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0日,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4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EU)2024/1045,修订条例(EC)No 333/2007《涉及食品中镍含量控制的采样和分析方法》,并修订某些参考条款。条例(EC)No 333/2007第1条改为修订如下:
(1)委员会条例(EU)2023/915附件I第3、5和6节所列的多环芳烃(PAH)和高氯酸盐,以及委员会条例(EU)2017/2158所列的丙烯酰胺含量控制,应根据本条例附件执行;
(2)第1款的适用不影响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U)2017/625的规定;
(3)(EC)No 333/2007附件按照本条例附件进行修订,主要修订了“C.2.1.预防措施和一般考虑”、“C.2.2.1.铅、镉、汞、无机锡、无机砷和总砷以及镍的具体程序”等具体要求;
(4)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日起生效。
该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