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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章节分析解读

      2015年10月5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协定)12个谈判国在美国亚特兰大举行的部长会议上达成基本协议。2015年11月初,新西兰、美国等谈判国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之前一直处于高度保密状态的TPP协定文本,共分30个章节,两千多页。该协定将经历各成员国国内立法审批流程,进而签署生效。 TPP协定中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的章节具体内容是什么?与现行国际多边协定比较又有哪些异同?如何应对TPP协定在不远的将来付诸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我们通过研读分析TPP协定的中最为关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PP/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TPP/SPS)等相关章节,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一、TPP/TBT章节

    1.遵循WTO/TBT协定基本原则。包括合理目标、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非歧视和国民待遇、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互认、透明度等各项原则,还就本章节共用WTO/TBT协定特定条款进行说明。

    2.TPP成员执行WTO/TBT协定的实施细则。将20年来WTO/TBT委员会内外围绕协定执行做的各种尝试、经验教训和讨论成果落到该章节。在表述上,也较多使用“应当(shall)”,以确保各成员对条款的执行力度。

    3.合格评定和透明度着墨最多。“合格评定”条款确保各成员合格评定机构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参与其他成员合格评定活动的权利,理论上为本国企业更便利地就近获得合格评定服务降低了阻碍;还对合格评定收费进行限制。“透明度”条款几乎照搬美国透明度机制,如要求给予其他成员参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权利,并享有国民待遇;应在统一的官方刊物或网站上发布;即使基于国际标准、导则等,只要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对其他成员贸易有重要影响,也应向WTO成员通报(不限于TPP成员)。

    4.监管合作停留在共识上。相对于美欧自贸谈判(TTIP),监管合作未涉及具体产品,这与TPP成员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监管水平差异较大相关。

    5.重视技术讨论(Technical Discussions)机制。“信息交换和技术讨论”条款中设置了“技术讨论”机制:成员可就解决本章节任何问题请求与其他成员开展技术讨论。技术讨论可以是秘密的,但不能对其他成员不利。

    6.以附件形式对7大产品提出要求。包括:葡萄酒和蒸馏酒、信息和通信产品(A部分:使用密码的信息和通信产品;B部分: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电磁兼容)、药品、化妆品、医药设备、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权、有机产品。由于附件涉及的产品类别和专业较广,还需要不同领域的专家进行解读,但经初步分析,除药品和葡萄酒之外,其余产品都曾出现在历年WTO/TBT例会中国被关注议题中。其中,使用密码的信息和通信产品,一直是多国对中国关注的重点;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权,以及有机产品互认,都曾是中美双边磋商的议题。

    总体上,TPP/TBT章节是高水平的,它明确了WTO/TBT协定的重要理念,细化了执行程序,强化了壁垒设置方的义务,压缩了因WTO/TBT协定过于原则带来的灵活操作空间,有助于减少成员国随意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但同时,它的附件安排,以及今后TPP/TBT委员会对附件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充,会对中国意图保护敏感产品和战略新兴产业有序发展形成压力。如中国申请加入TPP,这些附件将成为不可小觑的阻碍。

    二、TPP/SPS章节

    1.加强成员间交流与合作。TPP/SPS章节的重要目标就是促进成员间,尤其各成员主管机构和主要代表之间的沟通交流、磋商合作,也是今后TPP/SPS委员会的核心任务之一,包括促成TPP成员在国际组织中统一行动。条文中大量规定了成员设置和实施SPS措施过程中,一旦其他成员提出要求,必须承担起提供相应信息和说明的义务。

    2.把便利贸易置于首位。WTO/SPS协定的“非疫区”和“等效”原则放在该章首要位置,强调两者对促进贸易的重要性,并作了详尽规定。对可能影响贸易的条款打预防针,如“紧急措施”中规定,实施方应审核紧急措施的科学依据,如措施不变则继续定期审核,并提供审核结果。

    3.强化了进口方的义务。与WTO/SPS协定注重成员权利义务平等不同,TPP/SPS章节设置大量进口方义务。如“等效”条款中规定进口方应向出口方解释评估进程和计划;“风险分析”条款中规定进口方应尽力加紧风险评估并制定进度表;“进口检查”(Import Checks)条款中规定应出口方要求进口方需提供分析方法、质控措施、采样程序等信息。

    4.采用风险分析确定适当保护水平。WTO/SPS协定规定在确定适当卫生保护水平时应基于风险评估,TPP/SPS章节则采用风险分析概念,它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组成。还规定进口检查应基于风险分析,并提出应提供其他成员评议风险分析的机会。

