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瞬息万变,各种形式 的技术壁垒和产业保护措施层出不穷。我 们实时跟踪并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市场准入 规则的变化情况。
国内新闻
    2015年7月2日,日本就巴西涉及影响汽车业和信息技术行业的税收和费用的措施,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请与巴西进行磋商。
2014年12月8日,来自美国制造业核心地带的众议院民主党人士表示,誓要阻止总统奥巴马达成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称此举会损害美国就业,而且指出奥巴马政府并未就谈判的具体情况对国会保持透明度。 美国国会议员Rosa DeLauro(D-Conn.)指出,“政府拒绝改变其秘密谈判的方式,试图直接向国会提交最终的谈判结果,从而令国会议员无法在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对其进行批评”。Rosa DeLauro表示,“要适可而止,我们不需要更多的离岸外包,不需要更多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的贸易协定”。但同时,Rosa DeLauro也表示,除非政府在谈判中纳入关于货币操纵的议题。  
  据四川省商务厅监测,12月29日-1月4日全省生活必需品市场整体运行平稳。  与上周(12月22日—28日)相比,本周我省除猪肉、蔬菜批发交易量减少外,监测的其余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量均有所增加。猪肉、粮油零售价格下跌,蔬菜、白条鸡和鸡蛋零售价格上涨。   1、猪肉市场量减价跌。据对重点猪肉批发企业监测,本周,由于腌腊制品制作的第一个高峰期已过,猪肉需求量环比有所下降,其中德阳市金福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环比下跌46.2%;南充市茂源食品有限公司,环比下跌17%。全省猪肉批发价为20.55元/公斤,环比下跌0.3%,市场零售均价25.31元/公斤,环比下跌0.4%。其中,精瘦肉和五花肉的零售价分别为27.41元/公斤和23.25元/公斤,环比分别下跌0.2和0.7%。  2、蔬菜市场量减价涨。据对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监测,蔬菜的批发交易量为1876.6万公斤,环比下跌4.7%。批发市场均价4.34元/公斤,环比上升0.5%。全省农贸市场零售均价6.72元/公斤,环比上升1.7%。其中,茄果类、葱蒜类、叶菜类、瓜菜类、根茎类、甘蓝类和豆类的零售均价分别为7.76元/公斤、7.64元/公斤、5.64元/公斤、5.74元/公斤、7.73元/公斤、5.87元/公斤和5.92元/公斤,环比分别上升3.4%、2%、1.5%、1.4%、1%、0.6%和0.3%。  3、粮油批发交易量增加,价格总体稳定。据对重点粮油企业监测,本周,粮食的批发交易量为60.6万公斤,环比上升3.2%,批发价格为4.53元/公斤,环比上升0.2%。粮食零售价格为5.55元/公斤,环比下跌0.4%,其中,大米和面粉零售价格分别为5.76元/公斤和5.36元/公斤,环比分别下跌0.2%和0.4%。食用油的批发交易量为14.6万公斤,环比上升3.2%,批发价为16.68元/公斤,环比上升0.4%。桶装食用油的零售价格为16.28元/公斤,环比下跌0.1%。其中,花生油和菜籽油零售价格分别为24.65元/公斤和14.23元/公斤,环比均持平;豆油和调和油零售价格分别为12元/公斤和14.25元/公斤,环比分别下跌0.1%和0.3%。         4、禽蛋市场运行平稳。据对重点禽蛋市场监测显示,白条鸡和鸡蛋的批发交易量分别为14.2万公斤和7.4万公斤,环比分别上升0.1%和0.2%。白条鸡的批发价格为21.91元/公斤,环比上升3.8%;零售价格为22.48元/公斤,环比上升0.1%。鸡蛋的批发和零售价格分别为11.6元/公斤和13.53元/公斤,环比分别上升0.5%和0.9%。
    据莫斯科4月13日消息,俄罗斯农业部周一公布的数据显示,自俄罗斯政府于2月1日开始实施小麦出口关税政策以来,该国小麦出口量已较上年同期下降过半。     市场参与者已警告称,俄罗斯可能会建立巨大的谷物库存,这可能会打压价格,并损及农户收入。     为了确保国内粮食供应充足,平抑食品通胀压力,俄罗斯政府在去年12月25日签署命令,自2015年2月1日起征收小麦出口关税,税率为海关申报价格的15%加7.5欧元,且不得低于35欧元/吨。政府已经证实其将在当前市场年度于6月30日结束前继续施行小麦出口关税政策。 根据俄罗斯农业部周一公布的数据,2月1日-4月8日,俄罗斯出口小麦110万吨,远低于上年同期的270万吨。     尽管如此,不过俄罗斯整体谷物出口量仍高企,受大麦出口量增加提振。农业部称,俄罗斯谷物出口量总计为330万吨,低于上年同的390万吨。大麦出口量从上年同期的14万吨激增至120万吨。玉米出口量降至842,000吨,上年同期为110万吨。俄罗斯农户联盟的官员表示,由于库存巨大,大麦出口量飙升并未影响到国内市场。     自7月1日以来,俄罗斯已出口2660万吨谷物,较上一市场年度同期增加23.7%。在前周,增幅为27.5%。     农业部表示,俄罗斯农户2014年收获谷物逾1.05亿吨,高于2013年的9240万吨。俄罗斯2014/15市场年度谷物出口量有望从2013/14市场年度的2530万吨增至2850万吨。
□ 杨合庆 这次标准化法修订的总体考虑是:深入总结标准化法实施近30年的经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全面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精神和各项举措,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优化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化工作,发挥标准在提升质量、推动创新、促进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标准体系 一是扩大标准范围。修订后的标准化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制定标准的范围由现行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同时,对标准作了定义,包含了标准样品;并明确了标准的分类和各类标准的性质,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是整合强制性标准。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是将地方标准制定权扩大到设区的市。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四是培育发展团体标准。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五是明确企业标准的自愿性。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现行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二)切实解决标准缺失、老化、重复、交叉等问题 一是厘清政府标准之间的关系。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是为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制定的国家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二是明确标准制定的职责分工。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为统筹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增强其权威性,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对于推荐性标准,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是为保证保障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及时立项,避免缺失,修订后的标准化法作了以下规定: 1.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2.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本法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立项。 3.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4.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四是,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信息反馈、评估及标准复审制度,明确标准复审周期,要求标准制定部门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标准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同时,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三)明确标准制定要求,提高标准质量 一是,在总则中专门对提高标准质量提出要求,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二是,对制定标准的程序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三是,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作用,规定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四是,明确标准应当符合的要求,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五是,明确标准的编号规则,规定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四)发挥标准在推动创新方面的作用 一是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二是规定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五)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 一是,保证标准化工作经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二是,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三是,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规定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并对其职责作了规定。 