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今年7月1日起实施

2014-07-14 15:06

         7月有3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始实施,分别是《GB9948-2013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96-2013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9948-2013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规定了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的分类、代号、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适用于石油化工用炉管、热交换器管和压力管道用无缝钢管,代替GB9948—2006《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与GB9948—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有:
  ——增加了最小壁厚交货方式;
  ——修改了钢管的尺寸允许偏差;
  ——修改了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增加了钢牌号12Cr1Mo、12Cr2Mo、12Cr1MoV、12Cr9Mo-I、12Cr9Mo-NT、07Cr19Ni11Ti、022Cr17Ni12Mo2;
  ——修改了管坯的制造方法及要求;
  ——修改了钢管的力学性能;
  ——修改了钢管的热处理制度;
  ——修改了无损检验要求;
  ——增加了晶间腐蚀试验;
  ——增加优质碳素结构钢钢管用于含H2S环境的补充技术要求。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则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替代GB13271-2001。
  此次修订为该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该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GB13296-2013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参照ASMESA-13/SA-213M(2010版)《锅炉、过滤器和换热器用无缝铁素体和奥氏体合金钢管子》制定,代替GB13296-2007,主要技术变化有: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
  ——修改了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删除了牌号1Cr18Ni9Ti,将牌号0Cr18Ni12Mo2Ti、1Cr18Ni12Mo2Ti、0Cr18Ni12Mo3Ti、1Cr18Ni12Mo3Ti合并为06Cr17Ni12Mo2Ti;
  ——增加了牌号015Cr21Ni26Mo5Cu2和06Cr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