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瞬息万变,各种形式 的技术壁垒和产业保护措施层出不穷。我 们实时跟踪并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市场准入 规则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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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昆明4月23日电(记者庄北宁)记者从昆明海关了解到,截至21日,昆明海关累计监管中老铁路进出口货物已突破800万吨。数据显示,磨憨铁路口岸已连续8个月稳居我国对东盟第一大铁路口岸。 21日,一批泰国榴莲经昆明海关所属勐腊海关监管验放后,继续搭乘中老铁路“澜湄快线”国际货物列车,运往国内市场。这是今年以来经中老铁路入境的第125批榴莲。较去年同期,今年中老铁路榴莲进口量增长超过7倍。 中老铁路通车运营两年多以来,随着进境水果、粮食、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陆续投入使用,以及智慧口岸建设的深入推进,磨憨铁路口岸整体功能持续提升,中老铁路辐射效应不断增强、承运商品结构不断优化。中国制造的新能源车、机电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不断出口国外,部分新商品如玉米、木薯干等实现通过铁路进口,矿产品等商品大量增加进口,拉动了货运量快速增长。 “为进一步助力中老铁路高质量运营,我们积极联系铁路部门对磨憨铁路口岸配套轨道、列车停靠线路、海关作业空间进行增建扩能,配备对应充足的吊装、摆渡、海关监管设备及配套操作人员充分保障客货高效通关。同时持续深化‘铁路快通’‘两步申报’等业务模式,加快铁路‘提前申报’模式的应用与完善,以改革助推中老铁路跨境物流效能持续提升。”勐腊海关副关长周保华说。 中老铁路“澜湄快线”国际货物列车的成功运行,进一步满足了果蔬、生活快消品等各类对时限要求较高货物的运输需求,截至目前已累计开行1000余列,铁路部门还推出了“沪滇·澜湄线”“中老铁路+中欧班列”等“澜湄快线”谱系化班列品牌,特别是“中老铁路+中欧班列”的国际运输新模式,使得老挝、泰国等国家至欧洲的铁路直达运输时间缩短至15天。这一系列创新不仅提升了运输效率,也进一步拓宽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通道。 依托中老铁路“黄金线路”效应,云南省形成了以昆明为集结中心,东连西部陆海新通道、西接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南出辐射东盟国家、北上连通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开放格局。 来源:新华社
据农林渔业部发言人恩拉扎娜女士介绍,获中国海关总署批准的柬埔寨输华椰子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目前正忙于筹备向中国出口首批椰子的工作。预计柬埔寨将在2024年向中国出口首批椰子。 她说,目前1家包装厂在中国洽谈并已找到客户,将在近期内向中国出口椰子。 近年来,为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进一步加快柬农产品输华的有关共识,中方不断加快工作进程。2023年8月,中国海关对柬鲜食椰子输华开展了远程风险分析考察;9月,中柬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柬埔寨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2024年1月,中国海关对柬鲜食椰子输华企业开展议定书符合性审查;2月,中国海关公示了柬获准椰子输华相关企业名单,前后历时仅半年多。这是2024年首个获准输华的柬优质农产品,是中柬务实合作又一新成果。至此,柬埔寨已有香蕉、芒果、龙眼、椰子四大水果可出口中国。 柬埔寨种植椰子最多的省份是实居省、贡不省和西哈努克省,其他还有磅清扬省、菩萨省、马德望省、卜迭棉芷省、磅通省、柴桢省和暹粒省等。 来源:食品伙伴网
2024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更新了《别让这种情况发生在你身上》(Don't Let This Happen To You)指南(以下简称“《2024年指南》”)。该指南上一次更新于2022年10月,而本次更新重点介绍了自2022年10月至今BIS的执法重点,并通过提供相关案例,解释哪些行为是不应该实施的行为,哪些行为会让企业陷入困境,以指导企业如何遵守美国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 该指南中有关处罚、执法重点与合规建议的详细内容请见下文: 一、违反出口管制的处罚 (一)   处罚 在涉及故意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案件中,违规者可能会面临刑事罚款和行政处罚。即使没有“故意”的意图,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意味着行政案件可以在比刑事案件更广泛的情况下提起。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具有一系列独特的行政执法权力,这些包括施加民事处罚、拒绝出口特权以及将个人和实体列入限制性或禁止性的清单。 