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瞬息万变,各种形式 的技术壁垒和产业保护措施层出不穷。我 们实时跟踪并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市场准入 规则的变化情况。
预警信息
    2015年5月22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发布公告,向公众征求改善食品标签和现代化食品标签系统的建议。这是CFIA现代化食品标签计划的第二阶段。     此次征求意见的重点在于食品标签的几个特定标注,如最佳食用日期的格式修改、扩大食品标注种类、修正食品经销商情况等。     该征求建议的截至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
    出口欧盟的浙江皮革制品企业又有了新的挑战。今年5月1日起,与皮肤接触类皮革制品或鞋服等消费品皮革部件进入欧盟市场,其六价铬含量都必须小于3mg/kg,否则不得上市。之前,除德国外,其他欧盟成员国对六价铬的要求控制在1000mg/kg。
    2015年5月22日,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G/SPS/N/AUS/359号通报,建议修订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的1.4.2标准[2015年5月19日-建议修订农兽药法典表NO.4中有关MRL的标准修订:2015(NO.4)],以使各种农畜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与其它国家农畜化学品的安全和有效应用相一致。     该通报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批准、发布和生效日期预计为2015年7月。
    明尼苏达州提案SF1215已于2015年5月18日呈交至州长处,该提案拟禁止部分阻燃剂在儿童产品或软垫家具中的使用,州长签字后,该法案即获得通过。    根据该提案的最终版本的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生产商或批发商不得在明尼苏达州生产或销售的儿童产品或软垫家具,其部件中下列阻燃剂含量不得超过1000ppm:磷酸三(1,3-二氯-2-丙基)酯(TDCPP);十溴联苯醚(DecaBDE);六溴环十二烷(HBCDD);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     自2019年7月1日起,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零售商。     在该提案的最初版本中,有十种阻燃剂被禁止使用,其中还包括四溴双酚A、锑、四溴邻苯二甲酸双(2-乙基己基)酯(TBPH)、2-乙基己基-四溴苯甲酸(TBB)、氯化石蜡和磷酸三(2-氯丙基)酯(TCPP),且限值是100ppm。     儿童产品:生产商为12岁以下儿童设计的产品或意图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包括任何用作上述产品部件的产品,但是以下产品除外: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或生物制品,最新版本的ASTM F963中定义的儿童玩具,或《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21 U.S.C.321(h))定义的医疗器械等。     软垫家具:意图在家中或居住的地方使用的,含有填充物、遮盖物和衬垫的家具。
    据西班牙《今日报》17日报道,由于中国产蜂蜜在西班牙市场占有巨大份额,已经威胁到西班牙蜂农的生存,该国蜂农协会向政府提出保护国产蜂蜜和维护蜂农生存环境的要求。     报道称,西班牙进口中国蜂蜜的增长始于2007年,截至今年第一季度,进口中国蜂蜜总量翻了5倍,突破1.5万吨。该国农业组织COAG称,中国产蜂蜜存在诸多问题。价格上,依照欧盟对食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生产1000克蜂蜜的成本在2.29至6.5欧元之间。而2014年,西班牙进口的中国蜂蜜每千克均价仅为1.36欧元,远低于西班牙蜂蜜的最低生产成本价。质量上,由于中国在蜂蜜生产中允许使用抗生素从而高产,但欧盟对抗生素的使用规定严格,导致价格落差及不公平竞争,给西班牙原产蜂蜜的销售造成致命冲击。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朱毅17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说,中国产蜂蜜检出抗生素算是一个顽疾,但这也不是中国独有,进口蜂蜜也有抗生素。就目前的情况,蜂农违规使用抗生素并不是普遍性行为。但相比较欧盟,中国的规定确实不够严格,在与国际接轨方面还有需要加强的地方。     COAG14日已将情况的严重性反映给上级部门并提出要求:在产品包装的显眼部位上强制性标出产地国名,以帮助消费者购买时选择。在巴塞罗那从事食品检查的政府官员罗德里格斯17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马德里议会已决定择日开会商讨关于蜂蜜进口细则规定。形成详细的法规条文后,西班牙方将通知所有外国出口商,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进口许可证。     朱毅说,2002年,中国蜂蜜因检出可致白血病的氯霉素遭欧盟禁运,现在中国食品中已禁止氯霉素。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绿色壁垒对中国是好事,有利于促进国内提高蜂蜜质量。 (文章来源:环球时报)
