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瞬息万变,各种形式 的技术壁垒和产业保护措施层出不穷。我 们实时跟踪并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市场准入 规则的变化情况。
预警信息
    2013年12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官方公报(EU)No 1272/2013,正式修订REACH附件XVII中的PAHs条款。该项条款将PAHs的管控范围扩大到了消费品中。     此次修订为首次运用“快速通道”限制程序(Article 68.2 of REACH ),该程序主要针对消费者接触的致癌致突变以及生殖毒性物质。     此次修订条款50中新增内容具体如下表:   5. 若在正常和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产品的橡胶或塑料部件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和直接接触,且其含有列表的PAHs的量超过了1 mg/kg(占该部件的质量百分比为0.0001%),则产品不得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产品包括: ● 运动设备,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杆,球拍;   ● 家用器具,手推车,助行架;   ● 家用工具;   ● 衣物,鞋类,手套和运动服;   ● 皮带,手腕带,面具,头带。 6. 玩具,包括活动用玩具,以及儿童护理产品,在正常和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其橡胶或塑料部件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和直接接触,且其含有列表的PAHs的量超过了0.5 mg/kg(占该部件的质量百分比为0.00005%),则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7. 第5,6点的限制要求不适用于在2015年12月27日前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 8. 2017年12月27日之前,委员会将依据科技信息(包括产品中的PAHs的迁移)和替代PAHs的可能性,会对第5点的限量进行审核,可能的话,将进行修订。
    2013年11月25日,美国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修订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中有关乘员碰撞保护的最终规则。     本最终规则的制定完成了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2007年“NHTSA公共汽车安全”计划的首计划和交通部(DOT)2009年公共汽车安全行动计划的主要任务之一,同时履行了已合并入《迈向21世纪交通促进法案》的《2012年公共汽车增强安全法案》的法定职责。本规定修订了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要求所有新的长途运输公共汽车和非长途运输的车辆额定总重(GVWR)超过11793千克(kg)(26000磅(lb))的公共汽车,每个乘客座位上都配有腰/肩式安全带(某些车辆除外)。通过要求乘员腰/肩式座椅安全带,本规则显著减少了在正面碰撞中致命和严重受伤的危险,以及在翻滚中乘员弹出的危险,从而大大的提高了这些车辆的安全性。     本规则的生效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允许选择提前遵守规定。另外,对本规则的复议请求截止到2014年1月9日。
    2013年11月8日,美国向WTO提交G/TBT/N/USA/864号通报,拟修订消费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限量。    现行的规则Env-A 4100通过规定各种消费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上限,降低了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量。由于这些规则于2013年9月24日到期,所以提议重新采用这些规则。作为在现行的规则期满前提交本通知的结果,按照RSA 541-A:14-a中的规定,在服从其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现行的规则将继续有效。根据对臭氧运输委员会(OTC)模版规则的修订,提议了修订,以增加定义、增加消费品类别、修改一些现有的VOC限量、增加一些产品的VOC限量,并且对油漆稀释剂和多用途溶剂增加特定的要求(OTC的简述在以下6(b)中提供)。     具体来说,提议对建筑、面板、地板粘合剂,以及建筑防水粘合剂提高现有的VOC限量,并且提议降低对一般用途的粘合剂、汽化剂或燃油喷射进气口清洁剂、气雾引擎脱脂剂、地板油/蜡(木地板蜡除外)、气溶胶型通用清洁剂、气溶胶型通用除油剂,以及洗衣淀粉/上浆/织物后整理产品现行的VOC限量。另外,提议对除胶剂、空气清新/消毒两用剂(气雾剂)、防静电产品、汽车挡风玻璃清洁剂、非气溶胶浴室和瓷砖清洁剂、刹车清洗剂、消毒剂(气雾剂和非气雾剂)、电吸尘器、电子清洁剂、织物清新剂(气雾剂和非气雾剂)、鞋类或皮革护理产品、涂鸦去除剂(气雾剂和非气雾剂)、头发定型产品、多用途溶剂型油漆稀释剂;消毒杀菌剂(气雾剂和非气雾剂)、剃须凝胶、气溶胶临时头发颜色、马桶/小便池护理产品(气雾剂和非气雾剂,以及木制品清洁剂(气雾剂和非气雾剂)增加VOC限量。     提议增加出售在生效日期前制造的产品的规定,以便售完现有的库存。     该规则提案同样还将禁止出售或制造含有任何二氯甲烷、四氯乙烯,或三氯乙烯的多用途溶剂或油漆稀释剂,须经允许出售的,杂质组合量按重量应等于或小于0.01%。