根据《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 刑事处罚: 可达到20年监禁和每项违规100万美元。 行政罚款: 可达每项违规364,992美元(根据美国法律调整,例如,《2015年联邦民事罚款通货膨胀调整法改进法案》(公法114-74,第701节))或交易价值的两倍,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二)   BIS通过《处罚指南》提高透明度 BIS在《行政执法案件和解中的收费和处罚决定指南》(以下简称为“处罚指南”)全面介绍BIS如何在出口管制行政执法案件的和解中确定适当的处罚。BIS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相关先例以及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实现适当处罚水平和威慑效果的目标,仔细考虑每项和解。 在确定适当的行政罚款时,BIS会考虑几个因素。《处罚指南》鼓励当事人向BIS提供有助于将《处罚指南》应用于其案件的信息。同时,当一方当事人将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通报BIS,且该信息允许BIS采取执法行动时,BIS将视其为“特殊合作”, 如果通报方今后再从事被禁止的行为,并将其视为减轻处罚因素。 《处罚指南》中列出的处罚考量因素如下: 加重处罚因素 A. 故意或鲁莽违反法律 B. 对涉及行为的认识 C. 对监管计划目标的损害 一般因素 D. 个案特征 E. 合规计划 减轻处罚因素 F. 补救措施 G. 与BIS的出口执法部门(以下简称“OEE”)的“特殊合作” H. 许可证很可能被批准 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I. 相关违规行为 J. 多项不相关违规 K. 其他执法行动 L. 未来合规/威慑效果 M. OEE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三)   BIS鼓励主动的自我披露违规行为(VSDs) OEE鼓励那些认为可能违反了《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各方提交主动自我披露(voluntary self-disclosures ,以下简称为“VSDs”)。 BIS鼓励那些认为可能违反了其他美国政府机构管理的出口管制或经济制裁,或未能按照《对外贸易条例》(FTR)(15 CFR 第30部分)要求提交完整准确的电子出口信息(EEI)的各方,同时向BIS及所有其他相关联邦机构提交披露。VSDs是各方意图遵守美国出口管制要求的有力指标。各方可以在首次发现违规时提交初步披露,并在180天内跟进一份完整的叙述。OEE仔细审查披露方收到的VSDs,以确定是否发生了违反EAR的行为,并在违规发生时确定适当的纠正措施。 自2022年6月30日起,针对涉及轻微或技术性违规的VSDs实施了一项“快速通道”解决政策。根据该政策,符合条件的VSDs在最终提交VSD后60天内会收到警告信或不采取行动信函。2024年1月的公告通过采纳“简短叙述性说明”选项进一步增强了VSD流程,该选项适用于提交涉及无加重处罚因素的违规行为的VSDs。 2024年1月,BIS发布了一份政策备忘录,宣布对VSD程序进行进一步增强,内容涵盖: 1. 提交方式 2. 某些披露的简化叙述 3. 何为重大违规行为 4. 对非法出口物项的处理 VSDs是各方意图在当前和未来遵守美国出口管制要求的有力指标。出口执法部门可能会为提交VSDs的当事人提供重大减免,同时当各方有意不披露一个可能存在的重大违规时,可能会加重处罚。 (四)   拒绝出口特权(Denial Order) 考虑到一个自然人或实体无法出口、再出口、(在国内)转移或接收任何受EAR管制的物项(包括EAR99物项)时可能遭受的灾难性影响,BIS有权且也有自由裁量权拒绝任何国内或外国个人或实体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下的所有出口特权。 被拒绝出口特权禁止个人或实体参与任何受EAR管制的交易。此外,其他个人或实体与被拒绝者一起参与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的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移也是非法的。 拒绝出口特权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部分。根据 50 U.S.C.4819(e),拒绝给予出口特权的期限可长达10年,自该个人或实体根据ECRA(或据此颁布的任何法规、许可证或命令)、IEEPA或《武器出口管制法》第 38 节或与间谍、共谋、走私和虚假陈述相关的若干法规之一被定罪之日起计算。在没有提出行政指控的情况下,拒绝出口的期限没有限制。BIS 拒绝令的标准条款在EAR第764部分附录1中有说明。(注:50 U.S.C. 4819(e)不适用于因违反反抵制规定而被定罪的情况)。 此外,负责出口执行的助理国务卿也可签发临时拒绝令 (TDO),拒绝个人或实体的任何或(通常)全部出口特权,以防止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反出口管制的行为。如果某个主体多次、持续和/或连续明显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则该主体将会被签发临时拒绝令,临时拒绝令是单方面签发,有效期为 180 天(可延期)或者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该主体不仅被剥夺其从美国出口的权利,还剥夺其接受或参与从美国出口的权利。 (五)   BIS管理的清单:需要筛查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交易的潜在交易方是否被列清单 BIS有四份清单,向出口公众说明名单所列主体受到特定限制,包括:被拒绝实体清单、实体清单(锦天城建议:实体清单中还区分有被列实体清单且同时被标注不同的脚注,被标注不同的脚注分别需额外适用EAR不同的规定)、未经核实清单、军事最终用户清单。 如果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的交易中的潜在交易方与被列清单的主体似乎相匹配,则BIS要求需要在进行交易前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以确保交易不违反EAR。 (六)   资产没收 资产没收针对的是许多非法出口活动背后的经济动机。没收在非法活动中获得的资产可能与出口违规行为的刑事定罪有关,也可能在民事没收行动中实施。 没收资产可以防止出口违规者从其犯罪成果中获益,没收资产的价值可能大大超过刑事罚款或行政处罚。如《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 758.7(b)(7)条所述, OEE有权启动行政没收(非司法民事没收或即决没收)程序并没收财产。 (七)   虚假声明 出口交易的一方可能会因为在涉及受EAR管制的活动中向美国政府作出虚假陈述而受到刑事和/或行政处罚。大多数情况下,虚假陈述是在出口文件上,或向联邦执法人员作出的。 常见的虚假陈述类型有: 1. 在电子出口信息或EEI(现在通过自动出口系统 (AES) 提交的信息,但以前是作为纸质托运人出口申报单(SED)提交的信息)上声明出口目的地是一个国家,而实际目的地是一个受制裁的目的地; 2. 在SED或AES申报单上声明:出口不需要许可证(即“NLR”); 3. 虚假的物项估值;以及 4. 声称出口货物是以某一许可证号装运的,而实际上该许可证是针对不同物项的。 无论是直接或通过他人(如货运代理)间接向美国政府做出的虚假陈述可能构成违反 EAR 的行为,并可能成为签发拒绝令的依据。 BIS在《2024年指南》中提到了Scott Communications, Inc. 的调查,以举例虚假陈述的潜在后果。2023年3月,蒙大拿州圣伊格内修斯的Scott Communications, Inc.、Mission Communications LLC 和 Kenneth Peter Scott 同意接受为期20年的拒绝令,以了结对他们的指控,即:他们试图向约旦出口两部因反恐原因而受管制的便携式摩托罗拉收音机,在其知晓这两部收音机将被转口到伊朗的情况下,在与OEE的面谈中作出虚假陈述。 二、  BIS出口管制合规建议 (一)  责任方 参与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的交易的所有各方都必须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这些人可能包括出口商、货运代理、承运人、收货人和出口交易的其他参与者。 EAR不仅适用于美国境内的各方,也适用于参与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的交易的外国主体。 (二)  尽职调查:有效合规计划的原则 许多受EAR管制物项(包括软件和技术)的出口都需要获得BIS的许可。 1. 四个重要因素:物项、目的地、最终用户、最终用途 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要求,出口商有责任获得许可证。如 EAR 所述,特定交易的许可证要求基于多种因素,包括出口物项的技术特征以及物项的目的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在确定交易是否需要许可证时,应了解以下问题: (1)  物项——出口什么? (2)  目的地——出口到哪里? (3)  最终用户——谁将接收该物项? (4)  最终用途——物项将如何使用? BIS建议的可以采取的风险预防措施: (1)  检查出口商和客户 (2)  检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3)  审查电子出口信息 (4)  对相关人员进行合规教育 2. 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合规制度的重要性 BIS 在决定行政案件的处罚水平时会权衡各种加重和减轻处罚的因素。正如《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中所述,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使当事人获得显著的减刑。 BIS在评估公司出口管制合规制度的有效性时,BIS采用了以下八项指导原则: (1)  管理层做出强有力的持续承诺。为了建立和维护有效的计划,高级管理层必须: 公开支持合规政策和程序 提供充足的资源 支持出口合规培训和培训课程 (2)  通过经常性的风险评估,识别并减少组织的潜在漏洞。 (3)  编写并实施有关管辖权、分类、许可和筛选的出口授权程序。这对于防止组织出口未经授权的物项并可能面临出口处罚至关重要。 (4)  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保存,确保程序符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 762.4 节的要求。 (5)  要求对所有负责出口的员工(包括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以便跟上不断变化的法规,并与其他出口合规从业人员建立联系。 (6)  定期进行合规审计,以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需要加强的内容。 (7)  实施处理合规问题的计划,包括如何防止违反出口规定,以及发现违反规定时如何完成纠正措施。 (8)  无论是首次编写出口管制合规计划还是维护出口管制合规计划,都要确保手册与时俱进,与组织成员息息相关。 BIS认为,制定有效的企业出口管制合规制度能使BIS 将个别员工的违规行为与更大范围的公司违规行为区分开来。 例如,OEE可能会对实施有效出口管制合规制度的公司或大学给予重大减免,但如果公司或大学蓄意决定不披露可能存在的重大违规行为的,则也可能加重处罚。 BIS提示,无论是出口商、货运代理、收货人还是交易的其他方,都必须处理出现的任何“危险信号”。参与需要许可证但未获得许可证的出口交易可能会导致相关参与主体承担刑事和/或行政责任。BIS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中以及相关合规指引中亦列举了“危险信号”。 建议:若中国企业的业务经常涉及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交易/活动,则建议该等中国企业在制定出口管制合规制度时,亦需要考虑上述因素,并也将潜在违规的“危险信号”纳入整体合规制度中。 (三)  物项的管制:判断交易物项是否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重要性 确定是否需要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关键在于:了解出口物项是否有特定的ECCN。 ECCN编码是一个字母与数字相组合的代码,用于描述特定物项或物项类型,并显示对该物项的管制。所有 ECCN 都列在《商业管制清单(CCL)》上。 一旦物项被在ECCN编码中分类,下一步就是根据物项的“管制理由”和最终目的地国家来确定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管制原因包括国家安全、化学和生物武器管制、核不扩散、导弹技术、地区稳定、反恐和犯罪管制。 (四)  对于“转运和再出口”的合规要求 BIS强调,出口交易各方不能通过第三国运输物项来绕过《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 中国企业需要注意,在国际商业中转运或再出口物项可能存在违反美国法律的风险,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BIS举例了一个典型的操作:出口商不能绕过美国对伊朗的禁运,将物项运送给英国的分销商,并要求分销商将物项转运给伊朗的客户。根据美国法律,这将被视为对伊朗的出口,即使没有从美国直接运往伊朗,但是,美国出口商和英国分销商都可能因违反美国法律而承担责任。 出口或再出口《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所列物项的各方应警惕《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 732 部分附录3中关于可能非法转用的“危险信号”。 此外,出口商应了解其客户的出口管制要求,并强烈建议出口商在出口前获取任何相关进口许可(授权)的副本。 例如,中国香港要求所有进口商在接收来自国外的多边管制物项之前,必须获得许可证。《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要求出口商或再出口商向中国香港出口任何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并因 NS、MT、NP 第 1 栏或 CB 原因而受 CCL 管制的物项时,必须获得中国香港进口许可证副本或无需此类许可证的书面声明 (见 EAR 第 740.2(a)(19)、(20)条)。同样,出口商必须通知其客户出口许可证的条件(例如,要求随后的(在国内)转移或再出口必须获得BIS的授权),并应让其客户了解,除BIS外,随后的再出口可能还需要本国政府的许可证(授权)。 (五)  “兜底”管制:基于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管制 BIS对物项出口的管制还基于其预期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 如果出口商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任何物项将用于美国政府特别关注的最终用途,如导弹或核武器计划,用于军事情报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或在某些情况下用于军事最终用途或由军事最终用户,则《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对受EAR管制的物项出口规定了许可证要求。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 744 部分规定了基于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出口管制,包括对某些核、导弹、化学和生物以及军事/军事情报最终用途的限制,以及对某些最终用户的管制。BIS维护对列在被拒绝人员清单、实体清单、未经核实清单和军事最终用户清单上的最终用户的限制,以及第744.22节中军事情报最终用户的示例性清单。 