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办事指南
2025-02-17 12:50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后使用”。
二、申请条件
1、具备相应的计量标准设备(器),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
2、有计量检测资格的人员(已取证)。
3、相应的工作场地和环境条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资料。
5、自愿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二份,申请书可在四川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领取或在www.sczj.gov.cn上下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附件二)一式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在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2、省质监局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列入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3、省质监局对专家评审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考核及企业整改时间60个工作日不计入在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依据,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一同制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考核费(省级)600元/项,复查考核按考核标准的50%收取。直接在政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一)证件类型:行政许可证。
(二)证件名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质监局窗口:(028)86915253
(二)网上办事大厅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服务中心:http://www.spprec.com
四川省网上政务大厅:http://egov.sczw.gov.cn/
省质监局:www.sczj.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1019、(028)86936179
省质监局:(028)86607561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