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制造、修理(含改装,下同)、安装、经营计量器具和使用计量单位,对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从事其他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2022-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机关: 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文日期: 2012年07月27日施行日期: 2012年07月27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产品质量纠纷处理第五章 罚 则第六章 附 则 (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2022-0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保证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科研、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州)、县(市、区
2022-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机关: 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文号: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26日施行日期: 2021年05月01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础支撑第三章 创新驱动第四章 品牌引领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六章 监督考核第七章 附 则 《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NO:SC13293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加快质量强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
2022-05-19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022-0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022-0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
2022-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29日施行日期: 2021年04月29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
2022-05-19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文号: 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 2018年12月29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损害赔偿第五章 罚 则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
2022-05-19
10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20)等3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的公告,其中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物联冷链委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1年3月11日正式实施。为了让大家第一时间了解和学习国内首个食品冷链物流强制性国家标准,小编第一时间将标准内容整理如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食品冷链物流过程中的基本要求、交接、运输配送、储存、人员和管理制度、追溯及召回、文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出厂后到销售前需要温度控制的物流过程。2 术语和定义2.1食品冷链物流以温度控制为主要手段,使食品从出厂后到销售前始终处于所需温湿度范围内的物流工程。2.2交接冷链物流过程中的环节,包括入库交接、出库交接和配送交接等。 3 基本要求3.1应配备与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相衔接的冷库、运输工具或其他符合冷链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