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收费的公告

2015-01-19 16:06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文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全省符合认定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认定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提交材料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涉及业务种类
      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涉及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业务时,可提出申请。
      •免征工本费标准
      每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免收108元。


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