此外,BIS还会与美国财政部制裁联动,即:《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纳入了被美国财政部制裁的某些实体的相关规定,包括某些特别指定恐怖分子、特别指定全球恐怖分子、外国恐怖组织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者及其支持者。 即便有这些清单,BIS还要求出口交易各方承担对那些未被列入清单的潜在客户的性质与活动的调查责任,以“了解你的客户”。《美国出口管制条例》中亦提到了如何“了解你的客户”的合规指引。 (六)  制裁计划 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美国对某些国家实施广泛的出口管制。美国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单方面或多边实施此类管制。一些国家可能会受到部分或全面禁运,在某些情况下是由于这些国家被美国国务卿指定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 截至BIS发布《2024年指南》之日,叙利亚、伊朗、古巴和朝鲜仍被指定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BIS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对这四个国家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出口到其他目的地而不受管制的普通商业物项可能需要获得 BIS 和其他联邦机构的授权,包括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对于这四个国家,BIS或OFAC在某些情况下,这两个机构共同管理许可要求并实施管制。 有关伊朗需特别强调:BIS或OFAC共同管理和执行对伊朗的制裁,并共同维持对伊朗的许可证要求。为减少这些许可要求的重复,出口商或再出口商无需就同时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和《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管制的出口或再出口向BIS单独申请授权。如果OFAC授权出口或再出口,则该授权也被视为《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授权。值得注意的是,不受OFAC监管的交易可能需要BIS的授权。任何人不得出口或再出口任何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的物项,如果此类交易为ITSR禁止且未经 OFAC 授权。无论《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是否单独要求出口或再出口许可证,该禁令均适用。 因此,企业在进行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与风险防范的工作时,熟悉出口最终目的地的限制规定非常重要,也许需要注意美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经常随着外交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七)  继任责任:收购中需要对拟收购的标的公司进行出口管制合规调查,以防止收购企业承担“继任责任” BIS强调,企业可对其收购的公司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行为负责。 企业应意识到继任责任原则可能适用,并应对其拟收购的标的公司的出口管制行为进行“尽职调查”。合理的“尽职审查”可以确定标的公司是否违反了任何出口法律。这种审查应检查公司的出口历史和合规做法,包括: 物项分类 技术交流 出口许可证和授权 最终用户 最终用途 国际合同 可接触受控技术的某些外国员工 出口政策、程序和合规手册 若发现其中任何违规行为,BIS要求标的公司(即:违规的责任公司)或拟收购的公司应提交自愿的自我披露。如果没有对被收购的标的公司的出口行为进行适当审查,可能会导致收购公司承担责任。 (八)  BIS对于网络入侵和数据窃取的执法 在BIS的外联工作中,网络入侵和数据窃取是一个新的重点领域,它们导致受控技术被出口。 网络犯罪的实施者多种多样,包括独立黑客和犯罪组织,也包括国家行为者。BIS认为,外国网络行为者从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窃取出口管制信息,是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和贵公司竞争命脉(知识产权)的威胁。目前,BIS已利用实体清单对某些参与盗窃知识产权的外国实体实施出口限制。 BIS建议公司需要评估是否将网络安全纳入出口管制合规制度,并向BIS报告网络盗窃事件,向BIS提供相关信息,以促使BIS能够与其他机构间合作伙伴合作,识别这些网络行为者,并利用独有的BIS工具进行打击。 三、BIS的执法重点 BIS在《2024年指南》中阐述,BIS的OEE的首要任务是防止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最严重威胁的民族国家行为者非法获取《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物项。 BIS在《2024年指南》中按照执法的优先级进行排序,即:国家安全、军事(包括“兜底”管制,即:基于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管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包括“兜底”管制)以及枪支等其他物项和油田设备等受制裁物项。 