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瞬息万变,各种形式 的技术壁垒和产业保护措施层出不穷。我 们实时跟踪并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市场准入 规则的变化情况。
国内新闻
    2014年1月13日,美国贸易代表迈克尔·弗罗曼表示,针对中国关于完全履行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就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DS414)建议和裁决的声明提出质疑,并要求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1.5条就中国对该案的执行问题与中国展开磋商。这也是中国入世以来首次遭遇执行异议问题的诉讼。弗罗曼在声明中称,“WTO已经认定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做法违反了WTO规则,但很遗憾,中国并未对其不符合WTO规则的做法进行修正”。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数据显示,中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阻碍了美国2.5亿美元高科技钢铁产品的出口,这些钢铁产品主要被用于发电产业。     2010年9月15日,美国就中国对其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做法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2012年6月15日,WTO发布专家组报告;10月18日,发布上诉机构报告。2012年11月16日,WTO通过了该案的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2013年5月3日,发布DSU第21.3(c)条仲裁报告,裁定中国执行该案裁决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为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通过之日起8个月零15天,即截至2013年7月31日。2013年7月31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2013年第51号(关于取向性硅电钢执行世贸裁决的公告),其中,AK钢铁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不变(分别为7.8%和19.9%),反补贴税率分别由11.7%和12%下调至3.4%和3.4%;美国普遍反倾销税率下调至13.8%,反补贴税率由44.6%下调至3.4%。对于公告的裁定结果,美国认为,中方的再裁定结果仍是要对自美国进口的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因此未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
    中国网1月15日报道,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15日下午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国家有专门的转基因生物的管理条例,要进口农产品,必须要具备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符合我们贸易需求,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进口就没有问题。      有记者问,当涉及到进口农产品的监管,我们今年的工作该如何开展?尤其是当问题涉及到转基因作物的时候,我们又将会有什么样的措施呢?陈晓华表示,对进口农产品的监管,国家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的规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机制。刚才提到的转基因,国家有专门的转基因生物的管理条例,条例对进口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农业部也相应地制定了进口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的实施办法。要进口农产品,必须要具备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只要符合我们的贸易需求,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进口就没有问题。
    据第一食品网1月15日消息,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历时5年制定的《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以下简称《规例》)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香港按照CAC标准对食品中农药残留进行管理,对于既未制定限量标准也非豁免物质的农药,由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批准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对人类健康无影响后即可进口销售;同时,根据CAC和主要参照标准制修订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结果,对限量标准和豁免物质进行动态调整。而《规例》中规管农药数量达360种和7083个限量标准,涉及584种(类)食品农产品。   虽然《规例》最大限度采纳了内地农药标准,但仍有86%左右的限量标准内地没有制定,其中包括187种在内地已有登记但尚未制定限量标准的农药。缺乏标准一方面易造成这些农药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另一方面导致监管部门监管缺乏依据,使监管难度增大。《规例》对各类产品均制定了数以百计的限量标准,这势必导致输港产品检测项目大幅增加,检测周期延长,企业备案种植基地的投入也会加大。
    2014年1月16日,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严格监管,多措并举,全力保障春节期间食品安全。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马爱国表示,农业部将以蔬菜和动物产品为重点,排查蔬菜生产基地、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场、农产品收储运场所、生猪定点屠宰场,重点防范违规使用高毒农药、滥用抗生素、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坚决杜绝屠宰病死畜禽行为。在主销区与食药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各类批发市场、展会、年货市场的排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介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了应急预案,以做好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和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司长马纯良表示,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年版)》,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方面,明确几点要求:第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一定要落实专人的质量安全负责制度。要切实落实企业法人负责或者实行质量安全授权制度,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的选购、配方研制的审核、生产过程的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第二,企业要自主研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按要求设计包装标签,执行一种配方生产一种产品。第三,企业要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制度,加强对原辅料的控制,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要实施批批检验。第四,企业要严格执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建立并落实原料选购、生产过程、产品销售全过程的记录制度,确保产品全过程可追溯。第五,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配备检测设备,对所有出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全项目的批批检验。