四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规定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五是,支持社会参与标准化活动,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并鼓励上述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此外,还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向社会公众进行需求调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等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六)完善标准化工作监督制度 一是,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二是,建立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取代现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是,规定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标准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监督职责,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等。 四是,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标准进行立项、编号、复审、备案,或者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本文节选自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2018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所作《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介绍》演讲)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质检总局公布去年12月进口农产品不合格信息     来自10个国家和地区的31批农产品存在问题     本报讯: 日前,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对2017年12月进口不合格农产品信息进行公布,该月共有来自10个国家和地区的31批次进口农产品存在不合格问题。     本次公布的进口农产品不合格信息,涉及鲜切花(大星芹)、黄樟木短方料、牛樟木短方料、活牡蛎、活尿虾、胡萝卜种子及芹菜种子等多种品类,涉及俄罗斯坎吉卡有限公司、奥特伟牧业出口有限公司等多个境外出口商。其中,广州检验检疫部门在2批次活尿虾、3批次胡萝卜种子、1批次芹菜种子和1批次活牡蛎中,检出镉超标和存在马铃薯斑纹病菌的问题;广西检验检疫部门检出7批次鲜龙眼存在二氧化硫超标问题;天津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种猪患有猪传染性胸膜肺炎和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种牛存在赤羽病、鹿流行性出血热、牛病毒性腹泻等疾病;厦门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牛樟木存在夹带未经许可的菌种牛樟芝的问题。     质检总局特别强调,所有批次产品的问题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均已依法作退运、销毁、扑杀处理,不合格批次产品未在国内市场销售。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海关总署最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由2018年2月1日起实行。《暂行办法》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原产资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预裁定的申请人必须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除特殊情况及有正当理由外,申请人须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而预裁定的决定有效期为3年,但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追溯力。 来源:香港贸发网站
中新网1月25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七部门今日共同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谈及下一步对外投资工作时指出,会强化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制定对外投资“黑名单”制度。 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介绍,《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管理分级分类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务院赋予的对外投资管理职责开展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既包括非金融类对外投资又包括金融类对外投资,实现了全口径对外投资管理;信息统一归口是指商务部牵头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统一汇总,各部门定期将备案(核准)信息和报告信息通报商务部。商务部对信息进行归类汇总,并发送各部门共享共用。各部门根据汇总信息开展监测报告、分析预警、有效干预等工作。 违规联合惩戒一方面是指如境内投资主体未按《办法》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商务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另一方面是指如发现境内投资主体存在偷逃税款、骗取外汇等行为,管理部门将把有关问题线索转交税务、公安、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目前,商务部等部门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为深化简政放权,商务部等部门将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负面清单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领域和方向。这有利于有效引导境内投资主体预期和行为,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进一步便利境内投资主体开展对外投资。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办法》规定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对象是境外设立的企业,这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同时进一步明确该境外设立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这种“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但同时要强调,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该负责人还指出,《办法》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办法》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完成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均应按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境内投资主体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途径、频率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另行制定;当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该负责人还表示,《办法》明确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办法》规定了重点督察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一方面,考虑到重大情形投资可能会带来较大风险,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既造成经济损失,也损害我国对外形象,因此需重点关注,进行重点督察;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将所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 此外,该负责人称,《办法》明确强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工作。