四、除基于物项的管制外,BIS强调了基于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管制 除了基于物项的管制(即:根据物项的技术参数(ECCN)和目的地国家在CCL上规定的管制措施。)外,《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还对出口到某些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的物项进行管制,其中可能包括CCL上的ECCN所列物项以及EAR99的物项,旨在防止受EAR管制的物项助长有违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包括如下特定活动(以下清单并非列举全部): 1. 核爆炸活动以及受保障和不受保障的核活动(见《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 744.2 部分)。 2. 火箭系统和无人驾驶飞行器(见《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 744.3 条)。 3. 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见《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 744.4 条)。 4. 海上核推进最终用途(见《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4.5节)。 5. 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见《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 744.17 和 744.21 条)。 6.   军事情报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见《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 744.22 条)。 7. 俄罗斯深水、北极近海或页岩石油或天然气勘探或生产活动(见《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 746.5 条)。 8. 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工业部门制裁(见《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 746.5 条)。 9. “超级计算机”、“先进节点集成电路”和半导体制造设备(见《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 744.23 条)。 BIS表述,美国以外的外国当事方也因参与上述某些活动而被BIS列入实体清单。BIS建议,除了对客户进行是否被列清单的筛查外,还应针对物项的最终用户以及最终用户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任何“危险信号”表明客户可能正计划非法转移到上述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之一。 五、货运代理的责任 遵守EAR的主要责任一般由交易中的“主要利益方”承担,他们通常是美国卖方和外国买方。然而,BIS在本次《2024年指南》中强调了货运代理或代表委托方行事的其他代理也要对其行为负责,包括他们在提交电子出口信息(EEI)或其他出口管制文件时所作的陈述。 为帮助避免出口交易中的责任,代理商和出口商必须确定交易的任何方面是否会存在“危险信号”,询问这些“危险信号”,并确保可疑情况不会被忽视。代理方和委托方都要对出口文件中每项记录的准确性负责。在某些情况下,善意地依赖出口商提供的信息可能会成为代理行为的借口,但粗心大意地使用预先印制的“无需许可证”表格或无凭无据的条目会给代理带来麻烦。 六、综上 BIS在本次《2024年指南》中,阐明了违反出口管制的严厉处罚措施,包括刑事与行政处罚、拒绝令、列入BIS管理的限制性清单、资产没收等,并强调了虚假陈述的潜在后果。 在合规建议方面,BIS给出了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合规制度的原则,认为有效的合规制度可获得减轻处罚。BIS强调应关注交易物项的分类(ECCN或EAR99)、目的地、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分别关注基于物项的管制以及基于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管制是否受管制。 另外,BIS还额外强调了在并购交易中的继任责任风险,建议在收购中,由收购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合规尽调。另外,也强调防范转运和再出口中的违规风险,以及重申了货运代理在出口管制合规中的责任。 对于从事受EAR管制的物项交易的中国企业而言,我们的建议如下: 1. 评估供应链物项是否受EAR管制,对受EAR管制的交易物项进行分类(ECCN或EAR99),评估受管制程度,制定内部管控措施。锦天城邱梦赟律师团队有自研软件可以根据技术参数匹配ECCN编码及相关管制措施。 2. 评估交易各方是否是被列美国出口管制与制裁清单,此外,即便是未被列清单,亦需要就“了解您的客户”,对客户的性质与背景进行尽调。 3. 评估交易是否还受到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管制。 