    2013年12月1日,纽约市通过的法案NY A06195(2011年8月1日),即《TRIS-Free Children and Babies Act》,禁止在三岁以下 儿童护理产品中使用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正式生效。新的法律规定,2013年12月1日后,禁止在纽约市场上销售该类产品,违反者首次发现最高将处以1000美元/天的处罚,随后处罚金额为2000美元/天      1977年4月8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就开始颁布类似禁令,要求禁止在儿童服装中使用磷酸三(2,3-二溴丙基)酯(tris(2,3-dibromopropyl) phosphate,TRIS,TDBPP)。此后,该禁令被扩展至所有含磷酸三的织物,要求这类阻燃剂物质禁止在儿童服装中使用。     下表汇总了美国多个州对有机磷自燃及管控的法案 美国各州有机磷阻燃剂法规汇总 州 法案 管控范围 管控物质 限量 生效时间 马里兰 HB99 3岁以下儿童护理用品(包括玩具,汽车座椅,婴儿用品,哺乳枕,床垫,婴儿车) TCEP 0.1% 2013年10月1 日 纽约 A06195 A /S03703 3岁以下儿童护理用品(包括玩具,汽车座椅,婴儿用品,哺乳枕,床垫,婴儿车) TCEP, TDCPP 禁止使用 TCEP  2013年12月1 日 TDCPP  2016年12月1日(建议) 康涅狄格 HB 6332 3岁以下儿童护理用品(包括玩具,汽车座椅,婴儿用品,哺乳枕,床垫,婴儿车) TCEP, TDCPP, TDCP, TCPP 禁止使用 2014年10月1日(建议) 伊利诺州 HB2921 3岁以下儿童用品,以及住宅软垫家具产品 TCEP, TDCPP 50ppm 2014年7月1日(建议) 马萨诸塞州 SB351 12岁以下儿童住宅软垫家具产品 TDCPP, TCEP, TCPP 50ppm 2014年1月1 日(建议) 北卡罗莱纳州 HB 848 儿童产品(婴幼儿用品,玩具,汽车座椅,婴儿车等,3岁以下婴儿食品食物容器) TCEP, TDCPP 50ppm 2015年7月1日(建议) 佛蒙特 S81/H421 12岁以下儿童住宅软垫家具产品 TCEP, TDCPP 0.1% 2014年1月1日 (建议) (零售商以外) 2014年7月1日 (建议) (零售商) 华盛顿 HB1294/ SB5181 12岁以下的儿童产品(玩具,儿童饰品,儿童化妆品,儿童护理用品)和住宅软垫家具 TCEP, TDCPP 50ppm 2014年1月1 日(建议)
     “指定座椅位置”,是用在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当中,方便确定车辆内部哪些区域满足定义的术语。2013年11月15日,美国发布公告,在此次公告中美国交通部回应了对于2008年10月修改了该术语定义的最终规定的复议请求,解决了复议请求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并且对于指定座椅位置的测量方式也做了明确的改变。另外,关于侧向座和延长座椅表面也做了相应的技术修正。     本规则的生效日期为2013年12月16日,申请复议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提交。
    据悉,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于2013年11月29日就呋虫胺作为生物杀灭剂法规(BPR法规)下的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替代候选物发起了公众咨询,咨询时间到2014年1月28日截止。     此次ECHA关于呋虫胺作为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替代候选物的公众咨询是BPR法规下的首份公众咨询,呋虫胺被提议用作生物杀灭剂产品类型18中的活性物质。     BPR法规第10款介绍了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替代候选物的概念,并给出了确定替代候选物的标准。在物质作为活性物质替代候选物的审核过程中,评估主管当局将评估物质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可以作为活性物质替代候选物。经过评估,主管当局会在评估报告中给出自己的结论。此外,ECHA也会启动活性物质替代候选物的公众咨询以让第三方提交相关信息,包括可用替代物的信息等。     当某物质成为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替代候选物时,含有该物质的生物杀灭剂产品将在授权申请过程进行同等评估,只有在没有更好替代品的情况下授权才能通过。     第三方可以通过ECHA网站的入口在60天的咨询期间提交相关信息,而ECHA则会在网站上发布不涉及商业保密信息的公众意见。
    2013年12月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在其官网上公布消息称更新了REACH法规的下游用户和安全数据表(SDS)的指南。     其中关于REACH法规的下游用户指南更新了安全使用混合物的信息沟通,以及使用定标确认下游用户关于该物质的该项使用是否涵盖在供应者的暴露场景中。而关于SDS指南,其给出了一个新的附录,该附录作为SDS的延展,将给出信息要求和化学安全评估等相关内容。