    5.透明度要求大幅提高。要求缔约方应在官方刊物或网站上公布拟议的SPS措施、法律依据、书面评议意见或摘要;应其他成员要求应提供制定该措施的风险评估依据、研究结果和专家意见;如最终版与拟议版比较存在修改,则应阐释修改目的、依据和实质性修改内容。

    6.重视技术磋商的作用。首先,强调本章节的技术磋商是合作性质的,即“Cooperative Technical Consultations”(CTC)。其次,明确了技术磋商操作流程,即如果一方无法通过另一方行政管理程序或双边等机制解决相关问题,可以请求CTC,而一般应答方应在收到磋商请求7天内书面告知请求方已收到,30天内举行会谈,目标为180天内解决问题。此外,还明确了进入争端解决程序的前提,即37内仍未开会或会已开过,请求方有权终止技术磋商,诉诸争端解决。这一安排,既鼓励当事双方自行妥善解决问题,又避免因路径、时间节点不明确而导致问题久拖不决。

    总体上,TPP/SPS章节是以便利贸易、交流合作、透明操作为立足点的,可操作性强,同TPP/TBT章节一样,可以视作TPP成员执行WTO协定的实施细则,有助于促进成员间农食产品贸易。但不可忽视的是,它增加了进口方不得随意采取限制性措施、不得拖延非疫区和等效评估进程、应进口方要求提供相应信息等义务,而中国正是一个农食产品消费量巨大,对国外农食产品需求也日益增大的发展中大国,TPP/SPS章节相关条款的影响需要高度重视。

    三、TPP/TBT和SPS章节的应对建议

    一是客观评价章节主体部分成为改革目标的可能性,尝试在今后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采取更加开放的策略,对标、趋近,并用好国内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机制,以开放促改革,倒逼国内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领域的提升,服务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在特定产品领域,加大双边和区域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活动,推动中国标准成为“一带一路”及周边合作的基石之一,在敏感领域,争取主动。

    三是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动植物检疫技术实力。不断加大对进口农食产品的风险分析、疫情疫病科研投入,加快国际标准和方法同步步伐。有效运用等效性、区域化等原则,推动中国产品出口。

    四是构建完善的贸易关注管理机制。自上而下建立产业联络机制,以合规性审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升级现有的通报评议和贸易关注机制,以项目管理方式,聚焦境外非合规措施,实现多场合、多渠道立体磋商,维护产业利益。对境外关注我方的议题,加强评估和沟通,对产业战略利益影响不大的局部增强柔性。

    四、其他章节相关内容

    “争端解决”章节:一是不设上诉机构,“一裁终局”。缔约方如无法通过磋商、斡旋、调解、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可申请成立由三位非当事国专家组成的争端解决小组。小组根据争端方意见修改初次报告或重新审核后,公布最终报告。最终报告形成后,争端方无上诉权力。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专家小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双方均可上诉,并由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二是允许有条件地实施贸易报复。如争端双方未在30天内就赔偿达成一致或申诉方认为应答方未遵守TPP协定,申诉方可中止优惠待遇。若争端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则按条款规定偿付。应答方支付赔偿金后,申诉方在最长12个月或约定时段内暂不实施“中止优惠”,如果在上述时间段内应答方未尽到相应义务,申诉方可中止优惠待遇。

    至于跨国公司可根据“投资者—所在国争端解决机制”绕过所在国行政司法体系,直接申请TPP特设法庭等机构仲裁的规定,适用于投资争端,不涉及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

    “管理和公共条款”章节:成立TPP理事会,决定有关协定生效、执行、修改等重大事宜。该理事会或附属机构所作的所有决定,除非协定另有规定或成员另有决定,应基于一致同意(consensus),即没有成员在作出决定的会议上提出反对该决定的意见。

    “贸易便利化”章节:缔约方应采取风险管理系统对货物进行评估,海关部门应将检查活动集中于高风险货物,简化低风险货物通关放行,如货物放行时限不应长于海关规定时间;货物一般到达48小时内放行;货物到达前提交电子文件和海关信息处理电子化;允许货物在入境点放行,不需临时转运到仓库或其他设施处等。

    “电子商务”章节:促进无纸化贸易,使公众能够获得电子版贸易行政文件,承认电子版贸易行政文件与纸质版法律效力等同,以及立法保护网上消费者权益。

    “中小企业”章节:把中小企业分享协定相关信息放在首要位置,诸如建立公共网站以提供TPP协定所有附件、关税价目表、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等,提供中小企业在本国贸易、投资有用信息的政府部门和其他实体的网址等。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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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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