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事指南

2025-02-17 12:50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二、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可复印),可在四川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领取或在www.sczj.gov.cn上下载。

2、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评价报告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3、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4、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在省政府政务中心质监窗口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后,通知申请单位;

3、省质监局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第四十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依据,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一同制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1500元/每个系列、150元/每个型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是按每个系列还是按每个品种计费,由交费单位自行选择。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由公告承办单位或刊发单位收取。

七、审批决定证件

(一)证件类型:行政许可

(二)证件名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质监局窗口:(028)86915253

(二)网上办事大厅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服务中心:http://www.spprec.com

四川省网上政务大厅:http://egov.sczw.gov.cn/

省质监局:www.sczj.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1019、(028)86936179

省质监局:(028)86607561

十、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