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瞬息万变,各种形式 的技术壁垒和产业保护措施层出不穷。我 们实时跟踪并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市场准入 规则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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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加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通知》明确改革事项的适用范围,提出规范企业自主管理、建立完善企业自我声明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指南》对企业自主建立和管理最高计量标准的工作程序、技术要求和能力保障提供工作指引,便于企业操作实施。 据介绍,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是企业实施测量活动的最高等级“标尺”,用于保证企业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一致性和溯源性。企业建立内部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能够推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与企业科技创新融通发展、协同升级,保障产品在设计、研发、中试、生产、验证全过程的测量结果更加精准,通过企业内部计量数据流通共享和挖掘利用,进一步提升生产工艺水平和精密制造能力,以测量技术迭代升级、计量赋能科技创新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和企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日公布2024年全球知识产权申报统计数据。数据显示,2024年,全球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总量达27.39万件,同比增长0.5%。中国申请量为70160件,同比增长0.9%,仍是申请量最大的来源国。美国以54087件申请量位居第二,日本、韩国和德国紧随其后。 申请人方面,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6600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位居全球榜首,韩国三星电子位居第二,随后是美国高通公司、韩国LG电子和中国宁德时代。 2024年,数字通信成为已公布PCT国际专利申请的首要领域,占总量的10.5%,超过了自2019年以来一直居于首位的计算机技术。其他主要领域包括计算机技术、电气机械、医疗技术和测量。这五个领域合计约占已公布PCT国际专利申请总量的40%,与2019年相比增长了5个百分点。在排名前10的技术领域中,数字通信和电气机械在2024年的增长率最快。 来源:人民日报
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10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4日
近日,省质量标准院院长林涛带队赴绵阳市商务局开展调研,绵阳市商务局副局长胡红娟、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谢劲松参加交流座谈会。 会上,胡红娟首先介绍了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及商贸流通产业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详细阐述了绵阳市申报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的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背景、目标及意义。她表示,绵阳市希望通过试点建设,进一步推动商贸流通领域标准化水平提升,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林涛谈到,绵阳市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的重要举措,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具体实践。他表示,省质量标准院将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全力支持绵阳市试点工作,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商贸流通标准体系、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以及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助力绵阳市商贸流通产业降本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  绵阳市商务局、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和省质量标准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调研交流。 来源:省质量标准院
4月1日起,18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批标准涵盖多个国民经济重要产业,包括铸造、有色、化工、建材、矿山、机械、交通、农业、电工电子、食品、废弃处置等。 此批国家标准重点针对以往企业碳排放核算“边界不清、难以互认”的问题,对“算什么,怎么算”提出统一要求,明确各行业核算边界、排放源识别、活动数据采集及排放因子选取等规则,为企业精准计算与报告碳排放构建了规范化路径。通过核算工艺流程排放,企业可锁定高碳环节,有针对性地实施节能降碳措施,引导技术创新,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该系列标准的编写按照GB/T 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要求,遵循与ISO 14064-1《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排放与清除核算和报告要求》一致的原则,将为企业应对国际碳贸易壁垒提供技术支撑。 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发布46项企业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国家标准,覆盖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钢铁生产企业、矿山企业、电子设备制造企业、陆上交通运输企业等重点行业,基本实现重点行业全覆盖。这些标准的落地实施有利于重点排放企业摸清“碳家底”,打通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数据,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降碳,进一步帮助企业由被动履约向主动控排转变,推动全社会温室气体管理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记者从中国进出口银行获悉,进出口银行3月27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2025年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和服务外贸提质增效主题金融债券。 据介绍,上述债券金额分别为40亿元和60亿元,期限分别为2年期和1年期。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清洁能源产业和外贸领域贷款,获得了市场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和踊跃认购。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外景。新华社记者姚均芳 摄 作为支持对外经贸投资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政策性银行,进出口银行近年来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多期“一带一路”系列主题金融债券,累计金额超460亿元,覆盖1年期、3年期、10年期等不同期限的发行品种。 进出口银行表示,下一步将立足政策性、开放型、国际化三大特色,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与商业金融形成有效补充促进,凝聚金融市场合力,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记者姚均芳) 来源:新华社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新批准发布CDKN2A/RARβ2/RASSF1A/SHOX2基因启动子区域甲基化(5’-甲基胞嘧啶)质粒DNA、EGFR基因突变(19DEL)基因组DNA等6项国家一级标准物质。该系列标准物质均为自主研制,填补我国标准物质在肿瘤分子诊断领域的空白,可有效提升基因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助力癌症早发现、早诊断,为患者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提供可靠技术支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新批准发布的甲基化质粒DNA标准物质为液态活检技术提供可靠量值溯源依据,提升肺癌、血液肿瘤等疾病早期甲基化筛查的准确性。新批准发布的EGFR基因突变基因组DNA标准物质能够显著改善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的伴随诊断质量,推动靶向药物精准用药,有力提升肺癌治疗效果。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2025年3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下简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及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关单以及相关随附的单证,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被海关接受的行为。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备案。 