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加州能源委员会(简称CEC)关于电池充电系统的法规要求,自
表1 大型充电系统的能效要求(
性能参数 |
符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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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返回系数CRF |
100%、80%的放电深度 |
CRF≤1.10 |
40%放电深度 |
CRF≤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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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转换效率 |
≥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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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因数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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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模式功率(其中Eb为测试电池的电池容量) |
≤10+0.0012Eb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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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电池模式的电池功率 |
≤10W |
表2 小型电池充电系统的能效要求(
性能参数 |
符合标准 |
最大24小时充电和维护模式能耗(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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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5Wh时:16×N; |
2.5Wh≤Eb≤100Wh时:12×N+1.6E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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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Wh≤Eb≤1000Wh时:22×N+1.5E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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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000Wh时:36.4×N+1.486E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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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模式功率和无电池模式功率(W) |
维护模式功率及无电池模式功率之和必须小于等于:1×N+0.0021×Eb |
备注:其中Eb为端口中所有电池的容量;N为电池充电器的端口数
此外,CEC还对电池充电系统提出标识要求。要求一旦产品在加利福尼亚境内销售,制造商需要向CEC进行有关产品能效信息的注册。
对比美国国内其他能效法规及认证的情况,2013年11月,美国环保署EPA宣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