    2015年5月12日,韩国KFDA发布消息称,韩国国会通过了《食品卫生法改正案》和《健康功能食品相关法律改正案》,还通过了于2015年11月开始实施的《食品、医药品等的安全技术振兴法》。两条改正案和将要实施的《食品、医药品等的安全技术振兴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食品卫生法改正案》主要内容     2017年5月开始,食品制造、进口企业标记食品中钠含量时,与同类食品中的钠含量比较,利用图案和色泽,让消费者容易易懂的方式进行标记。     2017年5月开始,引进评价饮食店卫生状态的卫生等级制度,并允许饮食店标记和广告所授予的卫生等级。同时授予卫生等级的饮食店一定时间内可免除店面检查、抽样检查,还可以得到改善卫生设备所需要的支援。     《健康功能食品相关法律改正案》     2016年5月开始,对现已认可的健康食品原料及已认证的健康食品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再评价,并根据再评价结果对已经告示和认证的事项可进行修改和注销。     2016年5月开始,将不再认可对疾病有治疗预防作用的健康功能食品声称和其他总理令所规定的具有功能的原料成分。     《食品、医药品等的安全技术振兴法》     2015年11开始将要实施的《食品、医药品等的安全技术振兴法》的主要内容有制定食品、医药品安全技术相关基本计划、推进研究开发及诱导企业参加其中、制定安全技术振兴体系等。欧委会发布食品原产地强制性标签潜在影响分析报告     2015年5月20日,据欧委会网站消息,欧委会根据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有关规定要求发布两份关于原产地标签的报告,认为强制性标签新要求带来的益处没有明显超过所需成本,自愿标签规定似乎是最适合的方案。     第一份报告分析了乳制品和小宗肉类产品(马肉、兔肉、野味肉和鸟肉)强制性原产地标签不同方案的可行性。报告认为,乳品强制性标签给生产者带来的负担不均等,而且消费者似乎不愿意支付额外信息费用。报告建议,现有自愿标签的方案既能保持成员国和食品经营者的灵活性,又可以解决消费者的部分关注。同时,“小宗肉类”强制性原产地标签所需操作成本超过带来的益处。     第二份报告分析了消费者对未加工食品、单一成分产品和占比超50%的产品成分的原产地的知情需求。结论是,消费者对所有上述食品的原产地标签感兴趣,但对肉类及其产品、乳品等食品兴趣不大。报告还分析了标签规定的成本和益处,包括对内部市场和国际贸易的影响,认为最合适的出路是,自愿原产地标签与现有特定产品强制性原产地标签制度相结合。上述两份报告将提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日前,日本消费者事务厅(CAA)发布公告称,依照《家庭用品品质标示法》,确保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家庭用品的规格和品质更加正确,从而更好地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与ISO护理标签系统相一致,日本消费者事务厅批准采用新的纤维制纺织品护理标签标准《纺织品-护理标签符号》(JIS L 0001:2014),并将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代替现行纺织品护理标签标准JIS L 0217。新标准规定纺织品护理符号种类由原来的22种增加到41种,分为洗涤、漂白、翻转干燥、自然干燥、熨烫、干洗以及湿洗7类标签符号,取代原先的水洗、漂白、熨烫、干洗、拧干以及晾晒6类标签符号。     衣物护理标签又称水洗标或洗唛,主要作用为标注服装面料成分洗涤方法:如干洗、机洗、手洗,是否可以漂白,晾干方法等。据悉,我国对纺织品护理标签采用的标准是《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GB/T 8685-2008),该标准参考ISO 3758:2005制定,因此此次日本新修订的护理标签标准,在标签符号采用上基本与我国一致。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就实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由2011年《食品及药物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第206条增补)第423条的强制食品回收条文,发出一份指引文件,以解答关于强制回收的常见问题。     根据《食品及药物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第206条,若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有合理理由相信,某款食品(婴儿配方食品除外)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 402条所指的掺杂情况,或第403(w)条所指的错误标签,而且使用或接触该款食品可能会对人类或动物造成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该局有权命令负责人回收该款食品。