4. 制定企业出口管制合规计划,并识别业务中违规“危险信号”。 5. 对于并购项目,收购方需关注标的企业违反美国出口管制的继任责任。 6. 对于货运代理,需要注意BIS在本次《2024年指南》中强调了货运代理或代表委托方行事的其他代理也要对其行为负责,包括他们在提交电子出口信息(EEI)或其他出口管制文件时所作的陈述。 7. 针对转口贸易等业务,防范他国对美制裁联动风险。 8. 持续关注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合规应对。必要时寻求外部专业机构协助。 9. 提高合规与风险防范意识,将出口管制纳入企业文化。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越南《越南网》4月22日报道:据越南海关总局统计,2024年3月当月越南对中国货物出口逾51亿美元,较上月增长50.6%。合计前三个月出口逾131亿美元,同比增长9.9%。 报道称,2024年前3个月越南对中国出口最多的商品是计算机、电子产品及零部件,出口额逾31亿美元,同比增长29.2%,占出口总额的23.6%;其次是各类手机及零部件,出口逾25亿美元,出口比重达19.2%。对中国出口同比增长的商品有:蔬菜和水果,增长31.7%;相机、摄影机及配件,增长119.6%;化工产品,增长126.9%;腰果,增长74.5%;咖啡增长95.5%;矿石和其他矿产增长222%。 报道称,2024年,中国仍被确定为越南农林渔业的重点出口市场,并有望实现高增长。除蔬果、海鲜等优势产品外,出口企业还着力提高橡胶、胡椒、木薯等潜力产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来源:商务部
据韩联社4月10日消息,WTO当日发布《世界贸易展望和统计》报告,预测今年世界商品贸易增长率将比去年10月的预测值降低0.7个百分点,降至2.6%。 WTO分析称,今年通货膨胀压力将缓解,以发达国家为中心,实际收入再次增加将促进工业品消费。年初新增出口订单指数上升等出口景气恢复信号正在增强,世界贸易将迎来反弹,但必须缓和地缘政治纷争和世界贸易分化的风险。巴勒斯坦加沙地区战争,以及与此相关的也门武装袭击红海、苏伊士运河中断等情况可能会限制世界贸易反弹的幅度。 此外,今年全球将举行包括美国11月大选在内的数十个选举,也将世界贸易的不确定性因素。 来源:商务部
据韩联社4月10日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周三表示,如果没有适时的政策干预或技术创新,2030年世界经济增长率将放缓至2.8%。 IMF当天提前公开了即将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的部分内容,表示自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增速未曾经历周期性起伏,而是持续放缓。在缺少重大技术进步或结构性改革的情况下,预计到2030年,全球经济增速将为2.8%,远低于3.8%的历史平均水平。 IMF指出, 资源配置对于经济增长至关重要,亟需制定提高劳动参与率、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潜力拉动增长的政策和结构性改革。 来源:商务部
阿根廷《号角报》4月10日报道,阿经济部长卡普托发推宣布,政府将取消尿素及其与硝酸铵混合物的关税,目前关税分别为5.4%和3.6%。 2023年受干旱影响,阿化肥用量为450万吨,同比减少4%。其中65%为进口产品,主要是尿素和MAP(磷),主要进口来源国为摩洛哥、美国、埃及和中国。从2023年阿根廷化肥消费构成来看,氮产品占56%,其次是磷产品占37%,硫产品占3%,钾产品占1%,其余2%为其他类产品。 来源:商务部
智利矿业门户新闻网4月18日报道,2024年一季度,智利非铜锂产品出口额123.37亿美元,中国仍是智第一大出口目的地,一季度对华出口额36.18亿美元,同比增长8.4%。对华主要出口产品为樱桃、纤维素、铁、鲜李子和碘,占对华非铜锂产品出口总额的82%。 从增长幅度看,瑞士是今年一季度增幅最大的国家,其中黄金、服务、瓶装红酒出口额分别大幅增长61.2%、122.5%和73.2%。其次是印度,受钼、碘出口额分别大幅增长32.4%和155.0%等因素影响,智利对印出口增幅达40.5%。 智利出口促进局(Prochile)局长费尔南德斯(Ignacio Fernández)表示,有关数据反映出中国仍是智利重要出口市场之一,且市场份额呈持续增长态势,智产品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就印度市场而言,印度人口庞大,如何打进印度市场、扩大对印出口、推动出口多元化对智利而言是一项挑战。费表示,今年计划分别举办第九届中国-智利周和第八届印度-智利周,以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与两国的贸易往来。 来源:商务部