第五条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方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规定,通过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且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电子数据报关单被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退回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数据的日期。 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当依法交验下列相关随附的单证,按照规定可以免于提交的除外: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其他单证。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第九条 符合海关规定的,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已确定无误并且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前七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经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采用先概要申报、后完整申报(以下称“两步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概要申报,并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完整申报。 “两步申报”应当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日期为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受概要申报数据的日期。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滞报金以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向海关完整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规定范围内货物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集中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 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的管理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章。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签章。 第十四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向海关提交,按照授权范围办理相关海关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申报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用途、原产地、价格、监管方式、监管类别等实际情况的资料;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其他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书面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申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十六条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并且海关要求补充提交随附的单证电子数据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关提交。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并且需要递交纸质随附的单证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备齐纸质单证并且签章,到接受申报的海关递交并且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数据或者递交纸质单证,被海关直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由海关依法征收。 第十七条 海关需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提供完备材料。 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第十八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以及随附的单证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向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交通运输工具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三)由于办理税收、加工贸易、保税、检验检疫等海关手续以及其他经海关确认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品检验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报关单的;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形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并随附下列材料: (一)符合第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交通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二)符合第二十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第二十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或者能够充分证明需要修改、撤销报关单的证明材料; (四)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等单据,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单据、书面资料; (五)符合第二十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六)符合第二十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前款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第二十二条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向接受申报的海关提交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并随附下列材料: (一)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据; (二)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款规定的材料经海关确认符合要求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并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告知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原因和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对修改或者撤销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海关可以对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第二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报关单: (一)未按照海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数据或者递交纸质单证的; (二)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 (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海关已经决定口岸布控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需要变更、补办相关随附的单证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等随附的单证,海关对相应的信息进行验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有关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决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申报时,按照海关预裁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申报,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径予放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化申报等相关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第三十一条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格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并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1999年12月17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3月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章文本下载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doc  来源:海关发布