虽然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仍然依赖负责人自愿回收问题食品,但若负责人选择不采取自愿回收行动,在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23条所订准则的情况下,该局可以运用强制回收权,下令召回产品。     强制回收权涵盖在须按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15(a)条注册的食品生产设施制造、加工、包装或存放的食品。食品是指(1)供人或动物食用或饮用的产品;(2)香口胶;及(3)上述产品的成份。 标签为膳食补充品并含有至少1种膳食成份的产品,同属食品范畴。这些产品的膳食成份包括维他命、矿物质、香草及胺基酸等,可以是萃取物、代谢产物、构成部分、浓缩物,或上述膳食成份的组合等。     当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认定已经符合强制回收的准则,首先要给予负责人(定义见《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17(a)(1)条)一个机会,自愿停售及回收该款食品。该局会尽快以书面形式提供这个机会。若负责人拒绝,或没有在该局指定的时间内以指定方式自愿停售及回收该款食品,该局可以命令负责人停止销售该款食品、命令负责人通知其他人士停售,并向负责人提供非正式聆讯的机会。完成这些步骤后,若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认为必须把产品从市场撤走,可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23(d)条发出回收令。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 402条列出食品可能掺杂的原因,例如食品含有毒性物质,含有混浊或已分解物质,或在不卫生的环境下生产、包装或存放,导致食品不宜食用,甚至有损健康。假如该食品是膳食补充品,掺杂原因可能是含有某种膳食成份,如按标签指示食用,会构成重大疾病风险;或是含有新的膳食成份,但暂时未有充分资料可以提供合理保证,该种成份不会构成重大疾病风险;又或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宣称某种膳食补充品会对公众健康或安全构成即时危险,均须注意提防。     根据第403(w)条,假如某种食品含有某种主要的食物致敏原,而其标签并无按照第 403(w)条的规定,列出该致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形式可以是“含有”声明,或在成份表列明),则属错误标签。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01(qq)条,主要食物致敏原包括奶、蛋、甲壳类水生动物、硬壳果、小麦、花生、大豆,以及含有源自上述食物的蛋白质的食品成份。第201(qq)(2)条列出少数例外情况。     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将评估所有适用证据,以判断某款食品(婴儿配方食品除外)是否可能掺杂或错误标签,而使用或接触该款食品会否对人畜造成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证据可以是巡查负责人或其他人士的生产设施的观察结果、样本分析结果、流行病学数据、食品通报登记系统资料,以及来自消费者及业界的投诉等。
    最近,美国政府事务办公室(GAO)发布报告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以帮助其驻外相关机构保证进口食品的安全性,并警告说FDA并没按《食品安全现代法案》(FSMA)所要求的外国食品设施数量进行检验。FDA回应表示,同意相关建议以展开此类分析,并且认为执行国外检验规定了受检公司的责任、义务,促进其符合美国的进口要求,获得国外食品安全方面的情报。但是,相关官员认为,执行国外检验不能保证进口和国产食品的相对安全性,FDA正在扩大与外国政府间的合作,以利达成其目的。 (来源:宁波局技贸措施最新通报)
    2015年4月17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布通报,根据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案(TSCA)第5(a)(2)章,建议修订24种须经生产前预申报(PMNs)的化学物质重要新用途规则(SNURs),拟允许某些应用无须进行新用途申报(SNUN),同时对某些附加应用将扩展SNUN要求。EPA作出这些修订是基于对各化学物质的新资料进行的审核。该规则要求,任何制造商(包括进口商)在制造或加工这24种化学物质用于本法规规定的显著新用途时,必须在从事商业活动90天前通知EPA,以便为EPA提供预期应用的评估机会,必要时,可以采取行动进行禁止或限制。                   该通报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批准日期和生效日期待定。 (来源: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中心)
信息检索
专题信息
认证信息 更多>>
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期刊杂志 更多>>
主办: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技术支持:成都容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