专家组,确定欧盟在紧固件争端案中是否完全履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     2009年7月,中国要求与欧盟就紧固件反倾销案进行措施;2010年12月世贸组织公布专家组报告;2011年7月发布上诉机构报告。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台澎金马单独关税、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作为本案第三方。     中国要求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谅解备忘录》21.5条成立执行审查专家组,确定欧盟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反倾销协议》和关贸总协定下应履行的义务。     中方认为,欧盟采取的与争端相关的措施并未完全、正确地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欧盟则认为其被诉措施完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日本和美国保留其作为第三方参与专家组程序的权利。
    韩联社首尔12月18日电  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处长郑胜将于18-20日访问北京,在此期间,他将访问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与中方就两国食品和医药品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签署推进相互合作、交流食品药品危害信息的谅解备忘录。     这是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和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两大机构分别成为两国食品安全管理监控的最高主管部门后首次举行的高层会谈,也是今年6月韩中首脑会谈上商定的内容。     郑胜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推进医药品、医疗器材GMP(良好作业规范)相互认证等方案进行协商,并将与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就推进食品制造企业相互注册的制度、以及扩大当地考察范围等事宜进行磋商。     食品医药安全处表示,通过此次访问有望进一步确保食品安全,扩大两大机构的合作,事先消除危害因素。此次访问将为落实韩中首脑会谈时商定的事项制定出大框架,这具有重要意义。
    11月14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消息,美国食品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食品法典》(2013版)正式发布。新版《食品法典》主要有以下内容变化:     1. 食品商场及餐厅必须对外张贴《食品法典》要求的“食品安全检查信息”,供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2. 首次将“非伤寒沙门氏菌”列入致病菌名单,带有致病菌人员禁止接触食品;     3. 对“低含氧充气”包装等新工艺提出管理要求;     4. 调整某些非连续加工过程最低加工温度要求,以及手工操作即食食品的管理要求;     5. 加强对含过敏源食品加工设备的清洗和消毒要求。     此外,在2013版《食品法典》更新过程中,还采纳了美国农业部、卫生部疾控中心、企业、院校等单位意见。《食品法典》主要用于食品商场、餐饮业中的食品安全管理。目前,全美50个州中的49个州采用《食品法典》,6个领地中的3个领地采用《食品法典》。《食品法典》保障食品安全人口占美国人口96%比例。(来源:美国FDA)
    2013年11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决议2013/674/EU:化妆品安全报告指南,该指南由欧洲化妆品协会(原Colipa)和欧盟委员会共同制定,详细解读和列出了法规中关于CPSR(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化妆品安全报告)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决议具有法律效率,故企业必须遵从该决议。     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EC)1223/2009已于2013年7月11日正式实施,相比于之前的化妆品指令Directive 76/768 EEC,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了产品必须完成化妆品安全报告(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CPSR)后方能够在欧盟经济区上市销售。该新指南根据该法规制定。     目前进行的毒理学风险评估(Toxicological Risk Assessment,TRA)以及类似的简单升级版本已经不能够满足CPSR以及该指南的要求。指南更加细化了新法规关于CPSR的要求。增加的重要细则如下: 1. 产品配方中的各组分需提供准确的含量,若无法提供定量信息则按照最高剂量计算。复杂成分如提取物或生物制品等需提供纯度标准及测试方法。 2. 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供应商须在报告中指出,香料和香精必须提供生产商和产品代码信息。 3. 化妆品包装材料需要满足食品接触材料(Food Contact Material)的标准并保证其稳定性。特别对于一些对光和空气敏感的产品,其正确的贮存方法需要在标签上得以体现。 4. 产品需要提供稳定性(Stability)报告,其中包括稳定性测定方法,防腐剂挑战试验报告,产品有效期以及开盖使用日期(Period-after-opening)。 5. 化妆品微生物方面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高风险的原料需要注意微生物危害。 6. 化妆品原料以及其包材中可能含有的杂质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证明其技术上是不可避免的(如GMP条件下也无法避免)。 7. 化妆品所使用的原料需要提供详细的毒理档案(Toxicological Profile of Substance,TPS),每一个原料需要提供其毒理学信息,包括急性毒性、刺激性、过敏性等共12项毒理学端点。 8. 化妆品原材料和成品的生产商都需要达到GMP(ISO 22716)标准。 由于原料中的杂质具有潜在的可以影响物质毒性的风险因素,因此在评估杂质的安全性时可以引入毒理学关注阈值(TTC)作为有效的评估手段。 9. 若出现不良反应,则需在报告中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和因果关系,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需上报欧盟成员国有关主管部门,并在CPSR报告中以附件形式存在并描述处理和解决方法。 10. 在评估报告结论中必须提到新的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EC)1223/2009,并且明确指出产品是否符合新的化妆品法规。 11. 关于产品标签,警告用语和使用说明在满足新法规外还须参考相关文件,如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2006/647/EC 及其它与标签相关的指导文件。为了直观地表达该内容,可以在CPSR中附上产品的图片。 12. 毒理风险评估由定性评估变为定量评估。包括产品系统性的风险评估,配方组合后的兼容性,稳定性,微生物,包装,标签以及使用等各个方面。产品所有的测试报告、技术文档和其它相关信息须经过毒理风险评估师评估,并特别注意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除了满足新法规要求还需遵循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指南。 13. 当法律要求出现变化或更改时,产品的原材料发生改变(如更换供应商),使用条件发生改变,以及监测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良反应发生率增加时,毒理风险评估师须对产品进行重新评估,确保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保持同步更新并满足最新法规要求。 14. 指南对于可以出具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的安全评估师资质做了详细的定义,非欧盟成员国承认的药学,毒理学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化妆品安全报告评估工作。并且评估师的资质及相关学历证明需要附在评估报告后。 15. 该指南自发布之日20日起生效。
 2013年11月28日,韩国公布有机化妆品标准。     化妆品法案最新修订之后,该法规提案旨在制定有机化妆品标准: -成分定义(有机、天然、动物、矿物等); -成品成分和组分规则及法规; -规定了有机化妆品检验文件保存期限。
2013年11月28日,韩国公布电磁敏感性技术标准修订草案。     主要内容: -本标准旨在制定调速电气传动系统(PDS)电磁敏感性(EMS)技术规范。 -电磁敏感性(EMS)标准规定了与IEC 61800-3一样的传动系统(PDS)低频和高频抗扰要求。 -电磁敏感性标准旨在制定调速电气传动系统技术规范及保护电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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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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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四川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技术支持:成都容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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