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联盟(Customs Union)是欧盟的奠基石之一,欧盟各国的海关法例已经协调一致,但是违反共同海关规例的后果,各国之间仍有差别。
因此,欧洲委员会提出方案,列出哪些行动或纰漏必须视为违反欧盟海关规例,以及设立实施惩罚的框架,希望藉此减少现行海关规例过于松散,造成内部市场扭曲的风险。
为达到协调的目的,方案一方面可能降低某些成员国(例如比利时)实施的罚款水平,另一方面却会要求其他成员国(例如西班牙)必须对某些违规情况处以惩罚。方案亦可能令某些成员国须提高罚款金额。
目前,欧盟成员国对违反海关规例的定义以及罚则并不相同。例如,各国判断违规情况是否属于刑事性质的金额门槛,由266欧元至50,000欧元不等。就违规提出起诉的限期,各国亦不一致,由1年至30年不等;部分成员国根本不设限期。
指令草案列出构成违规的行为。第一类违规指不涉及任何犯错元素的行为及纰漏。第二类违规指无意中构成违规情况的行为及纰漏。第三类指蓄意构成违规情况的行为及纰漏。
方案列出各种违规情况,其中包括:
欠缴关税
没有向海关申报货物
伪造文件以获取优惠待遇
未经授权,移走海关监察的货物
未能向海关部门出示适当的文件
此外,指令草案第六条禁止唆使或协助他人违规。试图违反海关规例同样可遭处罚。
欧委会建议统一适用于上述3类违规情况的罚款水平。不涉及过错的违规情况,罚款相当于货物价值的1%至5%。疏忽造成的违规行为或纰漏,最高罚款相当于货物价值的15%。蓄意的违规行为或纰漏,最高罚款相当于货物价值的30%。
第16条要求成员国加强合作,共享法律程序所需资料,特别是针对同一个人、案情相同并涉及超过一个成员国的案件,这方面的合作尤为重要。
起诉限期为违规行为发生之后4年。若是持续或多次违规,由停止违规的时候开始计算。
欧委会并建议,以货物价值百分比而非规避税款计算罚款金额。
欧委会的方案有助减少法例不明确之处,令海关法例更加统一,这也是欧盟向世贸组织承诺履行的重要责任。措施亦能便利及简化贸易商的工作,并有助贸易商获取认可经济营运商(Authorised Economic Operator)资格。这类营运商是确知可靠的贸易商,可获快速清关待遇。
欧委会的方案尚待欧盟理事会及欧洲议会采纳成为法律。成员国把指令转化为国家法例的限期,暂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