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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通过《建筑产品法规》
2025-01-17

由于现行法规(EU)305/2011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方面表现不佳,与其他欧盟法规存在重叠、矛盾和重复要求等,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3月30日提出修订建筑产品法规的提案。2024年11月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建筑产品法规》。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14条,制定统一的建筑产品市场规则,明确产品性能表达、产品要求,确立经济运营商义务,确保建筑产品自由流通,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与环境,增强欧洲建筑行业竞争力,推动可持续发展,减少监管重叠,提高法律确定性。

一、法规主要变化

1、范围和定义调整

范围简化与明确:明确法规主要针对永久用于建筑工程的产品,排除部分相关产品及经济运营商活动的直接监管,避免与其他法规重叠,同时将二手和再制造建筑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可通过专门技术规范进行协调。

定义细化与补充:详细定义了建筑产品、性能、基本特征、经济运营商等关键概念,新增如3D打印相关、双用途产品等概念,明确建筑工程定义及相关产品类型,为法规实施提供清晰界定。

2、协调机制优化

标准制定流程规范:以向CEN发送标准化请求为法规协调起点,根据请求结果确定产品是否适用相关标准或实施法案,进而明确委员会引入产品要求的依据,产品符合相关规范可自由进入内部市场,确保市场协调统一。

技术规范分类与作用:将协调技术规范分为标准、实施法案和委托法案规定的要求,分别明确其制定条件和适用范围,确保规范全面且有针对性,为产品评估和市场准入提供依据。

3、经济运营商义务强化与明确

义务统一与细化:使经济运营商义务与新立法框架更好对齐,明确不同类型运营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等)在产品合规、信息提供、风险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责任,确保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性。

责任追究与协作加强:规定经济运营商对产品合规负责,需配合监管机构,及时处理不合规产品,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共同应对市场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4、监管机构职能调整与整合

通知机构与认证机构规范:使通知机构和认证机构规定与《生态设计法规》(ESPR)一致,保留建筑产品特定要求,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提高认证质量和可信度。

数据库或系统功能明确:明确欧盟建筑产品数据库或系统的功能、设计要求,赋予委员会强制使用的权力,增强市场透明度,便于信息管理和共享,为监管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市场有效监管。

5、与其他法规协调增强

与ESPR协同互补:在激励措施、绿色公共采购等方面与ESPR保持一致,建立可持续性要求,明确实施、监测和报告机制,避免法规冲突,共同推动建筑产品可持续发展,促进绿色市场建设。

法规适用关系明确:明确本法规与其他相关法规的适用关系,避免重复评估,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建筑产品在满足本法规要求的同时,符合其他相关法规规定,保障市场整体协调有序。

6、实施与过渡安排细化

生效时间与过渡措施确定:法规生效时间为公布后20天,部分条款自生效日起适用,其余条款24个月后适用,同时对现行法规的并行适用期限和具体条款进行限制,确保法规平稳过渡,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委员会权力调整与明确:明确委员会在实施和委托法案中的权力范围,部分委托法案转为实施法案,部分被取消,加强对委员会权力的约束和规范,确保权力行使合理、透明,保障各方权益。

二、法规实施细节

1、产品投放市场流程与要求

性能与合规声明:制造商需对产品进行性能评估,根据适用技术规范或评估文件编制声明,声明产品性能、合规性及环境可持续性,声明内容和格式有详细规定,确保信息准确、完整、透明。

CE标志使用规则:符合条件的产品须加贴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制造商对标志使用负责,标志使用需遵循严格规则,保证其权威性和可信度,防止误导消费者。

2、经济运营商具体义务与权利

各类型运营商义务:制造商负责产品设计、生产、评估和文件编制;授权代表协助制造商与监管机构沟通;进口商和分销商确保产品合规、信息准确;其他运营商如物流服务提供商、在线平台等也承担相应责任,确保产品在市场各环节的合规性。

运营商权利保障:经济运营商享有听证、上诉等权利,确保在法规执行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明确各成员国需建立相应保障机制,确保权利落实。

3、技术评估与认证体系完善

技术评估机构规范:详细规定技术评估机构(TAB)的指定、监测和评估要求,包括人员、设施、独立性等方面,确保其具备专业能力和公正性,为产品评估提供可靠支持。

认证机构管理严格:明确通知机构对认证机构的通知、监督和管理职责,严格规范认证机构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保证认证过程的独立性和准确性,提高认证结果的公信力。

4、市场监督与执法机制强化

监督机制多元化:建立投诉平台、指定主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形成全方位市场监督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规产品,确保市场秩序。

执法措施严厉有效:成员国需制定有效、适度和威慑性的处罚规则,对不合规经济运营商、TAB和认证机构进行处罚,委员会可制定最低处罚标准,确保法规严格执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5、信息管理与国际合作推进

信息系统建立与应用:建立欧盟建筑产品数据库或系统,明确其功能、设计要求和使用规则,实现产品信息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为市场决策提供有力数据支持。

国际合作积极拓展:委员会可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合作,进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等,促进法规国际协调,共同应对跨国建筑产品安全和环境问题,提升全球建筑产品质量和可持续性。

来源:tbt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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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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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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