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瞬息万变,各种形式 的技术壁垒和产业保护措施层出不穷。我们实时跟踪并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市场准入规则的变化情况。
国内新闻>>国内新闻详情
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
2025-03-2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就《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出台一系列举措,确保贸易政策措施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加入承诺。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根据29号文,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建立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机制,合规能力不断提高,履约践诺水平持续提升,合规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国际经贸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已从世贸组织等国际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和主动接轨者,逐步成长为重要参与者。新形势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出新要求、新任务。党的二十大提出未来五年“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的目标任务,并将“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的任务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世贸组织是多边主义的重要支柱,是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舞台,要求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能力。这是党中央站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作出的决策部署,为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世贸规则是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底层逻辑”,其提倡的开放、非歧视、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与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一致。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有助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保障各市场主体非歧视、透明的政策环境,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和资源高效配置,从而释放市场潜力,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下坚实基础。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坚定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一贯立场。鉴此,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地区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29号文进行修改完善并起草了《意见》,经国务院同意,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意见》将作为新的合规工作指导性文件,29号文不再实施。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旨在进一步明确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指导思想,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机制要求,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供指导,共包括8条,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意见》明确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强调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工作程序,健全机制保障,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

(二)重点任务。一是明确合规工作对象。明确贸易政策范围,要求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制定的贸易政策开展合规评估,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二是突出合规主体职责。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规开展评估。三是严格做好合规评估。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四是履行合规工作程序。合规评估应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合规评估认为贸易政策存在与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不符风险的,政策制定部门应作必要修改。五是回应外方合规关注。商务部负责接收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提出的意见,并协助政策制定部门做好对外答复。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六是开展对外合规评估。商务部牵头负责在世贸组织对其他成员违规措施提出关注,积极开展磋商谈判,维护企业正当海外权益。

(三)保障措施。《意见》提出要加大合规培训力度,包括加强全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培训、丰富培训形式、鼓励建立健全定期培训与工作交流制度、保持合规队伍稳定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等措施,提高合规评估能力,并通过加强监督激励,为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下一步,商务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牵头做好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保障措施,推动《意见》各项要求落地见效,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商务部

相关附件:
信息检索
认证信息 更多>>
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期刊杂志 更多>>
主办:四川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技术支持:成都容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