    2013年11月27日,缅因州DEP消息,其提议将4个物质列为儿童产品优先化学物质(Priority Chemical ),该4个物质为:      1.镉 Cadium  CAS号:7440-43-9      2.甲醛  Formaldhyde CAS号:50-00-0      3.汞 Mercury CAS号:7439-97-6      4.砷  Arsenic CAS号:7440-38-2      4个提名优先物质的相关条款草案已经在缅因州环境部门官网公示。     缅因州儿童产品优先物质(Priority Chemical )依据缅因州儿童产品有毒化学物质法案(Toxic Chemicals In Children’s Products ),由环保部委员会从其高关注度物质(CHC )清单中选出。含有优先化学物质的儿童产品必须向缅因州环境保护部门(DEP )进行通报,并可能要求企业提供替代品评估方案。目前CHC 清单中共49项物质。     通报条件:      1.产品中的存在有故意添加的优先物质,且浓度高出PQL      2.由于污染造成的优先物质浓度大于100ppm的     满足以上条件的含有优先物质的儿童产品须在规定时间内(法令生效后180天内)完成通报,针对第二条,企业只要能够找到污染源,并有效控制污染则可以不通报。     一旦以上4个草案被批准,那么涉及到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床上用品、儿童护理产品、服装、化妆品、工艺用品、鞋子、游戏组件、珠宝、装饰品、安全座椅、一次性用品、个人用品、个人护理品、文具以及玩具的生产商都将履行相关的义务。     以上4个草案的公众咨询期到2014年1月10日截止。
        10月8日,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DAFF)发布85-2013号进口通关通告,向所有新轮胎进口企业发布了新修订的新轮胎进口条件。   在有报道称未用全封闭式六硬面集装箱(软/开顶集装箱、框架箱、拼箱、杂货箱和空运)运输的新轮胎与现行通关程序相矛盾后,DAFF对现行新轮胎进口条件进行了审核。最终,DAFF针对上述新轮胎发布了新进口条件。此外,对现行新轮胎进口条件进行了修订。   出口到澳大利亚的由全封闭式六硬面集装箱运输的新轮胎被认为生物安全风险小到无,并且对这些新轮胎的到岸干预水平应与其风险相一致。所有其他进口途径,包括软/开顶集装箱、框架箱、拼箱、杂货箱和空运由于暴露于受关注的生物安全污染中而被认为具有较高生物安全风险。   以前规定所有新轮胎进口要求的新轮胎进口条件被拆分为两个不同的进口条件。一个进口条件适用于由全封闭式六硬面集装箱运输的新轮胎,该运输方式使轮胎在途中被污染的风险最小。另一个进口条件适用于由软/开顶集装箱、框架箱、拼箱、杂货箱和空运运输的轮胎,这些运输方式由于暴露于污染中而使轮胎被污染的风险增大。   DAFF除了基于进口途径将现行进口条件拆分为两个单独的进口条件外,还对每个进口条件进行了修订。   新进口条件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由全封闭式六硬面集装箱运输的新轮胎进口条件   1.对每批货物须随附的说明“这些轮胎干燥、不带蚊子的卵和幼虫、不带受关注的生物安全污染,并且出口前一直隐蔽储藏”的货物特别声明进行的修订包括:   (1)增加措词“不带受关注的生物安全污染”;   (2)要求声明上包含货物的发票和集装箱号/数量;   (3)声明可以由出口商或供货商提供。   2.修订后的进口条件澄清以拼箱和空运方式进口的新轮胎包含在“新轮胎(未用全封闭式六硬面集装箱运输)”进口条件的适用范围内。   3.修订后的进口条件确认不适用于新实心轮胎。   4.修订后的进口条件详细规定了如果在随机检验过程中发现受关注的生物安全污染时需采取的检验程序。   5.修订后的进口条件包括对入境管理信息的修订。   6.修订后的进口条件删除了处理选项 T9986(高压蒸汽灭菌),该处理方式11不再与此类货物相关联或用于此类货物。   二、新进口条件“新轮胎(未用全封闭式六硬面集装箱运输)”规定了通过使轮胎具有潜在受污染风险的途径(软/开顶集装箱、框架箱、拼箱、杂货箱和空运)进口的新轮胎的检验和处理要求。   通过这些途径进口的新轮胎适用现行的到达后检验要求,此外,生物安全检验人员将对轮胎中发现的任何水进行取样和检验。该取样需要采集可能存在的风险数据,以协助进一步评估与进口轮胎相关的风险。   将有一个过渡期使利益相关方有时间知悉相关修订内容并做出必要的改变。修订后的进口条件将自 2013年12月1日起生效。
    2013年11月13日,澳大利亚农业部发布公众检疫预警PQA0683号,公布95/2013号行业通报,对食用、饵用和水产饲用冻脊椎鱼类(鲑鱼除外)的进口条件进行修订,新的进口条件即时生效。     以前的进口条件规定进口此类产品每批货物只限于一个品种,修订后的进口条件允许一批货物中包含多种超低风险的品种。新的进口条件同时修订了进口此类产品的动物卫生证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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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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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技术支持:成都容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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