​​    2014年1月14日,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收购立菲技术公司案。    本案共涉及生物科技行业的分子生物学、蛋白质生物学、细胞培养技术等领域的59种相关产品。商务部利用经济学定量分析方法及市场调查等实证方法,深入研究了此次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调查结果表明此项集中在细胞培养产品、序列特定引物技术(SSP)试剂盒、十二烷基硫酸钠—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SDS-PAGE)蛋白质标准品和小分子干扰核糖核酸(siRNA)试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为此,商务部就如何解决上述竞争问题与申报方进行了多轮商谈,最后根据申报方提交的救济方案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本案。
    2014年1月14日,中国与加拿大反垄断工作交流会议在北京举行。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会见了来访的加拿大竞争局局长约翰•贝克曼,就深化中加反垄断执法合作进行了交流。    姜增伟表示,近年来中加经贸合作关系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加反垄断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成为发展中加经贸关系的崭新领域,有助于为两国企业扩大投资与合作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贝克曼表示,中国的《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加方非常愿意与中方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加强能力建设和提高执法效果等方面加强合作。   在工作层面,中加双方分别介绍了各自机构设置、配套立法、重点案件审查、国际合作方面取得的最新进展。双方就未来合作模式、经营者集中重点案例、竞争执法机构与行业管制机构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执法的关系进行了交流。双方还讨论了中加《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文本草案,在合作范围、合作方式等方面达成共识,并表示将择机签署《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   双方最后表示,将在签署中加《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之后进一步完善反垄断交流合作机制,为促进中加经贸关系顺利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环境。
    美国会众院2014年1月15日通过的《2014财年综合拨款法案》中包含了限制美部分政府机构采购中国生产的信息技术产品、限制美对华出口商业卫星和零部件等涉华歧视性内容。    商务部美洲大洋洲司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该议案中包含的相关涉华条款存在歧视性对待中国企业的问题,违背公平贸易原则。上述议案对外发出错误信号,不利于两国在高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对中国企业与美方开展正常的商业合作造成消极影响,也将损害美国企业的利益。中方对此坚决反对。我们注意到美国国内工商界团体已发出反对该议案的声音。美方应纠正错误作法,为中美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014年1月16日下午,中国-欧盟新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启动仪式在京举行。来自中国商务部等十余家政府部门、欧盟委员会、欧盟驻华代表团、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等中外嘉宾共计百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商务部部长助理张向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欧盟驻华代表团副团长卡门•卡诺出席活动并致辞。    双方新的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实施期为36个月,将重点推进3个领域、16个方面的合作,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双边交流、宣传推广等内容。中方主要参与单位包括15个政府部门以及行业组织、企业和园区等。目前,双方已就2014年度活动安排达成一致,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中欧双方此前已先后合作完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一期(1996年-2004年)和二期(2007年-2011年)项目。两期项目取得丰硕成果,得到双方一致好评。 2013年11月21日举行的第十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期间,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签署了中欧新的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标志着双方在该领域的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度第5号公告,公布了对太阳能级多晶硅(Solar-Grade Polysilicon)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本次反倾销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2014年1月21~23日,中欧投资协议首轮谈判将在北京举行,全面投资协议将通过保障双方向投资市场开放促进双方经济发展,为投资者长期提供简单、安全和可预测的法律框架。欧盟将投资协议视为双方密切贸易和投资关系的重要举措,谈判重点是取消欧洲投资者在中国市场面临的壁垒。     目前欧盟和中国的双边投资水平远低于两大重要经济体的发展预期,相比双边货物和服务贸易额日均10亿欧元,欧盟在华投资仅占对外投资总额的2.1%,欧盟贸易发言人约翰·克兰西表示,谈判的主要目的是改善贸易和外资限制,改善欧盟投资者在华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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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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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四川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技术支持:成都容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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