为持续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办法》规定“鼓励相关主管部门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对外投资网上备案(核准)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为切实做好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的归集汇总、监测报告、预警分析等工作,商务部建立“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对外投资监管工作。 在谈及下一步商务部对外投资工作有哪些考虑,该负责人介绍说,“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起到实效,一方面,商务部和有关部门将根据《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商务部也将认真做好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的统一归集、监测报告和分析预警,为对外投资宏观管理、有效干预等提供支持。 据其介绍,商务部将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修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是围绕落实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决策部署开展修订工作。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境外投资条例制订工作,为对外投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强化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开展对外投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完善联络服务平台建设;发挥行业商协会和境外中资企业商会自律作用;研究制定对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四是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加快与有关国家商签投资协定,继续做好国别产业指导、风险防控和权益保障工作。积极培育对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指导企业重视境外利益融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来源:中新网
□何 军 董广磊 1月16日-17日,质检总局在深圳召开全国质检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会议,回顾总结过去5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分析当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面临的 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质检总局总检验师张际文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不仅是国家应对世界贸易保护主义严峻形势的需要,也是质检部门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 要抓手,更是质检部门聚合优势、发挥职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法宝。质检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紧密围绕“十二字方针”,助力改善质量供给,致力 维护国家安全,坚持服务国家外交外贸大局,成效明显。 会议要求,要着力在保障安全、促进发展、提高能力、破除壁垒、服务企业、提升质量、完善机制、夯实基础上下功夫,以更大的作为、更多的贡献, 助力质量提升行动,助力质量强国建设。具体而言,要组织开展五大行动,即开展“筑篱行动”,全面提高保安全水平;开展“破壁行动”,全面优化 外贸质量环境;开展“厚植行动”,全面提升国际话语权;开展“惠企行动”,全面激发技术性贸易措施创新保障能力;开展“强基行动”,全面提高 工作水平。通过这五大行动,进一步筑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把握扩大技术供给的核心关键,有效破解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难题,助力质量提升行动, 切实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职能作用。 会议期间,2018信息通讯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国际研讨会同期召开。该研讨会由质检总局联合德国经济和能源部、深圳市人民政府主办,深圳检验检疫 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公平贸易促进署承办,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协办。重点就欧盟及德国ICT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研讨交流, 为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搭建对外合作交流平台,实现政府部门公共管理资源和企业技术资源的高效配置、开放共享,帮助企业积极有效参与 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外磋商,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质检总局技术性贸易措施政策研究协作组也于会议期间正式揭牌,深圳局组织开发的信息通讯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同时正式启动上线 。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数读2017   实现货物进出口4605.9亿元   实际到位外资561亿元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增长74.9%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到位外资增长18倍   四川外贸、外资、外经等开放型经济指标持续保持中西部前列。记者1月19日从2018年全省商务工作会议上获悉,去年四川实现货物进出口规模、合同外资规模创历史新高,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继续保持全国前5位水平。   持续调优结构,对外贸易再创新高。去年我省实现货物进出口4605.9亿元,增长41.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7个百分点,创造了“入世”以来最高年度增幅。去年全省进出口实绩企业达4440家,净增412家,净增数为10年来新高。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机电、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占比分别上升到82.9%、71.6%;服务进出口突破1000亿元,连续五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制度创新红利持续释放,利用外资效益提升。去年我省实际到位外资561亿元,按商务部可比数居全国第10位。去年以来,我省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设立数达95%以上。同期,我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增长74.9%,为五年最快,其中四川自贸试验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占全省新设总数的1/3;合同外资增长53.3%,规模创五年新高。利用外资向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欧美国家到位外资增长4.3倍。   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对外合作稳步发展。去年,推动实施总金额超过210亿美元的重大项目4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到位外资增长18倍,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80%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记者 曾小清)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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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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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技术支持:成都容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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