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版权局公布了两封信函,概述了其就《美国法典》第17编第512条所定义的自愿性技术措施和标准技术措施(STM)进行的长达一年的公开磋商的结果。这两封信是应参议员帕特里克.莱希(Patrick Leahy)和托姆.蒂利斯(Thom Tillis)(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知识产权分委会的主席和首席成员)的要求而写。
自愿技术措施咨询
2021年12月22日,版权局发布了一份联邦公告通知,宣布就用于识别或保护版权作品的自愿技术措施进行一系列磋商。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版权局于2022年2月22日举行了开幕式公共全体会议,在6月举行了一系列小型讨论,并在2022年10月4日举行了闭幕式全体会议。公众意见和磋商会证实,对自愿性技术措施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且各方在这个领域仍然缺乏共识。不过,磋商是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对话的宝贵机会,这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自愿行动。版权局提出了今后继续发挥其作为这些对话召集人的方案。
这封信函、全体会议的纪录以及公共评论都可以在版权局网站上找到。
标准技术措施
版权局还对第17编第512条(i)款中定义的标准技术措施(STM)进行了单独研究。这项研究审查了现有技术作为标准技术措施的潜力,第512条(i)款的正确解释以及鼓励采用标准技术措施的潜在法律变化。
在考虑了公众意见和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国会在1998年通过《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目标后,版权局建议对第512条(i)款进行一些修改,以促进国会最初设想的STM的采用。
具体而言,版权局建议国会修改第512条(i)款,以(1)澄清术语“广泛的共识(broad consensus)”和“多行业(multi-industry)”只需要得到直接受STM影响的行业的支持;(2)说明如果技术措施被版权所有者和服务提供商广泛认可,即使它们最初是由一个较小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开发的,或者是从专有程序中产生的,它们也有资格成为STM;(3)列出一个因素清单,用于衡量一项特定措施是否造成实质性成本和负担。
这封信函和公众意见也可在版权局的网站上查阅。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