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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西方“国家安全”贸易壁垒

​美国、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多年来以“国家安全”为名限制对中国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用不合理的歧视性措施刁难中国相关企业,伤害中美、中欧经贸合作,为其他行业和其他国家树立了不正当的负面标杆。中国需要警惕西方的“国家安全”贸易壁垒,世界也须防范“国家安全”贸易壁垒的传播与泛滥。 “中国制造”屡受侵扰 前不久,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奥巴马总统签署了《2013年合并与进一步持续拨款法案》,第516条要求美国各政府机构考虑购买信息技术系统时,必须咨询执法部门,并就“网络间谍活动或破坏”的风险进行正式评估。评估必须包括“信息技术系统由中国拥有、主导或资助的一个或多个实体生产、制造或组装相关的任何风险”。法案还规定,美国商务部、司法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不得利用任何拨款采购由中国政府拥有、管理或资助的一个或多个机构生产或组装的信息技术系统。 事实上,美国以“国家安全”的名义设限阻碍中国信息技术产品出口和投资的行为已非“新鲜偶然”的行为。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华为和中兴在美国屡遭“国家安全”贸易壁垒的侵扰。从2011年2月开始,美国国会就对华为和中兴进行调查,以确定它们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威胁了美国的国家通讯安全。美国对中国信息技术产品出口频频以“国家安全”为名发起刁难,贸易保护主义的踪迹一目了然。 难掩保护主义的实质 首先,中国的信息技术产品出口世界各地,安全性和信誉度有口皆碑。以华为为例,华为是全球第二大电信设备商,占据全球移动通讯设备市场的约1/5份额,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500多家运营商展开合作,产品的安全性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证明,却唯独在美国遭遇了频繁的“侵害国家安全”指控。这不得不让人怀疑美国“国家安全”贸易壁垒的保护主义性质。 其次,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遭受重创,贸易保护主义难免泛滥。就美国来说,金融危机之后,反倾销、反补贴等发起数量明显增加,针对“中国制造”的贸易壁垒愈演愈烈,在这其中,“国家安全”无疑是针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佳借口,很容易被用作贸易保护的手段。 第三,美国多次的调查均无果而终,折射背后的“司马昭之心”。美国是信息技术产品的主要创新和技术前沿国家,中国目前出口到美国的信息技术产品多数是已经标准化的设备,核心技术仍然被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掌握,这样的背景下指责中国产品危害了美国的国家信息安全,是让人难以置信的。 美国对中国信息技术产品发起的“国家信息安全”调查,以及政府采购中的限制基本都是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如果真正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就应该针对所有国家的信息技术产品,这种歧视性的做法是难以让中国信服和接受的。 损人不利己的短视行为 美国针对中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国家安全”贸易壁垒,不仅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阻碍了中美经贸合作,也不利于美国国内相关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是典型“损人不利己”的短视选择。 对中国信息技术企业来说,美国“国家安全”贸易壁垒带来的损害是毋庸置疑的。美国是中国信息技术产品的主要需求市场之一,美国政府采购上对“中国制造”的限制会进一步打击中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出口。美国是华为产品的主要需求市场与合作伙伴,来自美国的“国家安全”贸易壁垒对华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中国与美国在信息技术产品上的国际分工明确,具有互补性。美国的优势在研发和技术创新,以及软件开发等方面;而中国的优势是在设备制造和生产。美国打击中国企业,保护其国内的相关设备企业,是不明智的保护“落后生产环节”的行为。 美国的贸易壁垒损害了与中国企业存在合作关系的美国厂商,遭到了美国国内的强烈反对。美国限制政府采购中国信息技术产品法案出台后,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美国贸易紧急委员会、信息技术产业委员会等11家团体就《法案》第516条联合致函美国国会,指出该条款会让美国信息技术企业在全球市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说明,美国针对中国的“国家安全”贸易壁垒实际上也损害了其国内有关企业的利益。 防范的策略 由此,中国须警惕美国“国家安全”贸易壁垒,一方面着力化解壁垒带来的损害,维护和创造合作的友好关系,另一方面着力防范“国家安全”贸易壁垒的泛滥。 加强交流沟通与合作,阻止美国滥用“国家安全”措施。应加强与美国的沟通和交流,让他们认识到措施的不公平性、错误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尽力化解“国家安全”贸易摩擦。 采用国际贸易组织(WTO)的有关规则阻止美国的“国家安全”贸易壁垒。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允许成员出于保护安全的需要采取针对供应商的限制条件,但只能针对具体的存在安全威胁的企业。而美国的《法案》针对所有的中国企业,违反了WTO的规则。因而,中国可以就此案向WTO提起上诉。 如果美国继续滥用“国家安全”措施,对中国企业造成伤害,必要的时候也必须采取一定的反击措施,以促使双方回归理性与合作。 企业应培养应对国际争端的经验,增强竞争力。面对美国以“国家安全”为名的贸易壁垒和投资限制,华为和中兴等信息技术企业应逐步提高应对国际争端的能力,培养相关人才,熟悉国外和国际的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利益。同时,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也是防范这些措施带来损害的根本策略。 防范“国家安全”贸易壁垒的泛滥。不仅要防范美国滥用“国家安全”措施,也要重视防止其他国家效渀美国,借用“国家安全”名义制造贸易和投资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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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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