经中国、厄瓜多尔两国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24年5月1日起相互生效实施。 为履行《协定》关税减让有关承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厄瓜多尔的部分进口货物按《协定》实施协定税率。《协定》的生效实施,将进一步激发中厄双边贸易投资合作潜力,推动两国经贸合作提质升级。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越南《越南网》4月22日报道:据越南海关总局统计,2024年前3个月,越南水产品出口近19.5亿美元,同比增长6.4%。 报道称,2024年3月当月,越南出口水产品约3.58亿美元,环比增长61.5%,同比下降3.2%。合计前3个月水产出口近19.5亿美元,同比增长6.4%。美国是最大的水产出口市场,出口金额达3.23亿美元,同比增长14.3%,占越南水产出口总额的16.6%;其次是日本,达3.22亿美元,同比下降0.2%,占出口比重的16.5%;第三是中国,2.72亿美元,同比增长14%,占14%。 报道称,2024年前3个月越南对RCEP各国出口水产9.71亿美元,同比增长1%,占越南水产出口总额的49.9%;对CPTPP各国出口5.23亿美元,同比增长3.3%,占26.9%;对欧盟市场出口1.91亿美元,同比下降6%,占9.8%;对东南亚市场出口1.33亿美元,同比下降17.7%,占6.9%。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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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 认证
IFS国际食品标准(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是由HDE-德国零售商协会和FCD-法国零售商和批发商联盟共同制订的食品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标准。经德国贸易机构联合会于2001年向全球发布,得到德国及法国零售商普遍接受,,许多知名的欧洲超市集团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会要求后者须通过IFS审核。该标准在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影响力较大,IFS也是获得国际食品零售商联合会认可的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这套标准包含了对食品供应的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要求,得到了欧洲尤其是德国和法国食品零售商的广泛认可。IFS是以ISO9000:2000标准的程序导向模式编排,涵盖HACCP、品质管理、产品控制、制程控制、工厂环境及人事等内容。供货商只要成功取得IFS认证就可以增加出口机会、减少多重审核的支出、取得欧洲主要零售商的信任、消费者对产品的接纳及减少食品危机风险。
ISO22000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许多公司都在发展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在2001年,ISO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可审核的标准,这一标准进一步加深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将最新成型的ISO 22000推向了发展的顶峰。ISO 22000标准试图为需要符合并超过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规则的公司定义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涵括了所有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它加快并简化了程序,而无需折衷其他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其中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它适用于所有组织、可贯穿整个供应链——从农作者至食品服务、加工、运输、储存、零售和包装。  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Kosher 认证
Kosher认证又称犹太认证(犹太食品认证,Kosher certificate),是指按照犹太饮食教规对医疗、化工、食品、辅料和添加剂等进行认证,此种认证被称为Kosher认证。其涉及范围有食品及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精细化工、药品、机械生产企业等。Kosher认证有其完善的法规和理论、实践基础及管理。通过Kosher认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国际最著名的、被广泛认可的“洁食认证(Kosher)”标记。Kosher认证按照不同的认证机构,具体有:KOF-K Kosher洁食认证 、OK Kosher洁食认证、Star-K Kosher洁食认证、OU Kosher洁食认证、BC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Bais-K Kosher洁食认证、cRc Kosher洁食认证 、KIR Badatz Kosher洁食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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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技术支持:成都容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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