一、总体出口情况 据海关统计,2025年1-2月,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152.2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达到近五年同期最高值。农产品出口额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2.8%。 二、我国主要农产品出口情况 1、水海产品及制品 累计出口额29.6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占农产品出口总额19.5%。其中,鱼及制品17.7亿美元,同比增长5.8%;墨鱼、鱿鱼及制品4.2亿美元,同比下降9%;虾及制品3.4亿美元,同比增长17.8%。此外,藻类植物、章鱼及其制品出口额同比分别增长9.4%、3.6%,贝类、蟹类及其制品出口额同比分别下降24.2%、6.5%。 2、蔬菜、食用菌及制品 累计出口额23.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0.4%,占农产品出口总额15.3%。其中,鲜冷蔬菜9.4亿美元,同比下降2.2%;冷冻蔬菜2.4亿美元,同比增长5%;干燥蔬菜2.1亿美元,同比增长26.6%。蔬菜制品6亿美元,同比下降8.3%;食用菌及制品3.1亿美元,同比增长4.5%。 3、水果及制品 累计出口额13.2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7%,占农产品出口总额8.7%。其中,柑桔属水果3.5亿美元,同比下降2.3%;苹果1.6亿美元,同比下降3.9%;果汁1.5亿美元,同比增长39.2%;葡萄1.2亿美元,同比增长124.9%;梨1亿美元,同比增长0.5%。 4、饲料 累计出口额6.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1.5%,占农产品出口总额4%。其中,配制的动物饲料4.5亿美元,同比增长2.3%;粕类1.4亿美元,同比下降38%。 5、坚果、子仁及制品 累计出口额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8%,占农产品出口总额3.9%。其中,核桃(仁)1.8亿美元,同比增长127.6%;花生制品1.2亿美元,同比下降18.2%;白瓜子1.15亿美元,同比增长6.8%。松子(仁)、开心果(仁)出口额同比分别增长33%和12.1倍。 6、粮食谷物及制品 累计出口额5.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5%,占农产品出口总额3.8%。其中,稻谷和大米0.92亿美元,同比下降24.2%;麦芽0.65亿美元,同比增长25.8%。糕点饼干、方便面、包馅面食等米面制品3.6亿美元,同比增长7.6%。 7、糖及制品 累计出口额5.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6%,占农产品出口总额3.3%。其中,口香糖及糖果2.6亿美元,同比增长10.9%;糖浆、果糖、糖蜜2.3亿美元,同比下降5.7%;食糖0.17亿美元,同比增长46.6%。 8、肉类及制品 出口额4.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6%,占农产品出口总额3.2%。其中,鸡肉及制品3.15亿美元,同比增长17.8%;鸭肉及制品0.5亿美元,同比增长2.4%;猪肉及制品0.5亿美元,同比增长10.9%。 三、我国农产品主要出口市场情况 年前2个月,我国农产品前十大出口市场出口额占农产品出口总额58%。美国是我农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累计出口额17.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占我农产品出口总额11.7%。日本排名第二位,累计出口额15.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0.3%,占我农产品出口总额10.3%。中国香港排名第三位,累计出口额11.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7.6%,占我农产品出口总额7.5%。在前十大出口市场中,出口额增幅最高的是美国,其次是马来西亚,比上年同期增长4.5%。 前2个月,对一带一路国家出口农产品75.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对RCEP国家出口农产品60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9%;对东盟出口农产品32.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3%;对欧盟出口农产品17.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3%;对金砖国家出口农产品15.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1%。 四、国内主要省市出口情况 年前2个月,我国农产品前十大出口省市出口额占农产品出口总额77.4%。山东省位列我国农产品出口省市榜首,累计出口额34.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9%,占农产品出口总额22.6%。广东省位居第二位,累计出口额26.2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7%,占我农产品出口总额17.2%。福建省排名第三位,累计出口额16.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1%,占我农产品出口总额10.8%。在前十位出口省中,出口额增幅最高的是云南省,比上年同期增长39%。 五、我国农产品出口一般贸易方式占据主导地位 前2个月,我国农产品一般贸易方式项下出口额131.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占农产品出口总额86.1%。加工贸易方式项下农产品出口额11.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7%,占农产品出口总额7.7%。边境小额贸易项下农产品出口额5.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7%,占农产品出口总额3.5%。保税物流方式项下农产品出口额3.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6%,占农产品出口总额2.5%。 来源: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微信号
  3月20日,位于宜宾港的宜宾综合保税区展示大厅内,近2000平方米的陈设区域正在加快施工,吊顶的龙骨已经成型,即将进入室内安装阶段。到6月,这里将对外开放,成为宜宾规模最大的跨境电商产品展示中心,兼具线下交易功能。   2022年底,中国(宜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获得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宜宾成为国内第七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23年底,《中国(宜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正式出炉。2024年初,宜宾建立起多部门、多区县共同参与的跨境电商推进体系。   截至目前,建设成效已显。2024年,宜宾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突破40亿元,全市外贸规模保持全省第二。数据之外,宜宾跨境电商产业还“试”出哪些成果? 建展示交易平台 助力跨境电商企业引进来、走出去   “还没有装修完,位置已经有人预订了。”3月20日,宜宾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王绍松向记者介绍了展示大厅的展陈规划,其中约1500平方米用于商品展示,还有近500平方米用于洽谈交易。此前,宜宾三江新区等地依托跨境电商企业也建立了商品集中展示和销售中心。“但是能够覆盖全品类、集合线下交易功能的展示中心,还是第一个。”王绍松说。   发挥规模和功能优势,宜宾综保区跨境电商产品展示中心将成为宜宾跨境电商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的重要窗口,助力宜宾跨境电商交易更加均衡、可持续。   记者从宜宾海关了解到,当前宜宾跨境电商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本土优质产品如茶叶、白酒、竹产品等都在大力拓展海外市场,但长期以来出口商品多于进口商品,导致跨境电商贸易不均衡,影响了本土跨境电商业务做大做强。   “跨境电商贸易不均衡,意味着从宜宾出发的班列是满载,回程的班列却没有充分利用。”宜宾海关相关负责人介绍,宜宾综保区跨境电商产品展示中心有两大平台优势,一个是依托宜宾港的港口和铁路贸易优势,动态更新海外产品;另一个是汇聚宜宾造出海产品,对外集中展示。   与此同时,宜宾综合保税区正在搭建宜宾首个线上跨境电商展示交易平台,目前已经收集了1000余种商品,将与宁波、广州、喀什等综合保税区线上交易平台实现联动,将“宜宾造”产品推介到更多地方。 发挥大学城优势 累计培养千余位行业人才   “提高产品的曝光率和转化率,大家有哪些办法?”3月19日,四川轻化工大学宜宾校区,经济学院eBay速成班的课堂上,30余位同学围绕电商选品、品类优化展开讨论,这是四川轻化工大学宜宾校区第二年开展跨境电商培训课程,授课对象是即将走向职场的大四学生。   四川轻化工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师王鹏雁回忆,宜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获批后,四川轻化工大学宜宾校区随即启动跨境电商培训第一批招生,2024年1月就有200余位学生参与培训。“我们还和亚马逊、eBay等平台合作,推出不同类型的定制化课程,小班化教学,同时与企业合作,力争毕业即上岗。”王鹏雁说。   宜宾大学城如今已有14所高校,在校大学生超10万人。宜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获批后,如何发挥产教融合优势成为各高校积极探索的课题。   目前,四川轻化工大学宜宾校区、成都外国语学院宜宾校区相继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累计培养运营、贸易人才1000余人。接下来宜宾学院、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也将开展跨境电商培训,突出差异化教学,为产业发展提供更多新生力量。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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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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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四川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技术支持:成都容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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